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訂的法律有別於上帝法

鄭若驊觸犯的只是人類自訂的Normative Law,而不是上帝所訂的Natural Law,錯誤不算很大。

新任律政司長鄭若驊,被發現在所置的房屋有僭建。鄭若驊的解釋是僭建不是她搞的,房子在她買入的時候已有僭建。由於鄭若驊本身也是一名工程師,而位處地牢的僭建又這麼明顯,她是沒有理由不察覺的。有人因而認為這種處理態度已接近是知法犯法,覺得她已不適宜當律政司長。

我個人沒有把問題看得這麼嚴重,不覺得需要為此上綱上綫。我把世上的法例分為兩大範疇,第一類是上天制訂的自然法──God’s Law。另一類是人類自己頒布的社會規範。犯前者,罪無可恕;犯後者,則要視乎情況。

上帝法是必然的,亦是永恆的,不容修改的,不遵守是會被後果懲罰的。譬如一艘船的載貨量不可多於它的排水量,這個定律是阿基米德發現的,卻是由上帝制定的,所以四海如一,不遵守必遭後果懲罰。

劉邦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表面上,這好像是劉邦與父老訂定的法例,但這其實是上帝的法例。因為它不用講解,也會被全人類所擁護。如果連這樣的基本要求大家都不願遵守,人類社會就沒法運作。此之所以,全世界所有的社會都會訂立類似的法例,一如上帝創造萬物的時候,已把這些基本原則一起制訂好了,它們已成了事物本質的組成部分,不容人類自行修改。

上帝制定的法例不多,大部分都簡單易明。但人自己制定的法例卻愈訂愈多,愈來愈擾民,並非條條都這麼神聖不可侵犯。此之所以,有人會把某些人訂出來的法例視為惡法,還號召公民抗命。只不過抗命的人得知道,犯了非上帝訂出來的法例,上帝雖然不會理會,但上帝亦不會阻止掌權的人執法。《聖經》羅馬書(第十三章1至2節)提醒我們,凡抗拒掌權的,必自取刑罰。進行抗命的人,可得有心理準備。

特區難產 港人受難

不過,對有些人來說,只要不會被上帝懲罰,他們是有膽子犯人類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而且犯了也不會有良心上的愧疚。譬如,他們會在路上違例泊車,亦會在家裏找空間僭建等。這類人你身邊也會有,你會不與他們做朋友嗎?你會告發他們嗎?我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會。可見他們所犯的都不是什麼大罪,因為這類法例都是為了配合掌權者的管治需要,才由人類自己制定出來的。違例泊車還可能阻礙交通,但僭建地牢,只要不違背力學原理,是不會對其他人造成什麼影響的。

反而,用兒戲的方式宣誓,就一定會觸怒上帝,因為上帝在十誡中已作了類似的限制。它已成了公認的自然法,任何社會都不會容許的,因為一旦縱容這種做法,會動搖人類社會的根基,令整個社會分崩離析。因此,即使是為了什麼崇高的目的,都不可拿宣誓來開玩笑。

鄭若驊觸犯的只是人類自訂的Normative Law,而不是上帝所訂的Natural Law,錯誤不算很大;但也可被視作從政者的一種瑕疵,如果有很多選擇,我也認為能換過另一個更好。但現實是香港人大部分都不是年輕的時候已立志從政的(當時港英政府根本不鼓勵),所以一般都律己不嚴,身上總可以找到這樣或那樣的瑕疵。如果我們堅持不「收貨」,特區政府只會難產;這對港人更加沒有好處,所以我接受妥協。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施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