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中數以千億億計的蛋白質,各有須「退役」之時,屆時「操刀」的,主要的是一些叫「溶酶體」的細胞器,令其降解。產生的較小分子,隨後可再次被細胞利用。但身體並非全仗「溶酶體」來做這工作。如果(例如)有錯體的蛋白質造出來,細胞會把它「推倒」、「重來」。換言之,將其剪斷,化作基本的胺基酸,再將後者「廢物利用」,重新製造出新的蛋白質。在過程中,負責在「錯體」蛋白質上加上「標籤」的工作,由「泛素」主事。那些被它「認定」須淘汰的蛋白質,則由「蛋白酶體」另行解決。「溶酶體」與「蛋白酶體」,各有各的適用範疇。
這正如地球上,各處地方也不是全仗「普通法」或「大陸法」來司法。大陸法源自羅馬法,但在今天,施行的已不是二千多年前的那一套,而是改變了不少。至於普通法,有道它是「法官建立的法律」(Judge-made Law),其中很大部分建基於一層疊一層的先前案例;可以說,「普通法」是「成形」(shape)出來的,而不是「制訂」(enact)出來的。
法律須與時並進順勢而易
更可以這樣說:法律是活的,不但須與時並進,也須順勢而易。然則到底怎麼樣才算是正確?要看時空環境所需;所謂「亂世用重典」,正是例子之一。中國自民國引入的「大陸法」,不是硬生生地搬過來,而是「中國模式的大陸法」。台灣施行的大陸法受日本的制度影響;澳門施行的大陸法則有葡萄牙的影子。在香港,於回歸時一開首就開宗明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二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八條)。所以,香港一直以來沿用的法律,乃是處於《基本法》這個「雨傘」下的普通法;而《基本法》則是中國大陸制定的法律,基本上屬另一套(大陸法的)制度。所以,《基本法》的詮釋,須依照「大陸法」的法理而行,那是顯而易見的。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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