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 Apr 14 2025 01:56:46 GMT+0000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建議不降建築物條例檢控專業人士門檻

對於政府擬降低對專業人士的檢控門檻,令不知所承辦工程為僭建物的專業人士,也可因觸犯條例而要面臨法律責任,筆者建議應免除專業人士這種被檢控的風險。

近年大廈外牆失修,以及各類僭建物導致石屎剝落,傷及途人的情況屢見不鮮,造成公眾安全風險。地盤工地亦經常發生安全事故,引起對樓宇監管制度及承建商素質的高度關注。

專業人士被檢控風險增加

發展局建議檢討《建築物條例》,針對加快樓宇檢驗和修葺、理順處理僭建物政策,以及提升建築安全三方面進行修訂,令條文內容更切合本港的實際需要,並向社會傳遞有法必依和須認真對待法庭命令的訊息。然而,政府擬降低對專業人士的檢控門檻,令不知所承辦工程為僭建物的專業人士也可因觸犯條例而面臨法律責任,筆者建議應免除專業人士這種被檢控的風險,否則似有違普通法的精神。

在現行條文下,任何人(包括業主、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只有明知未獲屋宇署批准而搭建僭建物,才屬於干犯罪行,但發展局建議刪除「明知」字眼,降低檢控門檻,意味着專業中介人要與業主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其實,專業人士(如地產代理、律師、會計師等中介人)本身已受各自專業行為守則約束,若違反守則便會受到處罰,但現時政府的建議與專業人士守則不相符,會大幅加重對他們的罰則。

筆者理解政府的本意,但專業人士的責任不應等同業主,政府應釐清雙方的刑責是否對等。特別是在某些個案中,如遺產繼承人並非透過商業買賣而成為業主,這些繼承人實際上未必有完全查清楚樓宇狀況的機會,中介人亦不應因此受到牽連。再者,「明知」和「不知」工程為僭建物的業主和專業人士,須負上同樣的法律責任,這也是不合理的做法。

須區隔不同僭建物

政府又建議將未經批准、工程風險較高,或規模較大/複雜的違規工程視為「嚴重僭建物」,例如圍封天台搭建物、僭建地庫、搭建平台/後巷構築物。筆者認為非法佔用大面積並不一定屬較大或複雜的違規,與危害公眾安全亦非存在必然對等的關係,因為安全與否跟面積大小不一定掛鈎。其他情況如非法開鑿斜坡、非法改動排水管道等,才會對安全構成嚴重影響。

因此,筆者建議政府進一步釐清哪些工程屬於違規且構成即時危險,如只是單純屬於違規,而沒有構成即時危險的違規工程及建築物,要採用不同程度的方法,適當處理。期望政府盡快釐清緩急輕重,有序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修訂樓宇安全標準和降低檢控門檻以加強阻嚇性固然重要,但判斷工程危險是否迫切,同樣是保障公眾安全的關鍵。期望政府重新定義什麼是危害公眾安全的違規工程,並考慮在降低檢控門檻方面,摒棄刪除條文中「明知」一詞,致使屋宇署只要有合理懷疑,可向不知情的專業人士提出檢控建議,否則將會大幅加重對專業人士的罰則,似有違普通法精神。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