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高鐵「一地兩檢」的人認為,讓內地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全面執行內地法律,違反了《基本法》,特別是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
特區政府一直堅持一地兩檢完全符合《基本法》。然而,政府官員提出的解釋,並不能有效地回應反對者的質疑,有的解釋甚至引起更大的疑慮。譬如說,特區政府有權把西九「內地口岸區」租予內地,而租出之後,該區在法律上就不再視為香港境內,所以在那裏實施內地法律,並不違反《基本法》。又譬如說,《基本法》第20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給特區授予「其他權力」,所以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特區政府,容許內地人員來香港執法。
一地兩檢是特殊安排
這些說法如果成立,就等於《基本法》並沒有禁止內地人員來香港執法的效力,這正是反對者提出的最嚇人的反對理由:今天可以在西九發生的,明天為什麼不可以發生在旺角、金鐘、維園?「租地論」和「授權論」如果適用於西九,為什麼不適用於香港任何別的地方?政府或會說:認為政府會隨意劃地讓內地人員進來執法,是荒謬的;只由於「一地兩檢」對香港的發展十分重要,政府才採取這特別的安排。可是,這樣的辯解對釋除疑慮毫無幫助:政府愈是說內地人員來港執法的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便愈令人擔心《基本法》給港人的一重保障被解除了。
其實,政府不應試圖從《基本法》的條文去找「一地兩檢」的法理依據;應該坦白地承認,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根本沒有人想到中國會在20年內建成世界第一的全國高鐵網絡,沒有人想到「一地兩檢」今天會成為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需要;所以,《基本法》沒有為實行「一地兩檢」留下空間。
《基本法》的宗旨,是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這些基本方針政策,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裏已經闡明,見《基本法》序言。)內地人員在嚴格的限制下,在香港指定的地區內對指定的對象執行內地法律,沒有《基本法》的條文為依據,但也沒有違反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政府應承認這是例外的、特殊的安排,並證明經過審慎的研究,獲得廣泛的支持。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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