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發布最新移民條例

以往BNO簽證伴侶受養人必須與申請人於來英前共同居住,在修例後只要雙方已婚,即使在港時分開居住,但若能夠提供足夠證明伴侶關係屬實,配偶亦可被視為受養人繼而申請簽證。

英國政府於9月6日公布了《移民規例修訂文件》(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修訂內容涵蓋香港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居留簽證,而條文預計將於10月6日生效。

BNO簽證申請人的主要變動

以往BNO簽證申請人與其伴侶必須同時申請BNO簽證,但修例後只要申請人與其伴侶能夠證明兩人「有意於抵達英國後同住」(intend to live together),英國政府或可容許兩人分開於不同時間申請BNO簽證。換言之,即使持有BNO的申請人已完成申請,甚至獲批BNO簽證後,其伴侶仍可以受養人申請人的身分於往後時間申請簽證。

另外,以往BNO簽證伴侶受養人(dependent)必須與申請人於來英前共同居住,在修例後只要雙方已婚,即使在港時分開居住,但若能夠提供足夠證明伴侶關係屬實,配偶亦可被視為受養人繼而申請BNO簽證;而若伴侶雙方未婚,受養人與申請人仍須同居最少2年,受養人身份才可被承認。

在條款修訂前,未成年申請人須與持有BNO的父母同步申請移民簽證;而最新條文於申請程序部分表示即使在持有BNO的父母申請完畢後,只要能夠證明父母對未成年申請人擁有「全權撫養責任」(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pplicant’s upbringing),該子女並毋須與父母同一時間遞交簽證申請。

過往,持有BNO港人最普遍透過BNO「5+1」移民英國。(Shutterstock)
過往,持有BNO港人最普遍透過BNO「5+1」移民英國。(Shutterstock)

修訂期望修補「太空人家庭」漏洞

現時,由於簽證規定只要申請人每年離境不多於180日,他們仍然能夠符合申請定居英國的要求,因此不少香港家庭選擇在取得移民簽證後,便安排子女入讀英國當地住宿學校或交由他人照顧,而父母或其中一方則返港繼續工作;但修例後,英國政府要求申請人與家屬是「有意同住英國」,因此打算長期赴港工作的父母或難以證明與子女有同住的意向,他們於5年後未必能順利申請英國居留權。不過,現時條例尚未列出證明同住意向的方法或相關證明文件的種類,所以最終能否成功申請仍取決於英國內政部及有關部門的審批結果。

過往,持有BNO港人最普遍透過BNO「5+1」移民英國,除了個人或家屬持有BNO外,申請人更需要通常於香港居住、有一定英文及財政能力、獲得受認可的醫務所發出的結核病測試證書,以及繳付簽證相關費用等。

此外,透過創新簽證(Innovator Visa)、初創企業簽證(Start-up Visa)、全球人才簽證(Global Talent Visa)、企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投資者簽證(Investor Visa)、技術人員簽證(Skilled Worker Visa)、海外商務簽證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 Visa),以及婚姻訪客簽證,均可以申請移民英國入籍。

蘇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