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伯明翰足球在2011年2月神奇地勇奪聯賽盃冠軍。(作者提供)
香港上市公司伯明翰環球麾下的伯明翰足球,在2011年2月神奇地勇奪聯賽盃冠軍,為球會48年來首次取得大賽的錦標獎牌。
獎牌過後、現實殘酷
然而,盃賽的冠軍,往往給球迷、球員、以至班主及投資者一個扭曲的印象,以為球會前途似錦,忘記該季球會由始至終,一直是在降班的邊沿打滾——其聯賽排名大部份時間是在15名之後。諷刺的是,伯明翰在2011年2月27日勇奪聯賽冠軍盃,新東家展開瘋狂的百日慶功之際,球會馬上在聯賽泥足深陷,一步步跌進降班漩渦。同時,高價收購回來的球員,除了轉手費驚人之外,最重要的是要支付他們每週天文數字的工資——伯明翰工資水準之高,使球會每一鎊的收入,有95便士(95%)便是用來發工資,那是誰都吃不消的負擔。(註H)
作為香港的主板上市公司,伯明翰環球按理當然可以透過融資解決問題,然而賠本的生意誰都不會有興趣。如果說在2009年10月,投資者是對投資英超球隊懷有憧憬,那麽只不過12個月之後的2010年10月,他們變臉的速度,就比球員入球速度要快得多,此刻在面對伯明翰環球新一輪的股票配售,投資者莫不退避三舍,其中2010年10月3億港元的配售,僅獲3成包銷,2011年5月的配售又只募得港元5,000萬,總計不足1,500萬鎊的金額,相對伯明翰其中一名高身價球員 Nikola Zigic 約300萬鎊的年薪就,顯得杯水車薪。
在財困之下,一眾僱傭兵開始人心變異,在球場上部份職業球員忽然成為東歪西倒的路人甲,球隊成績一落千丈,而球會管理更似一盆散沙,與中港的一些體育品牌的合作也要以打官司收場。這似乎預示球隊一步一步的走回頭路,5月15日,距離聯賽盃舉盃尚不足一百日,聯賽尚有兩仗未完,伯明翰在主場球迷面前,打了一場沒有煙硝的仗,以0:2負於富咸,來季(2011-12)篤定降班。
真正的死亡之吻
2011年6月,伯明翰肯定來季降班,這意味著球隊將損失重要的收入來源(英超電視轉播收入是球會收入的七成)。(註H)
但更驚人的噩耗,發生在2011年6月29日。
當天香港警方把正處於水深火熱的班主、上市公司主席楊家誠刑事拘捕,理由是洗黑錢。這對於香港這個金融中心、和對於伯明翰這個足球城市,都帶來非常意外的震撼。畢竟,上市公司主席被高調拘捕,球會主席兼財主被打下馬,一定不是好事。連隨著這次拘捕,高等法院頒下法令,凍結楊氏的資產,包括他的山頂大屋、跑車、遊艇和股票,合共市值約7,000萬港元; 而伯明翰環球亦當然被聯交所勒令停牌。(註H)
之後上市公司馬上陷入群龍無首、群鶯亂舞之局。楊氏本來的佔股便不足30%,現在他雖然獲保釋侯審,但上市公司如要運作,董事會無可被免地要與之劃清界線,這權力的真空,一度引至窩裏反,一場閉門的控制權之爭一觸即發。同時,也有老臣子,難免為了自保而棄船。
而上市公司的審計師,即著名的國際會計師、第5大的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BDO),無論是在英國,還是在香港,均無法出具無保留的審計報告——本來大股東的第一桶金、在民企界或稱「原罪」的問題,是大股東個人的事,與上市公司無關,然而由此拘捕和後來所引發的調查揭示,大股東似乎將許多私人的財務往來,與上市公司的收支,絞在一起,這令到審計工作中許多假計,頓時不成立,而增加的考證工作和發現,似乎又愈描愈黑,令上市公司亦無法依例完成年度審計,陷入違返上市條例之困境。結果是上市公司找了個名氣較次的事務所,在海量的「保留意見」下,算是出具審計報告,草草了事。
球場上冰火兩重天
球場上,在緊接的2011-12季,伯明翰在這個多事之秋,經歷冰火兩重天: 降班讓一眾貴價球星跌回現實,在英冠打拼,冰冷之風刺骨難受; 但同時,因上季的聯賽盃錦標,伯明翰可參加這季度的歐霸盃(UEFA Europa League) ,並且在附加賽中居然又出線,進入正式的分組賽階段,熱情又升溫。大股東楊氏這時雖然官司纏身,但仍然十分重視球隊出戰歐洲,遂入稟法院要求更改保釋條件,容許他在11年9月中旬,到英國現場觀看伯明翰主場對葡萄牙球隊Braga 的歐洲戰事和一場英冠聯賽。然而,雖然區域法院同意此修改,但在律政司上訴之下,高院駁回楊氏的申請。楊氏只得透過衛星,默默地為這支仍然在不斷燒錢的球隊打氣。
伯明翰足球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只能把英超給降班球隊的一次性安慰獎(Parachute Payment) ,按高折現利率的方式,把約800萬鎊的「獎金」折換成現金約500萬鎊,以濟一時之急。而由於球員陸續出走,2012年5月季度結束之際,伯明翰棋差一步,只能以第4名完成英冠聯賽,無緣回歸光榮。(註H)
看來皮球已被剪刀剪破缺口,一時洩氣難返。
(五之四、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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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就法庭案件的主要參考資料:
BCC (2016年8月) Carson Yeung Judgement “makes money laundering law crystal clear’
Daniel Ivery and Will Giles (2014) Haircuts & League Cups. (文中以註H標示)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DCCC860 of 2011. (文中以註 DCC標示)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FACC Nos. 5 & 6 of 2015 And FACC No. 1 of 2015.
ONC (2013年11月、2014年3月) 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涉嫌洗黑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