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前律師科恩承認在總統選舉期間向兩名女子提供掩口費之後,美國傳媒和法律界人士就特朗普是否犯了法的問題,掀起了熱烈的討論。
一個普通人,為了防止自己某些不正當(但沒有犯法)的行為被知情者公開而成為醜聞,於是向知情者支付掩口費,這做法並不構成罪行。但是,如果掩口費是選舉開支,便必須申報;不申報即觸犯了選舉法例。科恩替特朗普向兩名女子提供掩口費,當然沒有申報;問題是,掩口費是不是選舉開支?
個人開支不屬於選舉開支
曾任聯邦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布拉特里·史密斯(Bradley Smith)上星期在《華盛頓郵報》發表評論,認為掩口費不是選舉開支。評論的標題是〈對兩女付款並不適合,但那不等於違法〉(Those payments to women were unseemly.That doesn’t mean they were illegal)。史密斯解釋說,聯邦選舉法規定,任何以影響選舉為目的而作出的開支,都是選舉開支;可是,候選人所做的幾乎任何事情,都可以被看做以影響選舉為目的:買新手表可以是為了準時出席選舉活動,做按摩是為了保持最佳狀態進行家訪,添置新衣是為了上電視辯論改善儀容;如果把這些事情涉及的開支都算作選舉開支,並不合理。
因此,史密斯指出,有關法律規定,那些不論候選人是否參選也有可能作出的「個人開支」,並不屬於選舉開支。他舉例說,如果候選人為要避免一宗私人訴訟被傳媒炒作,向對方賠錢了事;又或者如果候選人為了建立良好的公眾形象,慷慨地給自己的僱員派花紅;在這些情況下付出的款項,不應算是選舉開支。他再舉例:假若特朗普對他的律師說,「那些對特朗普大學所作的投訴,毫無根據,但會在我競選中給我添麻煩;給他們賠錢算了。」那所付的款項,應算作選舉開支嗎?顯然不應。
不少人有和史密斯相同的看法,認為特朗普對掩口費事件不可能負上刑事責任。當然也有人持相反意見,認為特朗普確實犯了選舉法。但即使認定他有罪,對於美國總統在任時能否被起訴,仍是未有結論的憲制問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會通過彈劾議案是迫使總統下台的唯一方法;而受共和黨控制的國會,不可能通過彈劾議案。
且看今年11月美國中期選舉的結果吧。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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