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中國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30周年,今年1月17日,中國互聯網絡資訊中心發布了第5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30年間,國內互聯網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大到強的跨越式發展,建成了全球規模最大、技術領先的互聯網基礎設施,構建起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和網民群體。網民規模從1997年的62萬人增長至2024年的11.08億人,互聯網普及率升至78.6%。
隨之帶來的是,互聯網領域滋生了各種犯罪行為,並呈現大面積爆發的形態,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與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公開消息,2024年全國公安機關持續開展「淨網2024」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整治各類網络違法犯罪活動,全年共偵辦網絡違法犯罪案件11.9萬餘起。2024年1至11月,檢察機關起訴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24.2萬人。起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6.7萬人,同比上升58.5%。
網絡犯罪管轄權歸誰?
司法實踐中,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面臨諸多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依據的是「以犯罪地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為輔」的原則,據此,網絡犯罪管轄權確定的核心在於犯罪地。關於犯罪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是指犯罪的行為發生地與結果發生地。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犯罪行為發生地」細化為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徑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聯的地點;犯罪行為連續、持續、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則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二條還以詳細列舉的方式,針對信息網絡犯罪中的犯罪地予以規定: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伺服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資訊網絡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隨着刑事犯罪形態的迅速變化及犯罪種類的不斷擴充,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除了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替換掉「網絡管理者所在地」以外,還增加了「犯罪過程中涉案人員使用的資訊網絡系統所在地」。
五花八門的網絡犯罪,對目前法律規範中已有的犯罪地,不論是內涵,還是外延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衝擊,基本上所有網絡犯罪能夠觸及的地方,都可以被理解為網絡犯罪中的犯罪地。而且,網絡犯罪整個過程可以只在虛擬空間完成,不以現實社會中的國別、省、市、區等特定行政區劃標準為限。相較於資訊網絡時代以前的傳統犯罪形態而言,網絡犯罪對刑事訴訟管轄制度形成的關鍵挑戰,在於它已經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地區可言。

現實的解決方案
為了應對多個犯罪地同時存在的複雜形勢,上述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中, 提出了多種解決方案:
首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樣可以及時啟動刑事訴訟程式,但這個方案帶來的問題是最初受理地既不是主要犯罪地也不是實際結果地,既不利於收集證據,也不方便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
其次,指定管轄。規定「對於有爭議的,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鑒於犯罪地的相關規定造成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權衝突,因而指定管轄也成了確定案件管轄權的重要手段。指定管轄在提高訴訟效率、有力地打擊跨區域大規模網絡犯罪案件方面能發揮很大作用,但指定管轄的行政色彩濃厚,一般由公安機關掌握決定權,缺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監督與權利救濟,也缺少來自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制約。
再次,並案或者分案管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檢、法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存在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對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程式開發、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說明,涉嫌犯罪的,可以併案偵查。並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分案移送審查起訴。
上述方案各有利弊,也有學者主張,將網絡犯罪案件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目前互聯網法院只管轄互聯網領域內的民事與行政案件,不管轄刑事案件。從專門法院的設置初衷與其他專門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將網絡犯罪案件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也不失為一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