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亞新社)
選舉委員會選舉報名已經截止,至今還沒有聽到中央對屬意人選的消息。這是不尋常的,特別是今年的情况十分特殊,在報名參加選委會時,選民不分建制還是反對派都會首先問:是否支持梁振英連任?特首選舉戰儼然已經提前開始,北京在挑選屬意人選的時候,也遇到空前的難題,所以有可能在選委會下月11日投票結束後,也未必能夠即時研判出結果。
刻下特首梁振英正在秘魯跟國家最高領導人習近平一起參加 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會議,坊間傳聞兩人有機會「密談」,下屆特首人選可能就此可以有定論。這種猜測未必是空穴來風,時光倒流到五年前,特首選舉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唐英年的負面新聞爆出後,中央原定的屬意人選受到嚴重挑戰,北京要不要啟動「Plan B」?正當所有人都在打聽的時候,時值2月中,習近平在美國訪問, 隨同人員當中有董建華。中央對董建華的意見還是十分尊重的,經過董建華在習近平身邊陳其利害之後不久,香港一些選委會成員就收到「打招呼」,轉投梁振英。這種情况會歷史重演嗎?
今年的情况跟五年前十分不同。如果中央已經屬意梁振英,早在幾個月前就會做出明示或暗示;為什麼會將明示或暗示一推再推,先是說等立法會選舉結果出來以後就可以做出決定,現在又說等選委會選舉結果出來以後才能做決定。究竟是北京舉棋不定?還是已經做出了決定,但由於立法會選舉和選委會選舉確實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可能會左右大局,所以即使有了決定也不能公開,或者不得不留有後路,為「Plan B」甚至是「Plan C」做準備?
顯然最高決策人對 Plan A 有不同意見
立法會選舉結果已經有目共睹,不確定因素還在延續。選委會選舉還沒有開始,反對派的叫價已經加碼,聲稱要取得300票。這本來已經足以成為關鍵少數,北京更加害怕的是,有估計認為,反對派可能取得350票。然而,如果北京對其餘的850票有足夠的影響力,情况仍然可以在掌控中,問題是建制派加中間力量的800到900票,出現空前未見的分化。由於是暗票,所以出現聽到「打招呼」而陽奉陰違的也可能會增加,不確定因素還在雲裏霧裏。
在另一邊廂,北京的決策有既定的程序,即「中聯辦——港澳辦——張德江——習近平」從下而上的科層官僚架構,如果決定既定,也會按照這個科層架構從上而下落實。以特首人選這麼重大的問題,早就在決策議程中反覆出現,顯然是到了最高決策人對於「Plan A」有不同意見,或者是下級無法為「Plan A」能夠萬無一失打保票,決策只能一拖再拖。
外間不知道 Plan A、B、C 的具體內容,也無法知悉決策過程中來回意見是什麼,但如果決策的因素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一個姑且叫「靜觀其變方案」值得考慮,就是允許全部來自建制派的2到3個候選人同台競爭,直到差不多鹿死誰手的狀態出現,中央才出手,將最後一根稻草壓在已經隱然出現的候選人身上,令到他的得票數好看一點,也體現中央有「黃袍加身」的權威角色。
這次特首選舉會出現真正競選嗎?
香港有過3個特首,第一次選舉的時候有4名參選人,每一個參選人都有同等的機會,即使當時的選委會只有400名委員,他們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與界別,他們也會從不同管道聽到來自北京的「打招呼」聲音,但由於沒有一個統一的指令,所以完成了一次真正的競選。贏出的董建華是眾望所歸,落選的也會心服口服。在出現4名參選人前,也有羅德丞到北京租住釣魚台國賓館逐一請各級官員積極游說,但最後聽到勸退的信號,就放棄了參選計劃。
這一次特首選舉會出現同樣性質的真正競選嗎?這次的特點是:幾乎所有有意參選的參選人,都通過各種管道給北京送信,但都沒有得到肯定的答覆。前大法官胡國興是項莊舞劍,並非真正的候選人,可以擱置不談。那麼,梁振英作為現任特首爭取連任,從政治倫理的角度,北京不好攔住他;葉劉淑儀是攔也攔不住的,她要參選,中央也沒有理由不讓她參加;至於曾鈺成,中央當然有辦法攔住他,但如果誰都不攔,只攔住他一個,就顯得不公道了。
反對派也在靜觀其變,如果真的是出現3個旗鼓相當的建制派參選,他們也就龜縮不派人參選,不但對建制派候選人出現競爭的局面樂見其成,而且還可以將手中的300多票成為關鍵的押注籌碼,每一個候選人都要跟他們做某種程度的妥協。
這個靜觀其變的做法當然不是一個預設的方案,但只要3名候選人都為中央所接受,而來一次真正的競選,其結果會為各候選人所接受,香港的民眾看到一次真正的競選,哪怕由於政改沒有獲得通過而仍然採用小圈子選舉,他們也會接受選舉的結果。至於旗鼓相當的3名候選人會分薄票源的問題,也並非完全不能解決的問題。
如果要攔住某一個有意參選的參選人,連選委會的成員也會難以接受。如果北京先不說屬意人選,經過競選的活動,看各參選人的表現,讓選委自行表態,選委的傾向是會逐漸浮現而且得到公認的;到時候北京看清了哪一個參選人的勝算較大,然後才明示或暗示屬意人選,將大部分的票都給他/她,讓這個中央最後屬意、市民接受的候選人高票當選,何樂而不為之?
原刊於《明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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