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針對約束權力定立和諧社會約章「禮義廉恥」

2600多年前的簡單道理,到了現在,反而很多為政者仍然不明白,沒有權力社會責任觀念,弄至民不聊生,挑起民怨,引發騷亂。

無恥!可恥!我們現時經常聽見有人這樣罵人,但罵歸罵,通常被罵的對象卻無動於中。到底恥是什麼?罵又有什麼用?「恥」有悠久的歷史,現今面對無恥的無奈,可說是一種文化流失。

〈春秋繁露‧五行五事〉說「天下知善而勸之,知惡而恥之矣」,可以說明一些。中性來說,「恥」可說是一種群眾約定共同接受的一種是非判斷,讓個人在群眾面前能自我約制。「恥」自古有之,原只是單向用在人民身上。民眾中有犯罪的,囚禁在相當於現今監獄的「圜土」做勞工,待他們知道恥辱,刑滿改過便可以放監,不改的便殺頭。〈周禮‧秋官司寇〉便說「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邢,上愿糾恭。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但到了管仲,反而把「恥」用在統治階層身上,也可說是社會監察君主的一種無形力量。而有關「恥」,最多人講是《管子》的「國之四維」。〈管子‧牧民〉說「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畢竟,過了2600多年到了今天,「禮義廉恥」幾乎已經變成笑話,沒人理會。但是,「禮義廉恥」原來的意義是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還原「禮義廉恥」原來的真正意思。「禮義廉恥」其實是管仲當初定立用來約束政權濫權的和諧社會約章,這是歷史性的第一次,而且可以適用於現今社會。

談管仲立「法」保障人權,有必要交代清楚歷史發展及時至管仲的社會狀況。

黃帝創立「禮制」,〈白虎通德論‧崩薨〉便說「禮始於黃帝,至舜堯而備」。軒轅黃帝建立「禮制」,原意應只是上君下民一家親,領導人待人民如子女般照顧,是一種社會親和力的表現。可惜卻因為這「親」的領導關係,領導人真的把自己當成是一家之主,把天下據為己有,土地連人民都變成了自己資產,上君下民變了「上尊下卑」階級森嚴的階級制度,中國的帝制就是這樣開始出現。這便是〈論語·泰伯〉所說「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為了加強統治,堯舜制定了刑法《堯典》及《舜典》,這便是「五刑之屬三千」的起源,至周朝發展成《呂刑》,嚴刑峻法的極權統治的手法由來已久。

「禮」非現代「禮貌」

《道德經》17章所說「太上,不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便是由帝制出現前至夏商周三代歷史發展的四個階段。「太上,不知有之」,帝制仍未出現;「其次,親而譽之」,「禮制」開始出現;「其次,畏之」,出現刑法;「其次,侮之」,使用刑法。一直以來,中文的「禮」字,並非現代我們所說「禮貌」的意思,這只是翻譯英文polite一字所帶來的誤解。

古代人民每年農作收成上繳十分一,夏稱為「貢」、商稱為「助」或「藉」、周稱為「徹」。這上繳十分之一,是沿襲自帝制出現前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君主「有天下」後,變成了君主的私產。縱使如此,三代中夏商兩代,人民生活仍算是有保障,君主仍會領導農耕,凶年失收或天災出現,君主會派糧賑濟。周朝時因市場已成熟,保障制度出現重大轉變,行井田制,人民耕地由70畝增至100畝,人民收成多得,經市場買賣作自我保障,可惜人民不敵自由市場買賣定價規律,結果出現飢餓貧窮問題,貧富懸殊嚴重。時至管仲,人民正受着政權及財權的雙重侵害人權,這便是管仲史無前例立「法」保障人權的時代背景。

一直以來,中文的「禮」字,並非現代我們所說「禮貌」的意思,這只是翻譯英文polite一字所帶來的誤解。(網絡圖片)
一直以來,中文的「禮」字,並非現代我們所說「禮貌」的意思,這只是翻譯英文polite一字所帶來的誤解。(網絡圖片)

管仲定立「七法」。〈管子‧七法〉說「正天下有分:則、象、法、化、決塞、心術、計數」,為首便是「則」,說「根天地之氣,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雖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嘗變也,謂之則」。在大自然中,萬物有平等生存的自然原則,人是萬物之一,當然人亦享有同樣的平等生存原則。而這個人人享有平等生存的原則,可以稱為「以人為本」原則,亦即是人權原則。根據「則」作為總原則,擴展至行政、司法、教民、順民、親民、經濟等六種分類原則「象、法、化、決塞、心術、計數」,藉此確保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人民享有平等與民權,這便是「正天下」的「正」,包括全民生活得到保障的生產及市場經濟,社會管理制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會保障制度。然後,在全民生活得到保障的「正天下」基礎上,最後提出一個使人互相尊重的社會約章。這才是一個真正而全面的法治觀念,即是在維護基本人權的原則下,人人生活有保障。社會要是能夠尊重這基本人權原則,彼此才會互相尊重,不致每每要去到動用刑法,偷呃拐騙亦會大量減少,人人安居樂業,使社會大治,這才是「治」。這社會約章便是「禮義廉恥」。(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管仲立「法」與人權保障

〈管子‧牧民〉說「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滅不可復錯也。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禮不踰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枉。故不踰節,則上位安;不自進,則民無巧軸;不蔽惡,則行自全;不從枉,則邪事不生」。

管仲明白「禮」的原意,在於用「親」關係來帶出上下之間的親和力,團結社會。若然回到平等的基礎上,這親和力為就是建基於互相尊重而互為利益,上下不應再是輩份尊卑關係,而只是責任不同而已,安其社會責任的本份,就是「節」。所以「禮不踰節」,就是社會上下各安本份,「不踰節」就是不應做出本份以外的事,即是互相尊重。「義不自進」,有所謂「義者宜也」,「不自進」就是不强行做一些不合本份的事。「廉不蔽惡」,廉就是坦白,坦誠布公,「不蔽惡」就是不隱瞞惡行。而最重要就是「恥不從枉」,所謂「枉」,就是「枉法」。這「法」就是「以人為本」原則,即是「七法」。

以「法」制衡極權人治

全本《管子》共有六處申述「枉」,都是指上層領導「枉法」。〈管子‧七法〉說「不為愛人枉其法」,〈管子‧法禁〉說「枉法以求於民」,〈管子‧法法〉說「不為愛民枉法律」,〈管子‧白心〉說「明君聖人亦不為一人枉其法」,以及〈管子‧任法〉說「有為枉法」及「枉法而從私」。

舉例,〈管子‧七法〉說「不為愛親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於親。不為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於人」。此處所謂「愛親」,是指徇私於親人,但此處所謂「愛人」,則是指君主把人民當作子女般的「愛」,恃着父權而對人民專制,正正反影出當時諸侯把國家據為己有的所謂「有為」實況,亦即是〈管子·任法〉所說的「有為枉法」。前面全句意思是,身為君主,不應徇私而危害社會民生,社稷重於親人,亦不應恃其父權專制而「枉法」毀棄「以人為本」原則,「以人為本」原則更重要。

管仲立「法」,都是以「法」來制衡當時習慣了極權人治的諸侯。「法制」一詞最早見於《管子》,《管子》亦多處不厭其煩地講述「法制」,就是管仲首度引入「法制」觀念,期望藉此來建立一個著重人權的「以人為本」社會制度。

〈管子‧法禁〉說「君壹置則儀,則百官守其法。上明陳其制,則下皆會其度矣。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故下與官列法,而上與君分威,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

上文說,君主要是「守一」,能夠盡心調解社會矛盾,使全民生活都得到照顧,以此為己任,作為儀範,百官亦會守「法」,本着「以人為本」原則來履行職務。上層高官清楚表達這「法制」,下層官吏全部都會以「法」作為基準審度自己的職效,就是這樣建立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制度。若然君主不能「守一」以身作則,下屬很容易會背離「以人為本」原則的了。這樣,人人都徇私,「法制」形同虛設,只以一般見識來行事,下級官吏不再本着「以人為本」原則履行職務,上級高官擅用君主權力來濫權,亡國便是這樣開始。古代有智慧的君主不會這樣管治社會,若然發覺有下屬把「法制」置之不理,必然要他們承受恥辱,受社會所恥。所以〈管子‧法禁〉便說「故踰其官而離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職者,必使有恥」。這便清楚說明「恥不從枉」的真正意義,是作為監察權力的工具。

統治階層應先自守本份

管仲就是把原來單向加在人民身上的約束,改為雙向。〈管子‧權修〉篇便說得清楚了,裏面說「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禮也;欲民之有禮,則小禮不可不謹也;小禮不謹於國,而求百姓之行大禮,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義也;欲民之有義,則小義不可不行;小義不行於國,而求百姓之行大義,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則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於國,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恥也,欲民之有恥,則小恥不可不飾也。小恥不飾於國,而求百姓之行大恥,不可得也」。

若要人民要守本份,做好「禮義廉恥」,先決條件是君主統治階層應該先要守自己應有的本份,做好「禮義廉恥」。而且,「恥不從枉」,不得「枉法」,尊重「以人為本」原則來施政,即是必須先要履行權力社會責任,照顧人民。

〈管子‧權修〉說「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則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無傷國,不可得也」。始終都是要統治階層先做好本份,才能夠建立「禮義廉恥」這個雙贏關係。統治階層掌握權力,要是統治階層不做好本份,出現「大邪」危及社會,這樣才挑起人民幹出「微邪」作奸犯科。簡單歸纳一句,就是〈管子‧形勢〉所說「君不君,則臣不臣。父不父,則子不子。上失其位,則下踰其節。上下不和,令乃不行」。

這本來是一個雙贏關係,在當時農業社會很簡單,人民生活得到照顧,自然不會有什麼越軌的行為,自然便會守其「禮義廉恥」。另一方面,人民生活得到照顧,農產收獲多,自然上繳亦多,統治階層亦得到滿足。此所以〈管子‧權修〉說「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審」。在當時,諸侯們不外是求財,就是有這雙贏方案,加上管仲開發經濟、促進生產、提出市場管理及社會管理等的創新思維和智慧,才有契機讓管仲提出保障人權。〈史記‧管晏列傳〉便記着「管仲卒,齊國遵其政,常彊於諸侯」。

管仲立「法」,建立了和諧社會約章「禮義廉恥」,改變了齊桓公,改變了齊國,也改變了當時天下,「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帶來數十年的天下太平。可惜人亡政息,然而,管仲的人權理念,啟發百年多後的老子,針對當時「禮制」惡化腐敗殘害人權,說「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並提出「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檢討「禮制」的存在價值,重申權力社會責任「德」觀念,探討一個全面性保障基本人權的全新社會制度。(請參閱本網站內拙文:檢視法治觀念之「和諧自然法」

可惜自西漢起,「以君為本」思想佔據了歷史,「禮義廉恥」的雙向要求關係不再存在,回復到單向只要求人民遵守「禮義廉恥」,放縱了極權,不再講「權修」,不再講人權原則的「法」,不再講權力社會責任的「德」,「禮義廉恥」亦變成了單方面約束人民的工具,《管子》也不再受重視,一直沉睡了兩千多年。

2600多年前的簡單道理,到了現在,反而很多為政者仍然不明白,沒有權力社會責任觀念,弄至民不聊生,挑起民怨,引發騷亂,不自我檢討,反而還要強硬使用暴力遏止,結果一發不可收拾,天怒人怨。千古以來的歷史教訓,政權沒有履行權力社會責任,就會造成社會大亂,永不和諧。現代人又可知有這和諧社會約章「禮義廉恥」呢?

曹鴻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