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立「港版國安法」 一國兩制才可長治久安

今次港版國安法的中央立法,以及其後特區按《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正好是重新規劃、試驗大陸法與普通法的有機銜接。這方面並不是史無前例,一如一國兩制,歐洲有許多參考經驗。

近年,香港構成國家安全的風險,不在於香港本身,而在於中國與外國的關係。故此,「港版國安法」的立法不是為了香港,而是為了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和地區。立法的考慮便不能如香港一些人所言,只是針對9月立法會選舉的勝負,而是就建立和健全在香港的國家安全體制,應對今後至少是幾十年的外國攻擊的風險。即使香港的特區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都是愛國愛港人士擔當,仍然可有外國勢力用各種方法滲透、侵蝕、攻擊國家的利益,構成國家安全的問題。立法要立足根本、視野廣大長遠,避免再犯中英談判時被人誤導的失誤。

中央立法與香港立法存在着大陸法與英國普通法的差別,有一個銜接的問題,銜接便有一個制度過渡,不可能把大陸法與普通法簡單連接,其中更不能接受普通法優於大陸法的主觀假設。

過往的失誤是被誤導為普通法優越,中國內地的法制改革是香港化,也即是香港的英國普通法成為中國法制變革的終極目標,包括所謂在內地造幾個香港之說。由此而致香港與內地缺乏法制銜接的考慮和試驗,也產生出河水不犯井水的兩方隔絕的思維。

今次港版國安法的中央立法,以及其後特區按《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正好是重新規劃、試驗大陸法與普通法的有機銜接。這方面並不是史無前例,一如一國兩制,歐洲有許多參考經驗。

在法律銜接外,還有執行的銜接。國家安全滲透到社會、經濟、政治各個方面,不像國防與外交的政策範圍清楚,容易劃分。

正因為國家安全的滲透性,中央政府不能袖手旁觀,特區政府也不可以束手無策,應是中央與特區聯手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於是人大的草案建議是特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包括特區主要官員和關鍵紀律部門主管,以特首擔當主席。秘書處也由中央任命,與參與委員會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相同,反映中央的委託性質。另設中央指派的國安事務顧問,與在警務處設有關部門,均是倣效英國前例。

最突出之處是中央在港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監督指導香港的工作,與現有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軍的不直接涉及特區工作不同,在指揮中央在港的國家安全工作之外,相信與特區的體制和執行多所銜接配合,反映出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性。

至於特區設專門的檢控部門,由特首任命主理的法官,並保留特定情形的中央管轄權,目的是為了避開外籍法官為主的特區司法制度。

對「港版國安法」主要是政治信任問題

中央對於國安立法已經考慮多方因素,而且在執行機制方面還是主要依從特區的高度自治,只保留特別的案件由中央行使管轄權。

國家安全與一般政策領域不相同,屬於與國防、外交同等。事實上,國家安全的範疇更大,包含了國防、外交。

與國防、外交同樣,國家安全的管治只能依靠法律的大框架的規範和組織的控制,不可能事事公開透明,循民主程序來進行。一如外交,有全權代表的制度。國防方面亦不可能在交戰戰役中尋求民主程序來決定行動,國家安全核心的是情報組織與活動,絕大部分都是隱秘而不公開,其中也涉及與外國政府的諒解和密約協調,即使在號稱民主的國家,亦有法定程序保障有關資料不予公開,甚而永遠不公開。這是情報工作的性質使然,與法治、民主的原則無關,而是建基於社會對政府的信任。

事實上,即使是一般政策範圍,政府的文件也有一個機密的等級制度。由於可能涉及眾多利益,為使政策的制訂和推行不會受到不合理的干擾,有關的政策文件有不同的機密等級。不同級別或位置的官員(和議員)獲授權接觸不同等級的機密文件,同時亦有機密法來禁制未授權的接觸或把文件內容公開。

此中的關鍵在於對有關官員制度化的信任機制。這些都非淺薄粗暴的民粹主義所能理解。但是他們理解與否並不重要,任何有效和負責任的政府都是這樣做。

因此,對「港版國安法」主要是政治信任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後者可經不同的審議,逐步完善,也不必然在立法時便要做到十全十美,先立法以應付當前國家安全的挑戰,隨後依時代變遷還可以修訂補充。對政府的政治信任是基礎,是全民合作建立和完善在港國安制度,保障在紛亂的國際環境中國家的大利益。信任是把政府與國家社會的命運連在一起,共同奮鬥。

中國改革開放的最大經驗是有錯必改,但同時不迷信教條,不管是洋教條或土教條。香港「一國兩制」20多年來受到部分洋教條的誤導,今次國安立法是要突破洋教條和背後洋利益的束縛,但同時不改變香港制度之可行可取之處,堅持香港的制度建設亦是要穩中求進。

人大的「港版國安法」正體現這種要求,也為了應付日益猖獗的國際異己勢力對華的顛覆攻擊。若我們對中國命運前途有承擔和歸屬的,自當支持。反對國安立法的根本理由是不信任中國的發展道路,不是背棄國家,便是迷信洋教條,不明政治現實。

「顏色革命」難以再起

「港版國安法」引起的爭論都屬枝節,因為無論是美國等外國或是香港反對派的批評和攻擊,都改變不了香港國安立法和建立執行機制的政治現實。這也是中央政府的立場和策略:不再爭論,但是盡可能在有限而可靠的範圍作諮詢,也不限於香港,目的是盡快立法,盡快填補在香港的國家安全風險的缺口。既為香港止暴制亂,在政治上排除外國介入、本地異己勢力作反的活動空間,也為在香港建立與完善國家安全保障制度踏出第一步,鞏固在香港的防衞能力。

這樣的安排,即使美國仍要繼續在香港推行「顏色革命」,將會是堵塞處處,無處着手,也無用武之地。接受美國政府和「台獨」資助的組織與人物,會難逃法網。中央政府的決心,同時迫使特區政府嚴肅處理動亂,不會再像去年那樣縱容放任,特首與警務處處長也不敢干冒國安法,對侵犯國家安全的行動視若無睹,不作為。

中央政府通過駐港的國安公署和政治顧問,可起對特區政府監督和指導作用。特區政府缺乏經驗與知識,不了解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複雜性和危害性,也沒有廣泛有效的網絡來搜集情報、調查案件,後者便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有關部門在海內外的工作來作引導、支援和配合。

某一程度上說,中央立法和有關制度的建設,是在香港為保國家安全建立天羅地網,以守衞國家的最大利益。侵犯國家安全的活動不會限於香港,多是跨境進行,且以內地為主。故此,香港與內地合作是關鍵,而重大案件必涉內地,按特別事例由中央而非特區處理更為有效和適當。

事實上,今次立法,並不依國防、外交之例,把國家安全事務全部劃歸中央政府管轄,而是讓特區政府有所參與、有所貢獻,反映國家安全事務的特性,並且不受地域、制度所限,也顯示出香港特區並不是「飛地」或某一程度的租界,而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部分,不能置國家安全於不顧,把香港變成國家安全的缺口,變成外國勢力攻擊中國的橋頭堡。香港應是中國防衞的第一線,拒敵於國門之外,一改回歸20多年的不足之處。

有了國安立法和相關的執行機制,香港不可能再有去年的反修例暴亂,示威遊行是合法公民權,但是不能讓它作為港獨亂港的掩護。中央出手,特區配合,便可以保障香港的政治穩定,用法制威嚇來打擊任何搗亂的陰謀,「顏色革命」難以再起,香港與國家便少了像去年那樣本可避免的大損失,香港「一國兩制」才可以長治久安!

原刊於《東方日報》,本社獲授權轉載。

陳文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