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解構和法律的視角,略析修憲是回歸老路。要點是:時段輪廓和法律文書功能,比較不同時段的憲法差異,黨在法上與社會真正現代化的糾結。
避七五憲法 掩歷史真相
北京官方的四月宣傳攻勢之一,是修憲具備「偉大鬥爭」的意義,使「黨政軍三位一體」有「合憲性」。這次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任期限制,關乎黨總的個人集權、樹立「偉大領袖」絕對的「權威地位」。
新一屆的人大年會(3月5日至20日),於11日通過八二憲法修正案。修改要點可歸納為四大項:一,習思想的指導地位入憲;二,取消第79條對國家主席任期的限制;三,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規定;四,中共領導地位正式列入條文 。
傳媒和讀者最關注的,是第一、二項,忽略了第四項,甚至不了解八二憲法並無中共領導國家的正式條文。第四項的修改,是回歸毛老路的重要標誌,突顯政局左轉及黨在法上的「一黨領導」特色。
本欄說的解構,不是西方的解構主義,而是指解開政治時段、法律文本的結構,在結構差異的比較研究中,重構現實社會的真實政治景觀;解構的主要研究載體,是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憲法等法律文本。
在這次人大年會開幕前後,官方對憲法的輪廓陳述,只提五四憲法、八二憲法,避開毛文革(1966—1976)的七五憲法、後文革(1976—1980,華國鋒時段)的七八憲法,更不提中共九屆二中全會的修憲草案(1970年9月)。這是刻意掩蓋歷史真相。
這幾年,官方一直批判「歷史虛無主義」,並成為亞文革的一個標誌。官方的政治宣傳卻常扭曲歷史,或避開過去稱為左禍的歷史事實,實際是「歷史虛無主義」的取態。
在虛假宣傳下,年輕一代對毛文革或其他時段的歷史真相更難了解,衍生憲法史的「盲點」(不知有七五憲法、七八憲法)。
四時段結構 憲法差異大
所謂時段結構,是四個時段的憲法及實施憲法前的〈共同綱領〉(1949年9月)。
〈共同綱領〉是中共在正式建政前制訂的(政協出面),是臨時憲法。1949—1954年的政協,具臨時人大的性質(1954年後降格為中共中央主導的統戰機構)。
1954年人大成立,被確定為立法機關,奉命制訂五四憲法。
〈共同綱領〉制訂時,中共中央標榜「聯合政府」取向,相對而言略有政治包容。
五四憲法的主要擬草、討論期在1953年,是第一個五年計劃的開始年,執政黨的政策還不是「極左型」。
〈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的序言,並不特別強調中共領導國家的地位,未提馬列主義和毛思想的「指導」。
七0修憲案 定林彪接班
七0修憲草案,是毛文革前期極左政局的產物,稱是以毛「偉大理論」為指導思想制訂的,明確規定「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領導地位」。它最荒謬之處,不僅確定毛是領袖和「專政的元首」、全軍最高統帥,還確定林彪是毛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第一章總綱第2條)。
毛下令以紅頭文件(中共中央)方式,下發修憲草案(1970年9月中發56號文件),原打算在新一屆人大完成「通過」的形式。可是,林彪與妻、兒於1971年9月3日「叛逃」,在外蒙墜機死亡,修憲草案也就不了了之。
七五憲法制訂於毛文革後期,深受文革極左思潮、政策影響(特別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論」),極左的色彩甚濃。
七八憲法制訂於後文革時段的1978年,由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主導。當時的「文革餘毒」深,毛的階級鬥爭論影響仍大,憲法條文的極左味仍存在。
八二憲法公布於「改革開放」時段的1982年,由第一代的葉劍英(中共中央副主席、人大委員長)、鄧小平(中共中央副主席、軍委主席)等主導;第一代的彭真(人大副委員長)、第二代的胡耀邦(主持中央書記處)等實際負責。憲法條文清除了七五憲法、七八憲法的極左規定。
國體之規定 民主變專政
所謂法律文本的結構,指憲法中的序言與條文的功能結構。序言是對相關歷史、未來期望的陳述;正式的條文,則是對權力和社會、個人的規範,這是與序言的差別。
〈共同綱領〉的序言很短,沒有提中共的領導地位。
五四憲法的序言亦不長,在陳述歷史(從一百多年前到1949年建立共和國)中,兩次提到中共的領導。
八二憲法的序言較長,在陳述歷史和「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時,三次提到中共領導。
這三個法律文獻的第一章總綱,關於國體的條文(第1、2條),都沒有規定國家受中共領導。
關於國體的規定,各時段的差異不小:
五四憲法第1條稱:「工人階級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八二憲法第1條則把「人民民主」改為「人民民主專政」(第1款)即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制度」(第2款)。
這樣的增、改,是對既成事實的確定。相對於五四憲法,八二憲法確定的國體是「向左拐彎」。
這次大修憲 寫入黨領導
這次的修憲,則是向左的「大飛躍」。在第1條第2款增加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這是回歸毛老路,回到七五憲法。七五憲法第2條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又稱馬列主義、毛思想是「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七八憲法的第2條,與七五憲法第2條相同。
八二憲法並無照搬上述第2條,無疑是一大進步,至少是消除憲法中執政黨高於國家的荒謬。
中共黨媒頌揚這次的修憲,聲稱第1條的修改,是「新時代」的「一個重要論斷」,汲取了蘇共「亡黨亡國」的教訓;把蘇東波的出現和蘇聯東歐共產政權解體,歸罪於蘇共領導人接受西方憲政思想,「修改憲法第6條,取消蘇共領導地位」。
這樣的宣傳,是批判八二憲法取消了七五憲法、七八憲法關於領導地位的規定,視取消之舉為「顛覆性錯誤」。
無憲法法院 缺違憲處置
執政黨高居於國家之上,與社會的現代化背道而馳。黨在法上,由黨指揮一切,妨礙社會的文明發展。個人崇拜的造神狂熱,將加劇個人集權化和家長制。
在極度集權的體制下,社會遠離真正的法治軌道。八二憲法和「國家法律」的民權條款,往往「白條化」,缺乏真正的保障效力,這是導致農民工「討工錢難」和跪地乞求補發工資的主要原因。
缺乏違憲審查、處置的機制,也折射社會未走向真正的法治軌道。在執政黨決策框架下,既無違憲處置的法律,亦無憲法法院,這是「一黨領導」體制與西方、亞洲法治國家的最大差異之一。
本文原載信報〈思維漫步〉專欄,作者修改、補充、附表後授權本網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