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司法機構是時候改革了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明報》撰文,批評香港的法院不斷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讓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周四(3日)在《明報》撰文,批評香港的法院持續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讓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

烈顯倫開宗明義指出,過去170多年來,香港的文化價值觀和生活方式與內地不同。為了維護這些特性,保持香港長期繁榮,一國兩制在2047年以後繼續實施,是至關重要的,而為了讓一國兩制正常運轉,香港與中央政府之間必須相互信任。

遺憾的是,「在司法機構的運作方面,香港顯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因此,《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由行政長官而不是首席法官負責挑選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個人訴求凌駕公共利益

造成這樣的結果,烈顯倫批評,是因為法院在過去一年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給了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

他指出,《港區國安法》暴露了體制內多年隱患。「香港人要面對身處的嚴峻局面,單憑這城市是無法應付的」。

他又批評,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這其中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一個例子就是最近對《基本法》第22條的異議,不同意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但是,大律師公會主席稱之為「新近主張的憲制立場」。烈顯倫質疑,難道大律師公會主席不接受那就是主權在1997年回歸中國時的含義嗎?他直言,「過去20多年來,香港大律師公會在相關事項砌辭迷惑法院」。「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穩定繁榮的保障,而是被用來鑿毁法律和秩序的華廈」。長期累積的結果,導致《港區國安法》的第44條的出現,即由特首挑選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意識形態顛倒是非真相

烈顯倫提到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法院因沒有「全面咀嚼」律師的論點,向律師道歉。可悲的是,一次又一次,代表政府的律師,不是反駁對方,指出這是反常的做法,而是加入了他們。

他指出,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但不止首席法官所設想的「專責小組」:「要使制度擺脫繁文縟節,擺事實講道理,而不是從信奉意識形態中求真;要為普通法注入新動力,使之符合香港現况;要使制度符合原意。這需要徹底改變既定思維,需要更大膽地思考」。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