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無期

香港應何時進行23條立法?有傳聞說中央政府完全放心由林鄭決定;但也有說中央政府認為立法不能再拖,甚至要求在本屆政府任內完成。

特區政府什麼時候進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問題不時由不同的人、為了不同的原因提出;最近似乎又聽得多了。

現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對這問題有一個標準答案,就是三句話:第一、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第二、特區政府會嘗試創造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第三、在未有立法之前,特區政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會視若無睹,可以用來處理這些行為的現行法例不會備而不用。

第一句話說明,林鄭沒有23條立法的時間表。注意她不是說,23條立法是「本屆特區政府」的責任,也不是說「盡早立法」是特區政府的責任。她只說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這說法在過去、現在和將來都適用;對特區任何一屆政府都適用。

第三句話既是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如「港獨」分子)的警告,叫他們不要以為未有23條立法便可以為所欲為;同時也是對中央政府的交代,解釋在未有23條立法之前,現行法例也可用來對付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等於否定了23條立法的逼切性:並不是未有立法,特區政府便不能維護國家安全。

有利社會環境能否達致是關鍵

第二句話隱含的實際意義是:23條立法需要有利的社會環境。既然特區政府要「嘗試創造」,即是說有利的社會環境仍未存在。問題是,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應是林鄭一上任便開始嘗試的了;她的嘗試有多成功呢?她本屆的任期已過了超過三分之一;今天的社會環境跟她剛上任時比較,對23條立法是不是有利了呢?很難作出這樣的判斷。在她餘下的任期裏又會不會愈來愈有利呢?也看不到這樣的趨勢。如果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始終不能達致,立法豈非遙遙無期?

中央政府是什麼態度呢?最近有兩種傳聞:有說中央政府對林鄭充分信任,完全放心由她自行決定何時立法;但也有說中央政府認為立法不能再拖,甚至已指示林鄭要在本屆政府任期裏完成。到底哪一種傳聞屬實,有待權威人士澄清。不過,明年已是立法會換屆選舉;如果立法在選舉後才啟動,在本屆政府任期裏完成,實是奇跡。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