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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中國「空轉政府」的治理

經驗表明,法治政府有助於解決空轉政府和官員不作為的問題。有關部門已經提出要以法來治理官員的不作為現象。但法治和有作為政府之間並不能劃等號。在民主國家,很多政府的確是法治政府,但空轉政府大行其道。在中國,如果要在法治基礎上建立有作為政府,仍然面臨很多挑戰。
「空轉政府」是今天民主社會的普遍現象。在多黨政治下,各政黨在選舉時,拼命向選民承諾,可一旦當政卻什麼都做不了;執政黨和反對黨之間互相否決,民主政治成為互相否決政治。西方各國現在所面臨的問題就是政府空轉。那裡的人們知道國家的困局出在哪裡,也知道如何能夠解決困局,但問題在於產生不了一個有效政府。在亞洲,泰國民主演變成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持續街頭鬥爭,連一個政府都產生不了;台灣的民主也造成政府多年的空轉,政治泛濫,經濟社會沉淪。不僅如此,亞洲的一些民主(化)社會,社會的過度政治化尤其是街頭政治,對本來運作良好的法治,產生非常負面的影響。
 
中國儘管一直被視為是權威主義政府,政府是行動導向的,並且具有非常高的效率,但近來也出現了政府空轉現像。如何解決政府的空轉和官員的不作為,已經成為中國執政黨面臨的最大挑戰。中共四中全會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的制度建設。這裡的「法治」是廣義上的,要適用到政黨、政府、軍隊、社會等各個領域。執政者同時面臨兩大相關的任務,即法治建設和用法治治理政府的不作為。
 
經驗表明,法治政府有助於解決空轉政府和官員不作為的問題。有關部門已經提出要以法來治理官員的不作為現象。但法治和有作為政府之間並不能劃等號。在民主國家,很多政府的確是法治政府,但空轉政府大行其道。在中國,如果要在法治基礎上建立有作為政府,仍然面臨很多挑戰。
 
首先要解決政治和法律邊界的問題。任何國家都存在這個問題。在中國,這個主要表現為黨和法之間的關係問題,也就是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廣義上說,這也是一個政治與行政、政黨和國家的問題。不解決這個問題,法治政府就會變得困難,政府效率更是談不上。
 
四中全會決議並沒有迴避這個問題,並要解決兩個似乎是矛盾的問題,一方面是法律與政治的關係問題,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去政治化的問題。就政治化來說,人們無須迴避政治與法律的緊密關係。在任何國家,法律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人制定的。誠如馬克思所言,任何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任何國家,執政黨(也就是統治階級)通過自己控制的議會(國會),把自己的意志轉化為法律。執政黨可以根據時代的變化進行廢法、修法和立法。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法律很自然體現其意志,表述為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
 

法律設定政治邊界

 
一旦法律到位,包括立法者(即執政黨)在內的所有人和組織都必須遵守法律。這就設定了政治的邊界:法律一旦成立,司法就應當獨立,有專業的司法人員執法,實現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四中全會的決定,重申了執政黨及其政府要「依憲治國」,強調「依憲治國」是法治的前提。這回答了這幾年來共產黨要不要「憲政」爭論。儘管中國的法治和西方的不同,但中國本身是需要「憲政」的。
 
在這些問題清楚之後,執政黨仍然需要解決如何體現人民的意志這個重大問題。執政黨的執政基礎是人民,它本身不應當有獨立的意志。在西方,執政黨的這個「人民意志」是通過「選票」體現出來的。中國不走西方的道路,就需要找到替代路徑,例如開放、群眾路線、協商等。這方面仍然需要探索。如果執政黨不能夠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體現執政黨意志的法律也會遇到合法性的問題。
 
其次,法治政府需要解決法律的過於理想化問題。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發展中國家,法律的毛病就是過於理想。這些國家往往沒有法治傳統,法治建設往往參照發達國家的經驗。所以,經常出現的一種現象就是,他們往往把好的、理想的法律條文加在一起,變成了自己的法律。結果,法律很漂亮,但很難在現實中實行。對西方發達的民主國家來說,法律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實事求是的漸進過程。例如,早期的精英民主,選舉和被選舉權是有很多財產權的限制,然後再逐步擴大到大眾民主。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時根據國情。法律當然要體現價值體系,但更重要的是要解決社會所面臨的問題。過於強調價值、過於理想,反而會導致法律和實踐的脫節,影響法律的有效性。過於理想也是中國很多法律的特徵。現在的很多立法往往脫離現實,不合符中國的實際情況。這樣,法律的相關方(政府官員、企業和社會等)很難根據法律行事,經常出現「有法不依」的情況。在一些情況下,「有法不依」往往是「有法」「不能依」造成的。法律大過於理想,很難依法。
 
第三,法律和制度的細節問題。細節決定一切。中國不是沒有法律和制度,而是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細節。從前講階級鬥爭的年代,人們批評西方的法律細節過多,不是為人民服務的。但是如果沒有細節,法律如何能夠為人民服務?沒有細節,就表明法律和制度可以隨意解讀,只是為權勢服務,因為解讀者往往是有權有勢者。再者,沒有細節,政府官員根據什麼作為?如何作為?
 
在充實法律和制度細節方面,中國至少面臨兩大挑戰。首先是要把「黨八股」和法律、制度區分開來。到今天,中國的法律和制度更像一般的黨的政策,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和制度。例如中國的公務員或者大學的行為準則,往往只是幾條抽象的條文而已,如「愛黨、愛國和愛人民」,除類似的「意識形態式」的表述之外,沒有任何細化的關於人的行為準則的東西。在發達國家,行為準則對人各方面的行為有非常細緻的規定。有了這種細緻的規定,人們才可以遵守。
 
其次是假、大、空現像。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官員都講宏觀的東西。中央政府講宏觀有其道理,但是到了地方甚至縣市一級,官員仍然講宏觀。從中央到地方立法,幾乎換幾個字就可以了,沒有什麼變化。實際上,到了地方,大家面臨的都是具體問題,根本不需要宏觀的東西。愈宏觀,法治和制度就愈沒有用,導致空轉政府和官員不作為現象。
 
法律和制度缺少細節,已經導致了一系列的嚴重問題,並且非常普遍。例如在反腐敗運動過程中,一旦企業老總出了問題,就往往把整個企業封掉,銀行賬戶凍結,經常導致企業癱瘓,影響到無數無辜的員工,甚至總體經濟狀況。這裡就是沒有細節的緣故,因為法律和制度沒有把企業和企業老總分離開來,沒有規定企業老總和企業之間的關系,結果一方出事,另一方必然遭殃。
 
再如,沒有細節,各級政府的決策總是在「大概」的情況下完成的。近代國家的主要特徵,就是用數據來治理社會,政府必須充分掌握有關人口、土地、就業、資源和發展等等所有信息。但中國的很多政府連這些最基本的信息都沒有。一切決策都是估算。在一定程度上,中國還不是一個現代國家。
 

法律講究細節

 
沒有法律和制度的細節對吏治的影響更大。這次大力反腐敗,結果讓很多人驚訝,因為無論是腐敗的高度(官員的層級)、廣度(範圍)和量度(所貪污金額)都史無前例,非平常人的理性所能理解。這難道不是法律和制度沒有細節的緣故嗎?在法治社會,沒有官員,哪怕是總統或者總理,能夠接觸到那麼多的經濟資源(尤其是現金);也沒有官員能夠如此任人唯親,因為詳細的「利益衝突」條例使得這樣做不可能。更有甚者,這些腐敗官員不是短時期內的行為,從底層升到高層,甚至成為了領導人,貪污那麼多錢、有那麼多女人,難道人們的眼睛都是瞎的嗎?顯然不是。是法律和制度造就和寬容了他們。
 
四中全會專門講法治。人們希望的不僅是執政黨重新重視法律了,更是希望中國的法律和制度體系有新開端。講細節必然是這個新開端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何講細節?從四中全會的決定來看,細節涉及到方方面面。首先是政治和法律的邊界問題。執政黨領導人民立法,但法律到位,司法就要相對獨立。司法必須去政治化,因為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儘管沒有使用「去政治化」的概念,但充分體現了「去政治化」的精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或者三大領域。第一,強調專業主義的主導地位。無論是法官的錄用還是司法過程,都必須讓專業人士來主導。第二,防止司法地方主義。設立巡迴法院、跨地區法院就是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地方政府和官員隨意干預司法,是阻礙中國法治的一大障礙,也是司法腐敗的重要根源。第三,減少和切斷領導人干預司法過程,各級領導如果干預司法,就要擔負終身責任。
 
所有這些法治和制度細節上的變化,不僅有助於消除官員的「亂作為」(腐敗)現像,也有助於官員的有作為。法律和制度愈是細節化,官員就愈有可能改進他們的行為。
 
在東亞的背景中,有作為的政府極其重要。無論是經濟升級、社會改革,還是政治制度的變革,甚至是法治本身的進步,都和有作為的政府密切相關。新加坡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其既是典型的法治政府,也是一個非常有作為的政府;法治政府便是有作為政府的基礎。
 
在東亞法治發展過程中,細節決定了一切。所有的細節必須從精英做起。日本的明治維新一代精英、新加坡的李光耀、台灣的蔣經國等政治人物,也包括企業家、專業人才(尤其是知識分子),都是法治社會建設的主要力量。這些社會的法治,是這些精英群體造就的,不是憑空產生的。
 
對中國來說,人們寄希望予四中全會是法治社會的全新起點。但這個社會需要從政府的作為為起點,從精英的行為開始。大規模的反腐敗運動,和四中全會所要推動的制度建設,能否造就這樣一個法治社會,人們當拭目以待。
 
原文刊於《聯合早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鄭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