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寫的其實是新聞學ABC、一些顯淺的道理,政府卻似乎刻意視而不見。新聞自由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基本權利,不是由政府「仁慈施予」。限制新聞自由是社會的退步,是限制人民知情權、令社會失去適當制衡,是跟現代文明社會的準則背道而馳。
運輸署上周公布完成檢討車牌查冊程序,本周一推行。新安排為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設三大目的及9項條件;至於新聞報道等其他非指明用途,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申請人可通過「例外情况」方式作書面申請,不設上訴,會按情况考慮是否批准。如運輸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批准有關申請不利於國家安全,或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或損害維護公共秩序,署長將拒絕有關申請。
兩個本地新聞團體立即發聲明表態,說得都非常有道理:香港記者協會指新查冊制度由運輸署長決定何謂「公眾利益」,是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非常不合適;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則表示,當局對是否「涉重大公眾利益」沒有明確界定,亦不設上訴機制,希望政府能釐清申請條件,將專業新聞報道列明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新聞的力量往往來自揭露真相、把事實暴露於公眾眼前;其中調查報道的威力最強,它透過深入的資料蒐集、查證、分析數據、訪問知情人士和專家等,然後發表系列及深入詳盡報道。調查報道大部分都是揭露社會黑幕、政府或公職人員的濫權和不當行為、大企業非法勾當、詐騙行徑等,不一而足,矛頭則大多指向權勢人物或組織──對他們來說,調查報道往往對他們「不利」或令他們不快,最好就是令報道沒有「見光」機會!
查車牌新機制 跟終院判辭原意相悖
因查車牌而觸發的一場風波,緣於香港電台前記者蔡玉玲因調查2019年元朗7.21襲擊事件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其後蔡申請終極上訴,去年6月5日終審法院頒下書面裁決,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法庭判辭說得很清楚: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雖有關權利並非絕對,但亦無理由將「真誠的新聞報道」,例如懷疑車主使用其車輛干犯某種罪行,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針對私隱問題,判辭引述私隱條例指,若使用者相信發表這些資料符合公眾利益,相關新聞活動可獲豁免。
終院判辭清晰明確,也符合一直以來新聞界對新聞自由、公眾利益的理解;而調查報道正是實踐新聞自由、捍衛公眾利益的一種報道手法。記者調查的途徑,最常用的就是查閱政府資料,包括公開的檔案、文件、統計數字、會議紀錄等,以及在政府註冊登記的資料,車牌是其中之一;另外還有土地註冊處、公司登記紀錄等。這些都是做調查報道時經常要查找的資料。
行政長官在終院裁決後表示,律政司、運輸及物流局、運輸署會研究判辭,改進車牌查冊程序和指引,以符合終院裁決的要求。經半年時間,由三方合力「研究」得出的「改進」程序,竟然是由運輸署長決定什麼是公眾利益,而且署長的決定一錘定音,連上訴機會都沒有!如此安排,是否有違終院判決的精神?
官員決定何謂公眾利益 潛藏利益衝突可能
政府做任何決定都必須有法可依。申請是否不利國家安全,可參照《港區國安法》;至於是否威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也有《公安條例》作依據。但運輸署長根據什麼準則判定公眾利益?記者的調查報道往往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報道矛頭很多時都會指向政府官員或公職人員。由官員負責決定什麼是公眾利益,本身就潛藏不少「利益衝突」的可能,甚至有「官官相衛」的機會,最後連上訴機會都沒有。如此新機制,顯然跟終院判辭希望維護「真誠的新聞報道」的原意相悖。
真誠的新聞報道,包括秉持專業操守的調查報道,是現代社會推動政府行事和公共政策公開透明、監督政府施政和官員不得濫權貪腐的重要「武器」──它有「殺傷力」,但對社會進步和社會公義都發揮重要作用。
電影以調查報道揭露社會黑幕為主題的,不少都極受歡迎,外語片如Shock and Awe(港譯《震撼真相》,講述兩名獨立記者揭發美國政府濫用權力,以連串謊言和偽造情報引導國會及美國人支持攻打伊拉克)、The Insider (港譯《奪命煙幕》,以哥倫比亞廣播公司 [CBS]《60分鐘》節目王牌主持披露大煙草公司試圖掩飾「吸煙有害」,於是解僱了知悉內情的高級職員,及阻止CBS播出該輯節目),都是真人真事,以電影重演新聞界的調查報道如何為真相和公義而戰!
港產片近年也有幾部以記者調查報道為主題的,如近期頗受歡迎的《白日之下》,以記者調查劍橋護老院並披露箇中不良管理黑幕的真人真事為題材。內地電影也有這類佳作:《不止不休》以記者韓福東為原型,講述一名「北漂」調查記者在2003年報道乙型肝炎帶菌者遭歧視的故事。現實中的調查報道最終令政府修改法例,扭轉乙肝患者受歧視的悲劇,彰顯了調查報道的力量。
只要有足夠討論空間 不符操守報道會受批評
內地與香港逐步融合,特區官員應了解一下內地對媒體監督、輿論監督和調查報道的看法。官媒指「批評自由主要表現為輿論監督,突出體現在監督、批評政府工作失誤和公務員腐敗以及社會公德低下……拿《人民日報》來說, 2001 年8月,我們揭露廣西南丹礦透水事故。這個集結官、商、黑、惡多種勢力的驚天大案被記者揭露後,多名涉嫌人員被查捕」(見〈新世紀我國新聞自由的新進步〉,2011年10月10日人民網)。
關於調查報道的其中一本重要著作,名為《別對我說謊》(Tell Me No Lies),收錄24篇撼動世界的調查報道,每一篇都是由當時最頂尖記者寫的精彩文章,包括廣島原爆後第一位趕到現場的記者Wilfred Burchett;1990年代定居並報道加沙走廊真相(如今以色列與哈馬斯激戰之地)的Amira Hass;揭露越南美萊村美軍屠殺當地村民慘劇的Seymour Hersh。本書編者John Pilger在序言中說:本書全力表彰調查報道,但調查報道正受到各股惡勢力威脅,它們正是調查報道要口誅筆伐的敵人。書中另一編者更有發人深省、令人會心微笑的「忠告」:任何消息未經官方否認之前,都不能輕易相信!想更深入了解調查報道的威力,此書不能不讀。
「公眾利益」是否會變成新聞界濫用新聞自由的擋箭牌?有可能,也曾發生過,在香港也有前科;但只要社會有足夠自由空間公開討論,那些不符道德操守的報道都會受批評、譴責,是非定有公論。
「新聞自由未受影響」 此話當真?
最重要的是,新聞界的調查報道確實可以發揮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就如揭露劍橋護老院醜聞的報道(《白日之下》電影藍本)令政府加強了院舍監管和老人院服務守則;早前由《明報》偵破的JPEX內幕則掀起了一場打擊網上虛擬貨幣交易的行動,提高了全港市民的警覺。這類調查報道居功至偉。
香港在新聞自由排名榜近幾年急跌,政府的官式回應都是強調《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一如既往未受影響云云。此話當真?實情是新聞自由在落實執行時會有各種阻礙,查車牌就是其中一例。當我們說香港有新聞自由時,若自由面前有重重關卡及諸多不合理限制,這又是否真正的新聞自由?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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