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楊志剛(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
法院對七警案的判決,令社會分成兩大派:一派認為判刑過重,一派認為判刑合理。兩派之間的大裂縫,是出於政治立場的不同而非對法律理解的差異,是政治凌駕了法律。這帶出一個基本問題:香港的法官有無政治立場?他們的政治立場有無影響裁決?
無政治立場的法官並不存在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學院教授Geoffrey Stone於2013年的研究,發現持保守立場的大法官於98.5%的裁決是按保守路線作出;而持自由主義傾向的法官,在97.5%的裁決是按自由主義立場作出。該研究表示:大法官的裁決與其個人政治取態的高度一致,帶出一項嚴重的質疑:他們是否真的不偏不倚按照法律原則來裁決?
香港沒有同類的研究。香港不同美國,我們法官的政治立場,從來不是公眾和輿論的談論對象,而且往往是輿論禁區。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則政治立場鮮明。過去多年美國最高法院一直由五名立場保守的共和黨法官和四名自由主義的民主黨法官所組成,兩黨之間5:4的平衡持續多年。去年,立場保守的法官Scalia離世,奧巴馬欲行使總統權力提名大法官以彌補空缺,共和黨為防止奧巴馬委任民主黨人出任,故此百般阻撓,令奧巴馬最終未能如願以嘗。特朗普就任總統後隨即提名一名被視為極端保守的法官彌補空缺,該提名要獲參議院支持才能確認。參議院將於3月20日舉行提名聆訊,這次輪到民主黨表明會動用一切力量阻撓,包括拉布。
美國委任大法官所引起的兩黨激烈之爭,足證法官政治立場對司法機關的重要、對司法委任的重要。這亦屬當然,因為它主導了裁決。
香港法官不公開表明其政治立場,並不等同他們沒有政治立場。法官是人,所有人都由其成長過程、家庭環境、所受教育、朋輩影響、宗教信仰、個人興趣和經歷塑造了他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政治觀和個人的偏見。無政治立場的法官並不存在,就如無價值觀的法官不存在。
「讓公眾見得到」的公平公正
隨着香港的泛政治化,法官的政治取態以及對裁決的影響會愈來愈受關注。香港如何處理司法人員因政治立場可能導致的偏頗?香港司法機構頒布的《法官行為指引》 第47節指出:「表面偏頗的測試可闡述如下:如果在有關的情况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况的旁觀者的結論是,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法官的聆訊資格便被取消。」
司法機構經常強調法庭不但要公平公正,而且是要「讓公眾見得到」的公平公正。「見得到」這3個字主導了行為指引。法官的思想和政治立場是見不到的,當然無法作出指引;相關的指引只能針對可能引致見得到的偏頗行為。該指引第76節規定:「法官應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組織,或與之有聯繫,或參與政治活動,例如,法官應避免出席與政治有關的集會或示威活動。」這項規定所涉及的是最基本的表面行為,無助解決法官思想和政治立場導致裁決的偏頗。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
去年2月,13名曾經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撬毁大門、擊傷保安員的示威者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被告在庭上不表悔意,但全部獲輕判社會服務令。法庭輕判的理據是:「如果佢哋話有悔意,我仲覺得佢哋唔係咁維持原則(如果他們說有悔意,我還覺得他們不那麼維持原則)……有人因家園被毁,要在政策落實前發聲是對的,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
該案的裁判官把暴力衝擊描述為「發聲」,然後說「發聲是對的,可以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這不是法律裁決,而是一項政治宣言,是法官讓自己的價值觀和政治立場滲入了裁決。他不以法律依據為其輕判作貌似公平公正的包裝,而是以判辭形式公開地讓公眾知道該項輕判是基於法律以外的原因——「為他人的事而發聲更顯得崇高」。
這不是單一事件。建制派一直對法院的判案有所怨言。「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口頭禪,反映了這類「輕判」的普遍性和建制派的不滿。
「七警案」法官杜大衛
法官讓自己的價值觀和政治立場影響裁決,自然會引致不同看法。群眾的回應會較為簡單:如果法官的價值觀和政治立場和群眾的看法一樣,裁決亦和群眾的意見一致,就是好事;反之,則為壞事。美國有「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就是容許法官超越法律和判例的規範,讓法官在裁決時,以其個人的觀點和價值取向作為基礎,通過這樣的裁決來擴闊與判決先例和立法原意不符的個人權利。司法積極主義有其支持者,而反對者則認為這類裁決侵犯了立法權。
相對於佔中違法者所獲得的輕判,七警所獲得的判刑相對較重,這是客觀事實。有理由相信但無證據證明杜大衛離不開美國大法官「98%政治主導裁決」的框框,讓他作為英國人的價值觀和政治立場,影響了他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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