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孟晚舟與美國協議的真實內容

孟晚舟與美國協議中整個同意的事實情況,除了事實描述部分對她有實質的約束性外,其他方面僅僅是美國為了自圓其說而摻進去的東西,並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孟晚舟和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協議長9頁,從協議內容比較美國司法部在網上公開的資訊來看,美國政府嚴重扭曲協議內容。

延後起訴協議  並無實質意義

該協議其中4頁是孟晚舟同意的事實情況。整個協議的性質,跟在香港法院常見對反叛年輕人施予的簽保守行為令幾乎同出一轍,只是要求孟以自簽的形式(即以自己的名義作保證),承諾到明年的12月1日不會干犯美國法律,屆時對她的所有控罪將被全部撤銷。

如果孟在此期間有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今天她被起訴的罪行將重新在紐約東區法院審理,以及附帶在該協議的事實情況亦會被接納為證據,不得異議。條款的輕微程度,從沒有任何罰款和賠償要求可見一斑。

2021年9月25日傍晚,大批民眾和記者在深圳寶安國際機場等候孟晚舟。(亞新社)
2021年9月25日傍晚,大批民眾和記者在深圳寶安國際機場等候孟晚舟。(亞新社)
然而,當中最為重要的,是在孟晚舟所同意的4頁事實情況中,她並沒有承認犯了什麼刑事罪行,又或者誤導任何人和機構。她唯一承認的,是提供了不確實的資料予金融機構。至於所謂不確實的資料,只是把一間華為有間接控股的公司描述為生意夥伴而已。這類承認無論在法律上還是邏輯上,皆是無意義的描述。

舉例來說,如果孟承認「太陽從東方升起」是不確實的,難道我們就可以認定太陽不是從東方升起的荒謬結論嗎?事實就是事實,不存在好與壞;真假是對事實的判斷,是需要應用常理和法律來對事實理解後才得出的結果。所以,整個孟同意的事實情況,除了事實描述部分對她有實質的約束性外,其他方面僅僅是美國為了自圓其說而摻進去的東西,並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美國紐約東區司法部辦公室於9月24日對達成該協議的公布,開宗明義的說孟晚舟承認誤導了環球金融機構。然而,對一個被描述為持續、有計謀的詐騙國際金融機構的罪行,為何今天要達成該協議?美國最後能提供的唯一理由,就是可以終止在加拿大曠日持久的引渡聆訊。這個說法不是天真就是極度虛偽。

美國單方扭曲內容  圍堵中國實質未變

更重要的,是美國單方面扭曲了該協議的內容,把提供不確實的資料變成「承認誤導」金融機構。首先,不準確資料不一定構成誤導。資料提供者可能根本沒有主觀的犯罪意圖或惡意,也存在無心之失的可能性,因此不應被認定為干犯詐騙。至於接收到錯誤資料的金融機構,也不一定依賴這些資料導致損失。所以,該資料哪怕真的是不確實,也不足以就認定為構成犯法。

孟晚舟2018年12月在加拿大溫哥華被捕後,一直不能離境,保釋在家要佩戴電子腳鐐。(亞新社)
孟晚舟2018年12月在加拿大溫哥華被捕後,一直不能離境,保釋在家要佩戴電子腳鐐。(亞新社)
從公布裏可以看到,參與起訴工作的美國法律代表不下15位,而簽署該協議的高級法律人員也有4人。可是在這裏,孟晚舟同意的事實情況,卻出現了連剛畢業的法律學生也不應犯的錯誤,即是沒有要求孟承認或者同意她所提供的不實資料誤導了相關金融機構。進而從合理的司法程式,她也應該被要求,從事實上承認該金融機構因為那些不確實的資料才會向她公司提供金融服務,這樣才能如前所說構成詐騙罪行。

司法人員操守非常重要,在普通法裏檢控方不應追求判罪,而是要秉持公義;不為達到結果,需時刻保持專業。美國政府的公布不但不專業、內容不準確,而且扭曲事情的來龍去脈,誤導公眾,司法水準和尊重法治的程度之低實令人咋舌,也難怪公眾對這起案件的政治動機存有懷疑。

這起案件存在極大缺陷。從公開資料中,看不出孟晚舟如何干犯了美國所指控的罪行。也因而讓人相信無論美國能否引渡孟,甚或成功起訴,美國仍會繼續圍堵中國,雙方關係不會因而有什麼緩解。

至於加拿大不論是否批准美國的引渡申請,也會把司法機關處於極尷尬的境地。如果它不批准美國的申請,說明美國的所謂控罪是多麼的無稽牽強,連這麼低標準的舉證也不能達到,這就是給美國政府搧了兩個耳光;如果它礙於盟友關係,穿鑿附會地給予引渡,也必然要面對輿論的誹議。

原刊於香港01,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