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一些學者一直迷信香港的制度,可是,他們對香港的制度可能不太了解,而是從政治出發,當以前有個別領導人說要在內地造幾個香港,他們便以此為根據,不加分辨地要求把香港的制度移植至內地。
典型的例子是,在今天討論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有人提出讓灣區香港化,而不是把香港、澳門內地化。這樣的說法,明顯地與「一國兩制」相牴觸。
「一國兩制」即使是過渡的體制,也不應是一制吞併另一制,後者的這個過渡便排除了原來有關兩制互動、互相創新的設想,變成了兩制並存只是政治權宜,也忽視了兩制各有長處、互可補短的現實。香港一些人當然高興,因為依這樣的說法,香港可以在本地排除內地,也可以把香港的制度擴展及內地的灣區,制度的地域擴展可帶來香港既得利益的不少好處,例如香港法律、會計、工程等專業服務業。
這位學者所說的灣區香港化着重國際化、法制化、市場化,實質囊括香港的所有制度,便不是以往內地改革開放中參考香港(或外國)個別法規、制度措施,而變成是全盤的香港化,也即是至少在內地的灣區會全盤否定內地一制的制度,要以香港的一制來替代。
這是一個重大的政治主張。相對以往所謂在內地造幾個香港,只是複製香港的經濟成功,也主要是自由貿易港。而灣區香港化不再局限於個別制度、措施,也不考慮引進香港制度措施與內地制度的衝突,而是簡單又粗暴地把內地制度取消,換上香港制度。
這樣否定內地制度、盲目迷信香港制度,可能便不是政治上的權宜做法,而是包含着更深的意識形態因素。
香港的制度屬英國體制,但因為殖民地因素,英國體制的移植並不完全,也相對落後。國際上英國體制以外,還有不少不同的體制,英國體制是否勝於其他體制呢?證諸二次大戰後英國的衰落,英國體制的優越性便備受質疑。香港現時的制度勝於英國嗎?回歸後香港的法制是英國普通法,案例依靠普通法國家,司法制度便包含了很重要的英國因素,普通法並不優勝於歐洲的大陸法,但香港司法對英國普通法案例的依賴,若引用至粵港澳大灣區,便形成英國司法進入內地的一個缺口。灣區香港化若在法律方面不是全盤接受,內地法律、判案與香港乃至英國體制的衝突怎樣解決呢?
制度的移植或倣效是極其複雜的問題,牽涉廣大,也在在觸及政治,包括主權與治權的問題,不是隨口胡說討好便可以。灣區香港化是怎樣的「一國兩制」呢?
香港不能再依賴英美
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在國際化的層面,學香港,或以香港作為主導、帶領,結果會是弄巧反拙。
香港作為世界城市,現時在制度政策與操作方面,都比內地城市包括廣州、深圳更為國際化,是確鑿的事實。
一是香港承繼英國殖民地時代的體制和國際關係,例如世界貿易組織獨立關稅成員等,一國兩制也維護香港這類國際化關係,因此與內地城市從屬於內地統一體制大不相同。但是,香港這樣的國際參與,不可能轉移給大灣區其他城市。而香港在這些國際組織的作用、功能,大致是消極被動,遠遠不可與新加坡相比,對香港的發展影響有限。例如,香港政府對眾多國際組織定下的規矩、制度並不完全接納,也缺少通過參與這些組織來培訓提升本地管治的做法與人才。
此外,國際貿易重心從商品轉移至服務,香港的自由港作用相對下降。而服務貿易特別是涉及金融領域,一方面風險危機日重,另一方面,美國的單邊主義逆轉國際自由化一體化的趨勢。香港在這樣的國際環境裏,傳統的自由開放體制備受壓力,自顧不暇,怎樣兼顧粵港澳大灣區的內地城市呢?
二是香港的國際化主要限於英美體制,集中於英、美、澳、紐、加五國。即使與其他發達國家,例如東亞的日韓,乃至歐洲各國以及東南亞國家,因為香港的開放,人員來往不少,但深層的合作交流卻頗為缺乏。
當今英、美等五國在國際的影響力與比重大不如前,國際格局趨向於多元化、多中心化,香港國際化的偏重英美體制,反而成為負累和進一步國際化、開放的障礙。例子是香港縱使是世界城市,但大學、中學教育缺少對英美體制以外其他國家、文化和語文的因素,也即是香港缺乏英美體制以外的人才,即使日、韓等方面的人才也少。
相對來說,粵港澳大灣區的廣州、深圳和其他城市因着經濟的急速發展,國際化程度日增,或許對英美體制的開放程度低於香港,但對其他國家、文化的開放正在加強,包括俄羅斯、以色列乃至法國、意大利、德國、日本等。
廣州、深圳的國際化是因為製造業的擴張和向科研創新轉型,追求發展便與這些以製造業和創新為主的國家合作,引進技術以及人才。廣深產業轉型還在初始階段,今後進一步發展而推動多元的國際化會更為明顯。而廣深等地生產的出口市場也擺脫了對香港的中介和美國市場的依賴,國際化便更多元化了。
在這樣的轉變中,香港不能再依賴與英美關係來引領粵港澳大灣區。
原刊於《東方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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