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歷史與大學教育

在刑事法律中檢控一名被告 X 時,英國會將案件稱為「國王訴 X」(而非美國的「人民訴 X」),這點體現了「主權在君」的原則。同時,英國大學只容許學生就讀其主修科目,且每人的課程基本上由校方編定,猶如中學一般。這跟大英帝國由上而下的傳統體制亦不無關聯。
「那些人態度不端正,我一定不去劍橋了!」這是我當年參加英國劍橋大學入學面試後,告訴家人的第一句話。
 
我報讀了七間美國頂級學府,英國方面則只對劍橋感興趣。劍橋大學有800年歷史,出產過許多偉人,在二戰前的世界科學中心地位值得欽敬。但劍橋面試官給我的印象,是他們高高在上,要我求他們取錄。不少經歷過劍橋面試的朋友也有同樣的反感。
 
有意升讀外國大學的同學,一個首要考慮的問題就是去哪個國家。不同國家的教育理念和風氣,跟它們的歷史文化有很大關係。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英王原來擁有至高無上的神聖權力,人民本身沒有權力。1215年英王簽訂《大憲章》(Magna Carta),把君主的部分權力授予貴族,並保障平民的一些權利。17世紀英王與人民權力之爭引發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催生1689年的《權利法案》,王室才進一步放權於民。
 
時至今日,英國政府、國會、法庭,理論上仍是由英王設立來保護其子民,君主名義上仍享有批准法律、解散國會、宣戰等王家特權。在刑事法律中檢控一名被告 X 時,英國將案件稱為「國王訴 X」(而非美國的「人民訴 X」),這點亦體現了「主權在君」的原則。
 

英國傳統由上而下

 
明白了英國歷史上的階級觀念,劍橋面試官居高臨下的態度自也不難理解。後來劍橋大學取錄了我,我禮貌地告知我會入讀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校方居然說:「這一定是很艱難的決定。」
 
同時,英國大學的課程設有較大限制。有別於美國、香港等地大學多讓學生自由選修不同領域課程,英國大學只容許學生就讀其主修科目,且每人的課程基本上由校方編定,猶如中學一般。這跟大英帝國由上而下的傳統體制亦不無關聯。
 
奇妙的是,在17世紀英國這片君權神授的土地,誕生了一位高舉天賦人權的偉大思想家,他就是「古典自由主義之父」約翰・洛克(John Locke)。他的政治哲學從未真正在歐洲落地生根,卻在彼岸的新大陸開花結果。
 
在《政府論》中,洛克指出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人擁有自己的生命,可用自己的頭腦和身體自由行動,因而獲得自己的勞動成果,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同等權利。生命、自由、財產之權的思想傳到大洋彼岸,成為了美國《獨立宣言》高舉的三個「不可剝奪之權」(unalienable rights):生命、自由,以及對幸福的追求。
 
美利堅最核心而獨特的立國理念,不是要彰顯多數人的意願,是要保障少數人的權利,而世界上最小的少數就是個人。個人權利並非由集體定奪。既然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另一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那麼即使一億人加起來,也不會變得有權侵犯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這就是為什麼美國政府在建國後百多年都沒有徵收入息稅,而最低工資、工時規管等損害自由的法例,不論多麼民主地制訂,都屢次被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憲而推翻。
 
歷史的轉捩點出現在1937年。小羅斯福總統為推行他的干預主義、福利主義新政,聲言要改組一直以憲法力挽狂瀾的最高法院,結果法院「轉軚」讓步,猶如開閘放洪,美國憲法對自由的保障自此元氣大傷。
 

美國教育崇尚個性

 
然而,美國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精神,仍長存於教育理念之中。美國大學讓學生廣泛選修不同領域的課程,首兩年後才選擇主修科目,每位學生都可按自己的興趣、能力、需要,為自己設計獨一無二的教育歷程。
 
在收生方面,美國大學不但看學業上的分數,更把每一位學生作為獨特的個體來對待。面試人員跟學生像朋友一樣傾談,分享學生的性格、生活、志趣和理想。記得耶魯大學的面試人員跟我說:「今天不是你請求我們取錄你,而是我們一起探討為什麼你應該選擇耶魯。」取錄信上根據我的個性,親手寫上學校怎樣適合我,更有專人致電詳談鼓勵,盡顯以學生為本的誠意。
 
美國的價值,就是個人的尊嚴。人不是體制的奴隸,而是自己的主人;不是虧欠世界的罪犯,而是創造成功的英雄。每個人都可用自己的天賦、努力甚至運氣,自由地追求夢想。正是這種精神,令我選擇在大學生涯來到這片機會之地。
 
作者畢業於聖保羅男女中學,曾代表香港參加國際數學奧林匹克及國際物理奧林匹克,現就讀於美國普林斯頓大學,主修數學。
 

盧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