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外相藍韜文早前宣布,可能將BNO持有人在英國6個月的免簽證入境期限延長至12個月,而英國首相約翰遜於6月3日再度宣布,目前香港的BNO持有人有35萬,符合申請資格的香港人有250萬,英國可能會修改入境政策,除將BNO免簽證入境期限延至12個月,更讓香港的BNO持有人獲更多權利,包括工作權,為取得英國公民身份鋪路。就此,我接獲不少市民的查詢,甚至有外傭向僱主查詢自己能否申請BNO,所以我認為有需要再解釋BNO的背景和申請人的資格。
最早期,英國本土及殖民地居民的國籍只有單一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CUKCs)。其後,英國於1981年通過《英國國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於1983年1月1日生效,從此劃分英國公民及殖民地公民為不同種類,英籍港人被歸類為「英國屬土公民(香港)」(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BDTCs),有別於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s,BCs),英籍港人只能居留香港,並無英國本土的居留權。可見,英國人深謀遠慮,上世紀80年代已預見大英帝國遲早會解體,為防止殖民地公民移民英國本土做好準備,規定所有英國屬土公民,只擁有英國屬土,亦即其原居地的居留權。
至1984年,中英雙方就香港人國籍交換備忘錄,中方表達的立場非常清晰,所有香港的中國人皆是中國籍人士,他們不可以憑香港的關係取得居英權。鑑於中方的立場,英方在備忘錄注明:「在1997 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引文中所述的護照就是BNO。誰是申請BNO的合資格人士?取得居英權的真正條件為何?
我相信持有BNO申請居英權的港人人數有限
中英雙方於1984年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並就香港人國籍交換備忘錄,賦予香港人新的身份British National(Overseas),亦即BNO。根據英方備忘錄,BNO的合資格申請人條件如下:
- 申請人必須於1997年7月1日前出生;
- 截止申請日期為1997年12月31日;
- 從未持有過BNO,或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出生的香港人皆不能申請;
- 但擁有BNO的家長如曾經在護照內的”included child”一欄填寫過1997年7月1日前出生而當時未滿16歲子女的姓名,即使該名子女從未申請,亦已經擁有BNO的身份;
- 即使BNO早已過期,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地方的英國領事官員可為BNO續期。
因此,任何香港人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出生,都不符合BNO的申請資格,而外傭並非香港中國籍人士,亦不符合資格。而且,BNO只能由本人終生持有,不能傳給子女。BNO持有人在香港並不擁有英國的領事服務和受保護的權利,亦即等於英國政府承認BNO持有人是中國籍人士,所以不需要在香港為他們提供領事服務。事實上,BNO只是旅遊證件,持有人並不享有英國公民身份和居英權,所以英國首相約翰遜只會延長BNO持有人在英國的免簽證入境期限,否則違反英方備忘錄的條款。據報載,英國內政大臣彭黛玲(Priti Patel)6月12日致函英國首相約翰遜,建議容許持有BNO的香港人在英國逗留逾半年,定居5年後可申請加入英籍,其間獲准在英國工作,但5年間不會獲得公帑資助,而且在入籍前如犯法會被驅逐出境。其實彭黛玲的「5年建議」根本是英國現行的入境政策,再者建議缺乏細節,英國會否不問技能、資產,甚至不考慮對本地勞動市場的衝擊下,向35萬持有BNO和250萬合資格申請BNO的香港人發工作簽證?
英國對居於其他屬土如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的白人,直接賦予他們登記為「英國公民」的權利,相比BNO持有人加入英籍關卡重重,所以我相信持有BNO申請居英權的港人人數有限,而對於英國政府的提案,我認為只是為形勢所迫提出的方案,實質作用不大。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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