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歷史教育:再論文憑試試題風波

近日文憑試歷史科有關中日關係的試題引起爭議。今次風波衍生出的遠超對一條試題各方的不同見解,關係到的更是對歷史科考評機制的挑戰和香港歷史教育的未來發展。

近日文憑試歷史科有關中日關係的試題引起爭議。認為試題有問題的人很多,但他們所指出的問題,又是否成立?儘管早前一批老師登報回應相關指控,理據亦頗充分,奈何考評局已決定取消相關試題。但筆者仍想歸納不同指控並嘗試作出回應,因為今次風波衍生出的遠超對一條試題各方的不同見解,關係到的更是對歷史科考評機制的挑戰和香港歷史教育的未來發展。

社會各界對於2020年文憑試歷史科卷一資料回應題題2(c)(考核學生是否同意「1900-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的指控大概可歸納如下:

  1. 相關資料(資料C和資料D)立場偏頗,引導學生答利多於弊;
  2. 考問的時段是1900至1945年,但只提供1905年及1912年的資料;或資料未提供關於1894-95年甲午戰爭或1937-45中日戰爭的資料;
  3. 比較1900至1945年中日關係的利弊傷害民族感情。

2020年文憑試歷史科卷一資料(考評局試卷)
2020年文憑試歷史科卷一資料(考評局試卷)

資料立場偏頗

首先要重申一點,此題的答案並不單基於資料,考生需運用就自己所知(own knowledge)補充答案。所以即使資料被認為立場導向考生答某一方向,其實忽略了考生需就自己所知作答。但退一萬步,要判斷資料立場是否偏頗,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究竟資料說了什麼。

資料C是1905年出版的日本法政大學校長梅謙次郎的文章。內中提及范源濂說中國留日者多習武備、教育,但很少人讀法政學科。儘管法政學科對中國改革很重要,但課程的長度使人卻步。所以范就跟梅謙次郎說,看看能不能讓中國學生一年內讀完,最後梅謙次郎答應。

所以資料說得清楚,日本對培育中國法政人才方面不無貢獻。故即使考生用此資料講利處,其實正常不過。港大吳海傑教授的著作對日本和民初中國法政發展有細緻分析。

資料D取自兩份文件。第一份是1912年1月黃興寫給日本政客井上馨的信,內中提及民國既立,北伐未成。但財政緊絀的革命黨一旦與袁世凱和議失敗就很可能要以戰爭解決,故想向日本借款。第二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三井財閥於1912年2月簽訂的一份合同,列明部分借錢數目和抵押條件。

其實這資料點出了一件很多人忽略的歷史事件,叫漢冶萍借款。教科書自小教我們袁世凱是奸人,出賣國家利益向外國借錢和尋求支持稱帝。但事實上,革命黨人和袁世凱一樣缺錢,一樣犠牲國家利益換取外國資金。資料D由民國政府、漢冶萍煤鐵廠礦和三井簽訂的合同,僅是其中一次。日本史專家Marius Jansen告訴我們,孫中山後來向日本借錢變本加厲,更有些像後來的二十一條。(註1)另一歷史學家陳劉潔貞曾指出,漢冶萍借款加強了英國借款給袁世凱的意慾。(註2)

但考生其實不需要讀Marius Jansen和陳劉潔貞,亦可知資料D的合同並非全指利處。引文指借款以中國的大冶鐵礦作抵押,匯水全由日本三井方面決定,考生即可衡量借款利弊。

以上對題目兩份資料和其歷史背景的簡述,旨在說明兩點。一,如果在對兩份資料的背景毫無認識的情況下判斷考生一定答利大於弊、指控參考資料偏側於一方觀點,對考生和資料本身都不公道。二,即使論者個人主觀喜歡日本與否,這兩份資料確實客觀指出了1900至1945年中日交流的史實,切合題目。

資料未能涵蓋題目整段時間

最多人質疑的,大概是題目考問的時段是1900至1945年,但只提供1905年及1912年的資料。此外,資料未提供關於1894-95年甲午戰爭或1937-45中日戰爭的資料。

八十年代後期,課程發展處歷史科科目委員會中有人開始提出將資料題 (data-based questions ,俗稱DBQ) 引人歷史科考試,理由是資料題可以「集中鍛練和測試考生分析歷史證據的能力和邏輯思維」(“focus on training and testing pupils’ ability to analyse historical evidence and [to think logically]”)(註3)。這句話可謂扼要地點出DBQ的精神。考生要做的從來不是要重複資料內容或必須將答案立場跟資料呼應,而是在答案中分析資料和自己所知,進行比較。一些題型更會考問資料的用處(usefulness)和不足(limitations),要求考生指出資料在反映歷史現象的局限。

所以即使源於1905年和1912年的兩份資料沒有涵蓋其他歷史事件,不代表考生在衡量日本對中國的利弊時就會忽略其他重要事件(何況香港學生不會不知道中日戰爭)。考生在分析資料證據的過程會得知其局限,進而在答案進行比較。再退一萬步,如果在檢討考生表現時發現大部分忽略抗日戰爭,那出問題的不是題目,而是課程。但出現這情況的機會微乎其微。

兩份資料所反映的歷史現象亦遠超兩個年份本身。例如資料C指出的是日本對培育中國人才法政方面的貢獻,雖由1905年的一份資料反映,但卻絕不局限於此年份。資料D指出中國政客以國家利益換取日本借款,亦不只是1912年的事。要求每一題資料題的兩份資料必須涵括題目所提及的整段時間,可行性低且無必要。

而資料未能提及一般人認為甲午戰爭或中日戰爭的指控亦不合理。在每段時期發生的重要事件很多,豈能全部概括?況且試題資料概括什麼事件,要切合的是考評要求,並非官方史觀。我亦要重申,資料不提及不代表考生可以忽略,因為此題需援引考生自己所知作答。

最後,文憑試歷史科的課程範圍乃二十世紀(1900-1999),如果考生對十九世紀末的史實有初步認識可促進其學習,但二十世紀以外的史實不在考問範圍。論者可能認為因課程牽涉中日關係不應忽略甲午戰爭,那我也可以認為課程的重心為中國現代化的嘗試所以應包含1861年開始的清末自強運動。當課程包含自強運動時,我又認為不能忽略兩次鴉片戰爭對清末自強運動產生的重要。這樣課程就會無限期推前。早年A Level歷史科會問明末清初,難道論者要「復古」?

每一科的課程範圍都需要有cut-off line。學生要兼顧其他科目,吸收能力有限。老師教學時數同樣有限。對課程範圍和包涵的歷史事件有意見,可向考評局或相關人士表達己見,而不應因為試題在考問中日關係時參考資料沒有提及甲午戰爭而指試題「不專業」要取消試題。

如果指控成立,那全份paper 1恐怕也凶多吉少。例如第一題香港史問1951年至1997年香港有否在民主和種族平等方面進步,但提供的兩份資料一份是1951年立法局議員名單,另一份是余叔韶回憶錄中記自己1951年學成回港時的法律界的種族歧視。當兩份資料都只包涵1951年,那又是否要取消?非也。第一份資料與問題的「民主」相關,第二份資料則關於「種族平等」。考生需就自己所知補充time frame以內的史實作答。故指控乃源自對考評機制的誤解。

有論者表示不應要中學生在短時間內處理歷史學家窮一生精力研究的課題,因其過度簡化歷史。這是對歷史科考評要求的根本挑戰。文憑試不是要求研究院 (Graduate School) 程度的理解,相反只要求考生對基本史實的掌握和分析。如果論者指控成立,那根本不應考歷史。任何範圍的題目,歷史學家也會進行深入研究。例如黃宇和院士用了25年寫洋洋500多頁的Deadly Dreams研究第二次鴉片戰爭起源。任何歷史科試題也可以被指過度簡化歷史。

反思歷史教育:再論文憑試試題風波二之一

註1:Marius B. Jansen, The Japanese and Sun Yat-se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p. 188-193

註2: K. C. Chan, “British Policy in the Reorganization Loan to China 1912-13”, Modern Asian Studies Vol. 5, No. 4 (July 1971), pp. 361-363

註3:Edward Vickers, In Search of an Identity: The Politics of History as a School Subject in Hong Kong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2003), p. 119

本系列文章:

如果傷害民族感情的課題不應該考 香港再沒有歷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