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廣州參加中山大學嶺南(大學)學院成立25周年的盛典。有幸聽到由許羅丹教授帶領的嶺南學院課題組研究東江排放污水問題的報告。該組研究的問題是政府規定禁止企業排放污水以後應當付與多少的賠償。本文的觀點是排放污水的企業傷害了環境。問題是政府應當容許它們排放的數量和它們應付的處罰。因為政治或其他原因,我的觀點可能難以施行,但從經濟學的立場,它是合理的對策。筆者與許羅丹教授討論了這個問題得益不少。雖然我們的意見或有不同,特此致謝。
我認為政府不應當完全禁止排放污水。一般來說,排放污水與企業生產成正面的關係。容許企業排放污水愈多,它的生產愈大。禁止排放污水會減少生產量,不然企業用不着排放污水。絕對禁止一個企業排放污水可能使它無法生產,問題是應當容許企業排放多少污水。我在下面回答。
用經濟學來解決環保問題
為了保護環境,廣東省政府環保局應先決定一個保持河水清潔、容許排放的數量,這數量日後可以改進。排放的數量不是以污水的重量而是以排放污物的數量計算。為了執行企業排放的總量不多於這總數量的政策,環保局可以發出同量的許可證。規定企業需要用許可證才能排放同量的污水。要拿到許可證,企業必須向環保局購買。購買的價格先由環保局決定,再讓每家企業決定買多少。 如果定價太低,企業的總需求會多於許可證發出的數量。環保局便把價格提高,等到供求相等。同樣的,如果定價太高,企業的總需求會少於許可證發出的數量。環保局便把價格降低,等到供求相等。利用許可證的優點是使得同量的排水給與每個企業增加生產的益處均等。如果不是均等,讓得到排水利益低的企業,把一些許可證轉讓給排水利益高的企業,總生產量便會增加。用經濟學的解釋說,一種資源(清水)用於不同的生產,應有同樣的效益,才能使得許多企業的總生產達到最高的產量。
上面的解說,假定許可證的數量是已知的。如果環保局認為發放的污水還是太多,它可以少發許可證;認為增加一些污水不致影響河水的品質,可以多發許可證。明瞭以上用來控制污水排放的方法以後,在下面我要介紹一個更好的辦法來決定誰來發許可證,和應當發多少。
以供求決定價格和數量
清水是一種資源, 是人民所擁有的資源。需要利用它的企業應當付出代價。企業用了東江的水,污染了它,應當付予東江下游居民容許它們使用江水的費用。排放的數量和排放的費用應由東江下游供給資源的民眾和需求資源的企業共同決定。兩者的供求便會決定許可證應發的數量和價格,有如用供求來決定一般財物生產的數量和價格一樣。在決定供給許可證的時候,廣東省政府應當徵求東江下游居民或他們代表的意見,然後發出某數量的許可證。供給數量決定以後,企業對許可證的需求,便會決定許可證的價格。如果居民或他們的代表認為污水還是太多,寧願減少出賣許可證的收益,便會少發許可證。這樣便回答了上面的問題:誰來發許可證和應當發多少。照理是應當讓受害的居民來發,為了方便我們讓政府的環保局徵求了人民代表的意見後發出,同樣的方法可以解決控制空氣污染的問題。原則上,受害的當地居民可請當地政府代他們分發空氣污染的許可證和把收入用來增進居民的福利。
實行上面的政策,政府需要知道每個企業排放污水的數量。 政府可以派人調查,或規定每個企業上報。上報的數量,政府可以調查清楚是否正確。如果少報,政府會給予嚴重的處罰,這樣便會使企業報告真實的數量。
上面的討論是利用經濟學的原理來解決環保的問題,在社會與政治不同的環境都可以應用,在富有或貧窮的地區同樣的可以應用。我剛出版了一本書《環保問題的經濟分析》,由世界出版社出版,是英文本,Economic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2014)。本文是根據該書第二章的理論來分析東江排放污水的現象和控制污水排放的對策。環保問題還有多方面可以討論。例如決定全球每年排放二氧化碳的適當數量和如何規定每個國家容許排放的數量。這些問題都可以用經濟學原理和方法來解答。
原文刊於 FT 中文網,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