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錯誤比貪污更可怕

當逐漸地步入現代化社會時,首先把貪污,這個落後國家的通病掃除,然後集中全力追求開發國家的特徵—資源的有效利用。
以本文標題的這篇文章發表在1982年(下面刊出的原文稍有刪減)。34年前的文章,常被提及,說明台灣社會進步實在太慢。
 
近日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在股東會中指出:「一個錯誤決策造成的損失,可能幾百億,甚至上千億,比貪污更可怕。」—作者附識,2016.6.24
 

(一)決策錯誤

 
貪污,不論它是發生在政府或民營機構,不論它方式的不同,都令人痛心,因為它一面破壞法紀、助長權勢,另一方面又腐蝕民心,造成特權。
 
儘管貪污受到人人指責,但在某些時空情況下,也可能會有比貪污更可怕的事例。
 
在台灣目前情況下,如果政府部門沒有把其擁有的資源有效地利用,其所產生的經濟後果,遠比零碎的、低階層的、偶發的貪污更可怕。
 

(二)資源誤用危害尤烈

 
一個國家所擁有的資源總是有限的。這些可用的資源有些是有形的—如可支配的經費(中央和地方)及可調度的人力(各級公務員);有些是無形的—如合乎潮流的典章制度及國家形象。當這些資源的使用效率未能充分發揮時,損及的不僅是人民的利益,也是國家的實力。
 
讓我們假想一下資源誤用的例子:
 
(1)興建一個並不急需的大工程;
(2)延誤一個重大投資的決定;
(3)政府對某一事業的投資或者過多、或者不足;
(4)政府某一部門的預算偏高,另一部門的預算偏低; 
(5)津貼一個不需要津貼的行業;
(6)保護一個不需要再保護的工業。
 
此外,不切實際的法令、緩慢的行政效率、有關部門的缺少配合,都減少了政府與民間資源的有效利用。
 
更具體地說,政府部門對有限資源之誤用,基本上是來自於對優先次序的判斷錯誤。
 
為什麼資源誤用可能比貪污更可怕呢?試從貪污過程來看:
 
(1)貪污者或串謀者本身提心吊膽;
(2)貪污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牽涉的數目很少超過百萬或千萬台幣;
(3)貪污一經發現就可依法追查辦理;
(4)社會上對貪污無不唾棄譴責。
 
把資源誤用與貪污相比,值得深思的有三大問題:
 
(1)政府多少有套辦法在防止及懲罰貪污,但已有一套辦法可使各級政府有效地利用國家資源嗎?
(2)當一個貪污的基層人員收了小紅包,可能判刑數年,但一個清廉的高階人員做錯了一個大決定,浪費了國家幾千萬或幾億經費時,該怎樣處理?(相反地,當一位政府首長做了正確的決定,為國家節省了可觀的支出,是否應當要有其他獎勵呢?)
(3)當一個公務員既不貪污,也不做事,但事實上是天天在腐蝕政府形象時,又有什麼辦法來淘汰、來改善?另有些人忙著開不必開的會,寫沒人看的工作報告,這種浪費又該如何避免?
 
當資源誤用變成貪污的動機時,那就變成了可怕的勾結。
 

(三)決策過程現代化

 
當逐漸地步入現代化社會時,首先把貪污,這個落後國家的通病掃除,然後集中全力追求開發國家的特徵—資源的有效利用。綜上所述,筆者樂意提出四點結論:
 
(1)不貪污只是參政者的起碼條件,清廉不保證決策正確,貪污當然加大了決策錯誤的可能性。
(2)這些優先次序判斷錯誤的根源,在當前現況下,少部份是決策者的私心,大多數是由於決策作業的不周全,以及利益團體的壓力。
(3)政府當局應深切了解,重視現代化的決策過程,是當前迫切需要的。
(4)現代的決策過程包括了:
—以專業知識來減少判斷的不周延;
—以輿論及民意來減少利益團體的壓力;
—以嚴格的獎懲辦法來減少犯法的貪污以及不犯法的資源誤用。
 
同時,擔任公職的人,應當記住:不要因為自己一時的疏忽,損傷了國家的形象;也不要因為相信自己的好意,反而帶來了資源的浪費。
 
原刊於《遠見雜誌》,獲作者授權轉載。
 
(封面圖片:Pixabay)

高希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