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泛民議員走一批、留一批,留下的本來不是抗爭派,留下之後都要變成抗爭派。除非泛民總辭,否則立法會來年仍是不會平靜的。
因不擁護《基本法》而被取消參選連任資格的議員,可以繼續出任議員,因為參選人和在任議員違反了擁護《基本法》的要求,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押後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在《基本法》的條文裏找不到解決辦法。這又一次說明《基本法》有修改的必要。
押後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特區政府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如何處理,辦法不外兩個:一是在第六和第七屆立法會之間增設一屆,二是把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延長一年。
《港區國安法》的英文譯本與原文的歧義,反映了香港和內地法律制度的差異。這差異令《國安法》在香港公布實施遇到難以解決的矛盾。
《港區國安法》是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在香港公布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第18條的有關規定,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如果《國安法》是《基本法》的「下位法」,《國安法》就不能牴觸《基本法》;如果兩法同級,則《國安法》不會因與《基本法》不符而失效。實質的問題是:兩法之間是否有衝突?
要讓一國兩制重新上路、行穩致遠,必須總結回歸以來的經驗教訓,做好「第二次回歸」。
每次立法會選舉都有自稱「中間派」的人參選,但這些候選人當選後,都被歸入兩大陣營之一,最多被視為間中會背離陣營立場的動搖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列入人大常委會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三次會議審議後表決,但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會議審議後表決。港區國安法是否屬於後者?
支持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的人,很多認為立法愈快愈好。我卻認為,法律出台早一些或遲一些,分別不大;法律寫得好不好,效果卻完全不同。
韓正說,香港國安立法,是為了維護香港社會穩定;有了這個前提,就要對香港的深層次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回應香港市民的關切。這是特區政府的責任。
已在香港公布實施的9條全國性法律,都沒有訂立個人可能干犯的罪行。港區國安法性質完全不同,將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干犯這些罪行者將被檢控,由法院依法審判。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只針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對一般市民沒有影響。但去年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也認為對一般市民沒有影響,結果卻釀成一場超級政治風暴。
「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舉世公認。」這話今天說不響亮。一國兩制成功與否,最有發言權的是港人。港人說它成功,就是成功。
《國歌法》在全國已實施了兩年多,香港的立法不能任意拖延。國家安全立法更是已拖延了23年,有什麼解決辦法?
「兩辦」對香港的情況和香港某些人物的行為公開提出批評,如果算是「干預」,那並不是所有「干預」都違反《基本法》。
為什麼《基本法》第22條只提「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而不說「中央和地方所有機構」?
有關《基本法》第22條的爭議涉及兩個問題:一、「兩辦」是否受第22條的約束?二、「兩辦」批評立法會議員在內會的表現,是否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多個國家的民選領袖在疫情爆發期間民望都明顯上升。香港抗疫工作做得很不錯,但親自領導抗疫的行政長官民望卻未見上升。
今年4月4日是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最有意義的紀念活動,是探討《基本法》有哪些條文需要與時俱進,有哪些實施的制度和機制需要設立和完善。
香港的經濟自由指數連續25年名列第一,今年首次跌至第二。但另一個全球第一,香港肯定確保不失:在全球所有人均GDP不少於兩萬美元的國家和地區中,香港的堅尼系數稱冠。
香港人支持「民主」多於支持「愛國」。在選舉裏打着「愛國」旗幟的一方,要輸給打着「民主」旗幟的一方。
財政司司長宣布,未來連續5年,政府開支都要大於收入,而且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遠高於以往。這會不會牴觸《基本法》?
人人派1萬的預算案,當然是大多數市民歡迎的。政府沒有決心和能力治本,推行社會改革,促進社會公平;唯有動用資源治標,用一次性紓困措施減輕市民的壓力和怨氣。
建制派陣營、特區政府以至中央政府必須有兩手準備:一方面盡力防止立法會在9月「變天」,另一方面要為萬一變天作好打算。
政策水平愈低的人,愈容易有「寧左勿右」的傾向。主管港澳事務的中央官員如果具有較高的思維能力和政策水平,可以更準確有效地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
市場上有多少口罩可供市民購買,特區政府心中無數。口罩荒是全球的問題;搶購口罩的現象不是香港獨有。正因為這樣,政府有一個安定人心的責任。
特區政府應多管齊下,把過境人流減至最少:嚴格限制非本港居民入境;呼籲香港居民盡量不要進入內地;從內地進入香港的人全部隔離檢疫;經常在兩地間往返的人須登記,特殊處理。
新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說,一國兩制堅持得不好,香港就會紛爭不止、亂象不斷。他沒有說明,一國兩制堅持得不好是什麼原因、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