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辦事

基本法有些條文,明顯跟憲法裏的有關規定互不相容。

過去,中央政府提及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時,有一句標準的說法:「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2014年6月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提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其後,中央政府的標準說法改為「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有評論並聲稱,憲法在香港適用。

《基本法》有些條文,明顯跟憲法裏的有關規定互不相容。例如憲法第一條說,「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如果這條文在香港適用,香港便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基本法》第五條卻寫明,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又如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的政治體制,跟憲法有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完全不同。再如基本法列出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和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多有差異;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可能同時受兩者的保障和約束。

中央政府的承諾

如果說憲法所有條文在香港都適用,便須清楚說明,對上述一類互不相容的條文應怎樣處理;至今未有權威人士提供過這說明。如果說憲法有一部分條文在香港適用,也沒有人指出是哪些條文。我們無法從「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的說法,得到「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清晰的結論。

事實上,過去三年政府工作報告裏說的「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主詞都是「我們」,即中央政府。十九大報告裏「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句話沒有主詞,但先前十七大報告說的是:「我們將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十八大報告寫得更清楚:「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

由此可見,「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這句話,應是中央政府的承諾,而不是對香港一般市民的要求。中央政府對香港行使任何權力,同時要受憲法和基本法約束,這是理所當然的。如此理解,這句話不會削弱特區的高度自治,更不會削弱港人按基本法享有的權利。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