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和地獄

魔星身陷伯明翰足球系列之五

在香港,同樣曾有神話般的發跡史的楊家誠,亦沒有放棄,他一邊關注球隊,一邊不計成本、數度更換大律師團隊,並兩度上訴至上訴庭和終審庭。
封面圖片:2011年站在冠軍獎台上捧盃,是球隊、球員和股東的最大喜悅。(作者提供)
 
2011年2月,香港上市公司伯明翰環球及其足球隊,從最有標誌性、英國國寶溫布萊球場的冠軍頒獎台,領獎(聯賽杯)後一路走下來,可能沒有想過,這一段的下坡路,會是如此的陡峭。
 
只不過相隔3個多月,在2011年6月,伯明翰得體驗球隊再度降班;更甚的是,6月29日,伯明翰環球的主席楊家誠則被香港警方以洗黑錢為由,刑事拘捕。

 

曠日彌久的世紀檢控

 
區域法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以超過2年的時間,審理世紀案件。(判辭圖片、筆者整理)
區域法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以超過2年的時間,審理世紀案件。(判辭圖片、筆者整理)
 
這是一場世紀案件,其引發的官司,曠日彌久——由2011月6月楊氏被拘捕,到2014年區域法院宣判罪成,楊氏被判入獄6年;再經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上訴,最後在2016年7月由終審庭一槌定音,維持原判。
 
楊被控的5項洗黑錢,當中涉及5個銀行戶口(其中2個乃以楊父之名開立,但楊父並無被檢控),涉事時間為2001-2007年,有問題的資金達7.21億港元。其中的一個戸口有400筆,合共9800萬元為現金存款;另一戶口有21筆共4000萬元的現金存款;又有多張由澳門賭場發出和存入的現金支票,當中沒有證據顕示這些錢是來自賭搏收入;而有約1.21億元由證券行存入的錢,同樣沒有證據顕示是與炒股票的收入有關;其中又有多次在同一日發生的交易,存入和提取的金額是完全一樣的;而7.21億的結餘,又與楊氏所報約170萬有納稅的收入大相徑庭。
 
為了辯護,楊氏先後聘用了三名英國的御用大律師,多個專家證人,證明其髮型屋每年約1000萬元的收入、多隻炒賣細價股票的利潤、和10次的賭場的贏款,均真有其事。

 

潮州怒漢庭上發火

 
2016年7月由終審庭一槌定音。
2016年7月由終審庭一槌定音。
 
其中,楊氏律師傳召的辯方證人、前立法局議員、有「潮州怒漢」之稱的詹培忠,在法庭的一番對答,甚有代表性。
 
事緣在2007年6月間,楊曾參股投資詹所控制的一間創業板上市公司,但所有交易均是「場外交易」——即沒有在聯交所的交易繫統中上板的交易; 股票是以市價2折(市價每股0.43元、交易價0.10元)、總價約2800萬港元成交。楊是以澳門賭場的資金埋單,之後在公開市場上「上板」出售這批股份,賺了約5600萬。(註 DCC,325)
 
法庭上,控辯雙方律師盤問證人詹培忠為何在收到楊的購買款不久後,反而要寫支票(約391萬)給楊父,詹回答道:
 
「香港有兩種寫支票的方式,一種是寫有收款人名字的,一種是沒有寫名的,由收款人自己寫名。反正我只記得,我將支票交給被告,他要用第二種支票。我只能確認支票是我交給他的。」(註 DCC ,121,原文為英文,這裏的翻譯僅作參考。)
 
「那這支票是做什麽的?」
 
「之前就講過,他欠我2800萬,他在澳門埋單,我們之間又有不少錢銀往來,其中說不定有部份是我幫他埋單,不過我已經記不清楚了。」
 
「那為何你(們)願意以0.10元賣給被告,而不在市場上出售,這樣每股少了拿0.30元(筆者補充:少賺約8400萬元)?」
 
「這有兩、三個原因。第一,你們這幫光拿高工資的人是不會明白市場的實際運作。第二,因為股份數量大,如果沒有大炒家,是不能散貨的。第三,時間一定要準,我認為當時市價只值……(筆者省略)半仙,只是我賣給他價錢的20份之1。簡單來説,這是個商業決定。」(註 DCC, 124)
 
「那你收到的購買款,有發票或銀行戶口記錄嗎?」
 
「沒有。我忘記在澳門他是用支票還是籌碼埋單的了……我收錢沒有收據、被告收貨也沒有收據,我們之間,他收貨,我收錢。」(註 DCC,125-127)
 
「你知道被告的錢從那裏來的嗎?」
 
「不知道。」
 
法官在總結陳辭中,確認他相信詹就股份買賣的部份口供,如交易的存在性,和在澳門收錢一事等。不過,法官就對整個交易的邏輯,表示懷疑,並認為交易背後,尚有很多不為人知的故事。(註 DCC, 616)
 
其實,這段關於怒漢故事,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伯明翰足球之交易,由於不屬本案的調查範圍,在審訊過程中,僅觸及2007年夏天楊氏打出的一筆訂金: 訂金其中約1.47億港元,是來自券商以個人無抵押的借款(借款於2010年3月歸還);楊氏的專家證人之一、一個英國律師,就楊氏在英購買伯明翰及一所大屋的資金操作,證供前後有異,他本來的供辭指楊氏一筆打給律師樓的資金,是用於購買球隊,可是楊自己的證供,卻指該筆款項是用來買倫敦大屋的。
 
楊在庭上,亦曾說道:「我不可能以『黑錢』買球會,因為所有的資金,都是從券商借來的。」(註 DCC, 384)

 

小馬救了球會、但保不住人

 
馬基達2014年穿起伯明翰足球9號球衣,成為球會救星。
馬基達2014年穿起伯明翰足球9號球衣,成為球會救星。
 
踏入2014年,審訊步入尾聲, 而伯明翰足球卻又跌至英冠榜尾中掙扎,聯賽排名長期在17至20名之間徘徊(英冠有23隊,每年降2升2)。這時,球隊將護級的希望,押給1月31日以借用形式加盟的紅魔小將、前文(紅魔鬼過氣「神奇小子」的交差路)提到的意大利人馬基達(Federico Macheda)。
 
馬基達在2月1日馬上披甲上陣,並居然又在「費格遜時段」、補時的第3分鐘,以入球作為給新東家的見面禮。當時伯明翰排在第18位。小馬在下一場在2月8日的賽事,梅開二度,似是為在香港即將上演的一系列上市公市動作,注入強心針。
 
因為2014年的2月份,伯明翰環球似找到內部共識,在人事和財融資上,雙雙向前推進。2月4日,楊氏正式辭任上市公司主席一職;5日,上市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任命新班子,和進行新一輪股份配售建議,集資約6300萬港元;7日,上市公司股份獲聯所同意復牌交易。
 
馬基達8日的紅雙囍,正好為公司帶來沖喜。
 
不過,法庭並沒有理會這些事,2月28日,區域發院法官正式作出裁決。法官在長達110頁、共669段、連同翻譯共花了整整兩天時間才讀畢的判辭中,認為楊氏的證供不可信,涉案許多交易均隱瞞背後的真實情況。而且,法官認為,控方雖然未有證據證明楊氏所經手的7.21億元,是因犯罪而產生的不義之財,但根據法例,法官認為,因為楊氏是知道和有經手處理該些金錢,而正常人(即社會上一名想法正常而知道該等情況的人),都會有理由相信這些錢,會是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因此,法官信納控方的證据,並在數天之後的3月7日,判楊氏監禁6年。
 
球場上,馬基達在是年的2至5月之間,上陣10次(其中8次為後備上陣),並為球隊射入10球,成為該季球隊的神射手。因為他的緣故,球隊得以保住英冠身份——最後在相同分數之下,伯明翰僅以較佳得失球率,壓過倒數第二的球隊,保住英冠一席。
 
但小馬保得了球隊在英冠的席位,卻保不了他自己在紅魔鬼的飯碗,也保不住他前主席的免責金牌。2014年球季結束,立即喪失了紅魔鬼給他的最後一份合約,在紅魔鬼的莫耶斯上任10個月被炒、大師兄少帥傑斯只執教5場領隊之後,荷蘭鐵面領隊雲高爾挾雷霆萬鈞、矢志要清洗紅魔之勢,小馬隨即被湮沒於紅魔鬼的歷史洪流之中。

 

後記

 
香港洗黑錢法例嚴厲,要翻案不易。(Pixabay)
香港洗黑錢法例嚴厲,要翻案不易。(Pixabay)
 
馬基達在2014年5月27日,終於與紅魔分道揚鑣,結束約6年的賓主關係,不過,老天對他也不是絕對地無情,他馬上被紅魔鬼的傳奇射手、99年的三冠王標誌性人物、挪威人蘇斯克查(Ole Gunnar Solskjaer)相中,以自由人身份簽約剛由英超降班英冠的卡迪夫城(Cardiff City),準備結束流浪生涯、重新振作。只是,他的運氣始終像早被透支完畢,新球季(2014-2015)開賽不久,蘇斯克查與球隊管理層不和,季中甚至不歡而散。小馬作為他的嫡系,馬上被閑置,季尾及來季(2015-16)又被外借,他得重新披上那流浪漢的披肩,只是,披肩上已沒有紅魔鬼的光環,只剩下一個又一個為這過氣「神奇小子」刻上的「落寞」和「如果」!
 
在香港,同樣曾有神話般的發跡史的楊家誠,亦沒有放棄,他一邊關注球隊,一邊不計成本、數度更換大律師團隊,並兩度上訴至上訴庭和終審庭。由於控辯雙方的爭議並不在於到底楊氏有否有經手過那些金錢(雙方沒有爭辯這個事實),也不在於那些錢是否「不義之財」(雙方都沒有花時間去驗證),要爭議的,僅是楊氏在處理這7億多的金額時,有否如正常人一樣,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錢是否有可疑之處。辯方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那些是「黑錢」,便判定被告「洗黑錢」,這法例是太苛刻。不過,5位終審法官在2016年7月一致裁定,維持原判,指出法例的原意及條文一向很清楚,控方無須證明那些是否「黑錢」,只需證明流入流出戸口的錢情況異常、而經手人應有合理理由相信那些錢可能是由犯罪行為而得來的,這便足夠入罪。
 
2016年7月,楊氏再度身陷囹圄,得完成他剩下4年多的刑期。他可能希望,伯明翰在之後的日子裏,雖然缺少了小魔星的法術,但如可以重新振作的話,或者可以運轉乾坤,再度大鬧天宮!
 
(五之五)
 
圖片: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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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就法庭案件的主要參考資料:
 
BCC (2016年8月) Carson Yeung Judgement “makes money laundering law crystal clear’
 
Daniel Ivery and Will Giles (2014) Haircuts & League Cups.(文中以註 H 標示)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DCCC860 of 2011.(文中以註 DCC 標示)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FACC Nos. 5 & 6 of 2015 And FACC No. 1 of 2015.
 
ONC(2013年11月、2014年3月(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涉嫌洗黑錢案.

艾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