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的人,很多認為立法愈快愈好。我卻認為,法律出台早一些或遲一些,分別不大;法律寫得好不好,效果卻完全不同。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現今香港根本沒有能力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中央就必須在國家層面立港區國家安全法及執行機制。
李國能於報章撰文,指香港一直未能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認為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可以理解及合理。他又說,問題癥結在於法例的實際內容,建議必須不具追溯力,並在香港公開公正進行審訊。
已在香港公布實施的9條全國性法律,都沒有訂立個人可能干犯的罪行。港區國安法性質完全不同,將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干犯這些罪行者將被檢控,由法院依法審判。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在人大常委會頒布「港區國安法」以後,會引發一連串香港內部的政治生態和形勢,一種比較徹底性的轉變,令日後香港的管治會變得更加暢順。
與去年台灣「大選」期間蔡英文幾乎每次公開露面都提及香港示威。她成功連任之後,很少再提香港,「當選」感言沒有提,5月20日也沒有提,一些疑似香港示威者在網上抱怨被「用完即棄」。
每個國家都需要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才能確保長治久安和人民生活穩定。現在中央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就是要讓香港社會早日回復安定,重拾經濟民生發展,走出困局。
全國人大授權常委會制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內容涵蓋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法律最終會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公布實施。
李嘉誠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希望可以紓緩中央對香港的擔憂,發揮長遠穩定發展的正面作用。任何國家對自身國家安全問題有權責, 大家不必過分解讀。
「港版國安法」尚未形成條文,影響暫時無從估計,反對派馬上抗議,究竟所為何事?是反對懲處太嚴苛?是反對香港有責任保護國家安全?還是反對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董建華表示,過去一年,香港得了重病,但我們不能夠諱疾忌醫;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不是洪水猛獸,而是救治香港走出困局的良藥。
13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議程包括審議《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在開會前認為,港獨猖獗更將香港推上不歸路,所以本屆政府應要為《基本法》23條立法。
殖民地官僚主宰的特區政府軟弱或暗存投降之意,阻撓23條立法以保障港獨的發展。特區政府不做,便只能由中央政府出手。
林鄭月娥強調,應該正面看待人大常委會立法。立法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這個確保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充分實踐。
如果中央政府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香港不准中央管,這不合理。所以曾鈺成認為,將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放在附件三,是符合《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
王晨表示,《基本法》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亦已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完成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
全國人大第13屆三次會議開幕,總理李克強發表工作報告。提到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落實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為什麼《基本法》第22條只提「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而不說「中央和地方所有機構」?
想不到今天中聯辦突然「釋法」,殺特區政府及港人一個措手不及。
中國的疫情是否如官方所說的那麼好?即使真的改善了,但這個時候舉行「兩會」,萬人聚京,會否又自製另一個感染危機?
林鄭小報告把抗疫失誤諉過於人,然後厚着臉皮要求中央協助,不正就是想別人背黑鍋而又自己領功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從來不包含判斷和決定某下位法律法規是否牴觸上位法律的功能、責任或權力。
全國人大法工委高調批評香港高院,理由是「嚴重削弱特首應有管治權」,已明顯地踐踏司法獨立和「兩制」。這種內外樹敵的「攬炒」,只會親者痛,仇者快;與警方的「陰乾」手法一樣,毫無實效,反而內外皆仇。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回應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聲明,指法工委的聲明似乎表明,香港的法院無權以不符合《基本法》為理由,將香港的法律裁定為無效。如果是這個意思,無疑是令人詫異及震驚的。
特首撤回《修訂引渡逃犯條例》的決定姍姍來遲,遲來當然是比沒來好,不過,只是鬆了「半點」綁,人們會就此平靜下來嗎?
特區政府官員呼籲香港融入國家發展的同時,不要忘記兩地在法治上的差異。港式法治是香港可以在國際社會發揮作用、貢獻國家的優勢之一。
一國兩制下一國先行,我們不可以討論和通過運動來爭取、保護我們的制度,這就是釋法所造成的問題。作為這個社會的一分子,作為律師,這是我看到對法治最大的威脅。
人大換屆時的主席團常務主席名單,嚴格有序排列,包含領導職務預設機制和定格量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