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可視作「違法達義」嗎?

這個世界並不完美,要提出一套更理想的改革方案並不難,有人追求民主,有人追求經濟上的公平,亦有人追求環保,都可以高舉「達義」的旗幟,若各自都以佔領馬路的形式,企圖「違法達義」,社會一定不得安寧。

有人認為:佔領馬路雖屬「違法」,但目的是為了「達義」──爭取公民提名的權利,是一種符合公義的行為。法庭判佔中九子罪成,部分還要入獄,實在有點偏頗。他們認為法庭不應只看到佔中的「違法」手段,而忽略了佔中的「達義」目的。

我並不認同這種看法。因為佔中本身就不符合「違法達義」的原意。參與者被意見領袖誤導了還不自知。

我在這裡暫時先放下「爭取公民提名」在政治上是否恰當的問題不談。因為每一個人心目中的價值尺度都不一樣。我暫且假設每個參與佔中的人目標都是純正的,都是為了「達義」才站出來的。問題是佔中的人的「違法」方式與「違法達義」的先行者的初心有很大的差異。

公民抗命的理念,最初由美國哲學家梭羅所提出。他認為,由政府制訂出來的法律與行政命令,有時並不一定符合公義。人民有權憑自己的良知去判斷這些法律與命令是否應該遵守,必要時可以選擇「公民抗命」,不惜「違法」,也要「達義」。

我完全認同這種觀點。在我一生中,我多次選擇「違法達義」。但我選擇的「違法」是「違惡法」,而不是甚麼法都隨便去違。

梭羅拒絕交人頭稅,因為政府增加徵稅的目的是籌集軍費對墨西哥開戰。甘地認為英國殖民地政府制訂的《食鹽專營法》剝削人民,親帶領人民去海邊煮海水造鹽。馬丁路德金反對美國種族歧視,呼籲民眾不再遵守歧視黑人的條例與社會習慣。

佔中不合「違法達義」原則

這些「違法達義」的先行者為我們做出來的榜樣顯示,他們所違的都是含有不公義內容的惡法,而不是找一些對社會其他人造成不便的法去違反。佔中者不認同人大8.31的決定,可以抵制按這個決定制訂出來的選舉活動,亦可以自己組織民間選舉,而不應去佔領馬路。香港的交通條例並不是甚麼惡法,並非「違法」的對象。此之所以,我並不覺得佔中符合「違法達義」的基本原則。

這個世界並不完美,要提出一套更理想的改革方案並不難,有人追求民主,有人追求經濟上的公平,亦有人追求環保,都可以高舉「達義」的旗幟,若各自都以佔領馬路的形式,企圖「違法達義」,社會一定不得安寧。

原因是佔領馬路與原先的各類訴求扯不上什麼關係,佔領馬路本身並不能傳達甚麼意義;與甘地用海水造鹽及馬丁路德金拒絕遵守歧視黑人的規則不是同一性質的行動。佔領馬路的功能是癱瘓交通,妨礙普通人的日常生活,這等同用非常手段威脅社會非要接受他們的一套不可。

佔中的搞手想要爭取的是一連串憲政層面的改革,通常,文明社會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絕對多數的支持,才可進行這類改革;但佔中的搞手卻明知未有絕對多數的支持,就企圖以妨礙社會正常運作的方式,強行把自己的一套強加於其他人身上。這種做法與用武力威逼社會相差無幾,並不符合文明社會的程序公義。把這樣的做法也打扮成「違法達義」並不成立。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施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