由於競選活動需要僱用工作人員,製作競選標語和招貼畫,布置演講場地,發佈廣播和電視廣告等,因此美國總統選舉花費高昂。
1860年林肯競選總統時只花了10萬美元。1960年,尼克遜和甘迺迪在總統大選中的花費都達到了1000萬美元,是100年前的100倍。而到了40年後的2000年,兩黨大選的總花費飆升到5億美元,2004年為8.203億美元,2008年則突破了10億美元大關,達到17億。2016年大選的花費據說已經超過了50億美元。
這樣天文數字的花費,當然不可能由候選人自己掏腰包,大部分要來自支持者的捐贈。
直接捐給候選人的錢,被稱為「硬錢」,其使用要接受嚴格的監管,而且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捐款。早在1907年,1907年國會就立法禁止公司和國家銀行向聯邦選舉捐錢;到了1947年,工會、商業公司和銀行向聯邦競選捐款更是被永久禁止。
而個人的捐款金額要受到嚴格限制,任何個人在一年中向某位候選人的捐款限額為1000美元,個人每年各項政治捐款的總限額為25000美元。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限制巨額捐款者和大企業通過曾受惠於自己的當選者影響公共政策。
對「硬錢」的嚴格限制,客觀上導致了「軟錢」的氾濫:不准我捐款給某人,那我成立一機構,專門幫某人吆喝。於是就出現了政治行動委員會,這些組織專門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但和候選人又沒有直接關聯。
簡單地講,如果某競選廣告直截了當地說「請投某某一票」,這筆花費就屬於「硬錢」;如果只是宣傳某人的理念,或者抨擊他的對手,而並沒有明確勸說人們投某人的票,這筆錢就算作「軟錢」。「軟錢」的使用沒有數額上的限制。
為了限制「軟錢」,2002年,在已故參議員的麥凱恩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兩黨競選改革法》,禁止兩黨收取「軟錢」,禁止公司工會做不指名道姓但具攻擊性的廣告,禁止公司企業在初選前30天、大選前60天公司在電視等媒體上做廣告。
但在2010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以上述規定限制了言論自由為由,取消了相關的限制。
這意味着公司企業工會等實力雄厚的組織,在美國的各種選舉中開始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可以看到,美國的立法者早就意識到金錢劫持選舉的風險,在100多年裏採取了多個重大措施來加以預防,但仍然留下了大量漏洞:個人捐出的「硬錢」雖然有限制,但有些影響力巨大的明星、企業領袖等可以通過舉辦捐款晚會等形式募集大量金錢,成為募款「打包人」,在選後獲得人事安排或政策上的相應回報;「軟錢」的使用雖然被最高法院裁決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但任其氾濫也必定會導致言論的傳播被金錢所左右。
金錢在美國大選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因此,金錢在美國大選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說金錢是大選的母乳並不為過,但卻不能因此斷言美國大選是有錢人的遊戲、誰錢多誰就獲勝。因為一場選舉,其實是競選政見、候選人自身特質、政治環境、競選資金等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比拼,僅有金錢並不能保證成功。
從根本上講,一個人是因為能夠吸引最大人數人的支援而募集了最多的資金,而不是因為有大量資金而收買到支持。在美國歷史上,納爾遜·洛克菲勒、史蒂夫·福布斯這樣的億萬富翁都曾在總統選舉中鎩羽而歸,連黨內提名都沒有獲得;而來自貧寒之家的林肯、克林頓等人卻獲得了成功。
而且,總統是出身豪門還是來自於貧寒之家,與選舉的道義和公正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繫。
從理想的角度看,美國總統選舉所花費的大量金錢,是希望讓選民更了解候選人的理念和品格,從而做出明智的選擇。即便大選花費了50億美元,用4年來平均每年也就是12億,美國人口約3億,人均下來大約4美元,以這樣的成本,如果能選出一個素質較高、失誤較少的總統,無論是對美國還是對世界來說,其實還是很划算。
但從近年來應對危機等方面的種種表現來看,美國總統的品質出現了明顯的下降。多任總統任內累積下來的貧富分化、種族矛盾和製造業外遷等問題,被特朗普捕捉和利用,成就了他的上台,也為他的施政塗上了灰暗的底色,這些深層次問題和特朗普本人的種種人格缺陷,互相碰撞激發,釀成了過去幾年美國政治的混亂和漂移,也讓全世界無所適從。
而美國的體制,似乎並沒有發揮出人們想像中那般強大的制約能力。
再想想前幾天特朗普和拜登第一次辯論時兩人種種有失體面、近乎潑婦罵街的表現,那麼多競選的錢,花得值嗎?
原刊於世界靈敏度微信平台,本社獲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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