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數年有不少有關《基本法》的爭論源於對「立法原意」的不同理解。但這並非純粹口舌之爭,而是基於兩大的法理系統對此的不同理解及處理。
我們常聽到的大陸法,是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又名市民法、法典法、羅馬法等等,並不只是指在中國大陸實行的法律系統。其他落實大陸法系統的國家覆蓋了當今世界廣大區域,包括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和中、南美洲眾多國家。這個法系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
其他的一大系統就是普通法,而普通法本身可歸納為兩大類。第一類非成文法是指沒有經由立法會制訂,並不具備法典形式,但具有法律効力的法源。第二類成文法是指回歸前由立法局所訂立的,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一)款制定的法律。這些便是常見的「白紙黑字」法律。
參考案例 普通法重要一環
最近在本港數宗官司的被告都不約而同地,以公民抗命作為答辯基礎及減刑理由。其實公民抗命是沒有一個固定及清晰的文本,所以在香港並不廣為人識。但在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及地區,多年來已經積聚了不少的寶貴案例以供借鏡。
案例是普通法中的重要一環,法官審畢案件之後,通常都會以文字紀錄他審理案件所應用的法律依據及解釋有關法理,讓大眾得知處理案件的所考慮重點,作出判案的法律理據及量刑基礎。因為任何一級法院的裁判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所以由眾多不同法官於處理相類似但不盡相同的案件時所作的法理考慮亦都不盡相同。因此之故,整體案例的涵蓋面定會觸及眾多有關法則對於不同案情的實際應用情況,以供後來者參考作為先例。
透過這個機制,凡不獲大多數人信納的案例便逐漸不為引用而遭人遺忘。而廣為人接納的就會經得起時間考驗脫穎而出,成為主流權威,同時擁有廣泛參與及寬闊涵蓋的兩項特質,確保法律得以歷久常新延續下去。這個過程主要由個別法官適當地運用司法酌情權擴闊法律的應用而形成。所以有論者認為這些案例的本質等同立法,或稱判例法。在這情況之下,法律本身的定義及應用情況都會不停地為各地法官因應需要酌情修改,如堅持立法原意就是沒有多大意義。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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