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公務員須宣誓效忠的新規定

隨着政治氣候改變,當局透過《港區國安法》要求所有公務員都須宣誓效忠,是大勢所趨,原則上也沒有問題。

今年7月1日實施的《港區國安法》,其中第6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就任公職時須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為了落實這項新規定,公務員事務局要求由7月起新入職的公務員簽署相關文件,拒絕簽署者將不獲聘用。至於現職公務員的安排,公務員事務局會諮詢主要公務員團體,經考慮後,才決定執行有關規定的細節。

未有《港區國安法》前,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公務人員,只限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司法人員(第104條)。在政府任職的一般公務員沒有這個要求,他們只須盡忠職守,對特區政府負責(第99條)。隨着政治氣候改變,當局透過《港區國安法》要求所有公務員都須宣誓效忠,是大勢所趨,原則上也沒有問題。

執行這項規定的關鍵不是宣誓或簽署相關文件的安排,而是事後政府如何衡量個別公務員有否違反誓言,以及由此產生的後果。在這方面,按《基本法》須宣誓效忠的行政長官和4類公務人員之中,有關違反誓言的條文只涉及立法會議員:即經三分之二出席立法會的議員通過譴責違誓議員會喪失議席(第79條)。換句話說,一名立法會議員是否違反誓言(即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區)需要絕大多數出席會議的議員辯論後決定。因此,政府如何判斷某個公務員在言行上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香港特區,會成為公務員團體最關注的問題。

政府施政贏民心才是提升公務員忠誠度最佳良方

現在規管一般公務員的公務員事務規例,與規管不同紀律部隊人員的相關法例,都有很仔細的條文列出違規的情況、作出決定的機制和相關的罰則。根據依法管理公務員的原則,什麼情況可能會構成違反誓言,由什麼機制決定(包括上訴機制),以及與違規程度相稱的罰則(例如由口頭警告至革職),都可以由公務員事務局或公務員團體提出來討論。另一個做法是把違反誓言與相關的刑事罪行掛鈎,例如被判違反《國安法》的公務員等同違反誓言,可即時革職。此外,值得參考的例子,包括現時《警察條例》沒有特別針對警員違反誓言的規定。

無論如何,政府施政贏民心才是提升公務員忠誠度的最佳良方。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