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企業 vs. B型企業

B型企業(B Corps)是一種介乎社企與主流企業之間的新型態企業,也是近年一個環球抗衡「賺到盡」的社會運動。

許多企業高層只顧股東價值最大化(Maximizing Shareholders’ Values, 簡稱MSV),忽視了非股東持份者(如員工、顧客、社區及環境)的利益。MSV「賺到盡」概念的一個錯誤假設,就是董事及管理高層在法律上只向股東負上授信責任(fiduciary duties)。 但事實上MSV只是一個市場習慣而非法規。近年美國一些新的立法及法庭個案已清楚說明董事及高層必須向不同持份者負授信責任。

為了維持資本主義的正當性及可持續性,在過去十多年,歐美各國出現了一些反思、探索和運動,以積極推動社會契約理念及從「股東至上」轉為「持份者為本」,以改善企業的大眾形象及創造更多社會價值。 除相對較普遍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CSR)及創造共享價值(Creating Shared Values, 簡稱CSV)運動外,近年的另類運動包括社會企業(社企)和共益企業(Benefit Corporations, 簡稱B Corps 或 B 型企業)等公益目標機構 (social-purpose oganizations, SPG)。

近年不少人士鼓催更多主流企業轉變成B Corps,這究竟是否一個可取的現象? 還是這個B Corps運動會為主流企業提供藉口,誇大現有法律對董事決策的限制,從而減少考慮其他持份者的利益?如大部分主流企業採用持份者為本模式,我們還需要B Corps嗎?究竟這兩類實體有什麼角色差異與關係? B Corps是否應有其獨特的補充角色?

社會企業的局限

由於一些社會問題可以轉化為商機,策略性CSR和CSV強調主流企業在提升經濟價值或競爭力的同時,亦可解決社會一些問題或需要,從而建立更可持續的商業營運模式。 然而,許多主流大企業只關注有較大生意潛力的社會問題, 傾向忽視一些重要但商機或利錢不高的社會需求。 因此,我們仍需要一些公益目標機構來填補這缺口。

有別於主流企業,社企有明確的社會使命並利用市場力量達到自負盈虧。有別於主流企業專注於創造私人和經濟價值,社企著重創造社會(公共)價值。

很多社企起源於非牟利或慈善界別,而其他則由公益創業者設立。目前大部分社企強調「個人創業精神」多於「公共價值」,也缺乏創新,而創新最終會決定能創造多少經濟和社會價值。 社企的增長也受制於其缺乏一個公認的認証制度、狹窄的集資來源、捐資者未能扣稅,及股東的利潤分配限制(通常最高為35%)。

社企的總收入只是主流牟利企業的一個很少百分比,後者更是政府開支的十多倍。 因此,社企對社會的影響力仍然相對很小。 然而,鑑於主流企業未必對一些社會需要或問題感興趣,因此社企仍能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 長遠來說,社企應專注於特定的社會問題 與更多的創新。

B型企業的局限

B型企業(B Corps)是一種介乎社企與主流企業之間的新型態企業,也是近年一個環球抗衡「賺到盡」的社會運動。其公司章程要明確地說明採用持份者為本模式,在賺取利潤之餘以市場力量解決或舒緩一些社會問題。這明確的「立憲」為董事和CEO在照顧非股東持份者的利益時提供更多法律保障,儘管董事會的決定不能使股東價值最大化。與社企股東不同,B 型企業股東在賺取高投資回報上沒有限制,雖然他們一般都把賺錢放在次要。

B Corps的概念在2007年由一間美國非牟利組織 B-Lab 發起,並推出國際認証制度以確保B Corps的章程滿足既訂的公益與環保標準。經過相互協議,獲認証的B Corps之間的交易可互供優惠。美國現時大多數州己立法批准公司註册成為B Corps,發展至今全球五十個國家已有近二千間經認証的B Corps,而在大中華地區正在起步階段。

大部前述社企面對的限制也適用於B Corps (除分紅沒有上限)。 此外,B Corps 的主要理據是基於一個普遍但錯誤的假設,即現行法律迫使企業高層單一地追求MSV,從而阻礙董事會考慮非股東持份者的利益。MSV不是管理層的責任,只是市場常規與管理層的選擇。

然而,即使盈利能力較低,B Corps 仍可透過專注於特定的社會問題(即主流企業未必感興趣的問題),在持份者為本模式的運動中發揮重要的補充作用。 一間被認證B Corp的公司章程、連同其會計及透明度要求將有助吸引更多公益投資者。 B Corps的標誌也讓企業享有更多的營銷,招聘及其他管理優勢。

主流企業與B型企業的獨特角色

兩者都承諾採納持份者為本的管治模式,主流企業與B Corps在創造公共價值方面具有各自獨特的角色。主流企業較著重私有經濟價值,而B Corps則著重公益價值。主流企業不必要也不容易轉成B Corps,但新成立的B Corps 將會不斷增加並壯大成長。

在創造社會變革與發揮可持續影響方面,單靠社企與B Corps並不足夠。 此外,社企與B Corps不一定是達到某些社會目標的最有效的平台。 鑒於其創造財富的力量和誘因,改變社會的主要力量來源似乎仍是主流牟利企業。

通過採用以持份者為本的管治模式,主流企業可自行推出創新的CSR/CSV項目。或與其他主流企業、非政府機構、政府、社企或B Corps合作,以創造更多社會創新和價值。

事實上,很多今天創新的社會方案跨越了傳統分離不同界別的界線,讓想法、價值及資源可自由地流動於不同界別。 如可以進一步消除這些界別之間的障礙,就可以開發更新穎與可持續的解決方案,以應付最迫切的社會問題。

原刊於信報,經修訂後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何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