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員工資高,可能大家習以為常。一份球員合同(亦即僱傭合约),的確價值連城,以朗拿度(C. Ronaldo)、美斯(L. Messi)為例,他們一紙合同,起碼值英鎊四、五千萬,絕對抵得過一棟超級豪宅。然而大家聚焦於那一個數字之餘,可能忽視了工資其實只是整體報酬的一部分,另外尚有不少引人入勝之處,如簽約/上班獎金、忠誠金(長期服務金)、贏波獎金、提早分手費、肖像權/商業贊助提成權等等。
不過在談論那些天文數字之前,讓我們看看趣聞一則:曼聯七小福之一的碧咸(D. Beckham),在成名之前的1995年,曼聯曾把他外借到小球會,你猜猜當時他的周薪是多少?才不過是400鎊,不到十年之後(2003),他離開曼聯時周薪約100,000鎊,可謂十年人事幾番新!
周薪:球員身價的政治經濟學
如果有人說,足球員的工資待遇本來很低,在今天的90後、千禧世代眼裏,可能是天方夜談。可是,在過去的一段很長的時間內,足球員的待遇, 的確很糟糕。60、70年代,足球員還設有時薪上限,難堪的程度直比當年的挖礦工人。波牛收入不穩、不務正業的形象深入民心,講述波比查爾頓(B. Charlton)及曼聯1968年慕尼克空難的電影《United》(2011),其中便有一段,講述球隊新丁查爾頓和隊友打勝仗後滿心歡喜,準備參加舞會派對追女仔,「大展拳腳」。師兄卻大潑冷水,警告他千萬不要告訴女孩子自己是足球員,以免把佳人嚇跑。今日球星配名模,無疑只是近年的事物。
那些年,大部分足球員及觀眾都是來自弱勢社群,屬低收入家庭,且部分憤世嫉俗之輩,聚集成足球流氓(hooligans),四出生事。當時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M. Thatcher),就被認為是英國政府打壓足球的始作俑者。這也不無道理, 因為她痛恨足球流氓搗蛋生事,擾亂社會秩序。 1985年比利時希素球埸(Heysel Stadium),更在衛星轉播鏡頭前發生人踏人、踩死39人的慘劇。1989年英國本土的希爾斯堡慘劇(Hillsborough)更有96人命喪球場。於是鐵娘子決心整頓足球,主動提出不准英國球隊外出比賽,以至後來歐聯下令禁止英國球隊參加歐洲盃賽達五年之久,令英國足球水準大幅倒退。禁令直至1991年才解除,之後始見英國球隊陸續重返歐洲大陸。期間足球員的身分待遇,自然是不值一哂。
到了1992年,適逢英超從舊日英冠聯賽蛻變出新,加強了電視轉播,增加了海外的吸金力,令英國足球浴火重生。不過,真正要釀成工資大爆炸,還得闖過法律這一關。靠的是1995年歐洲議會的一個裁決:Bosman Ruling。
在此之前,不管在歐洲還是英國,球員轉會時就算已完成合同,新球會仍然要付轉手費給舊球會,這是當時的法律要求。這現在看來有點滑稽的習慣,當年卻是理所當然。也因此,球員比較被動,給老東家欺負。要麼乖乖的留下來,要麼自己找個好人家來幫你贖身,否則舊球會可以不給該球員放行,扣起球員註冊證不放。
1990年,比利時球員 Jean-Marc Bosman 就因為舊東家不配合,令新球會卻步,呆在舊球會又給減工資,於是一氣之下,跑去歐洲法院,以不合理地限制業務(Restraints of Trade)的名義狀告舊東家及比利時足總。經過五年的折騰,歐洲法院裁定比利時足總等敗訴,認為他們要求合約結束後球員轉會,仍然要交轉會費,違反自由轉職的原則。由於這個裁決事關重大,大家都以 Bosman Ruling 傳稱之。在英國,最早運用這個條款成功爭取轉會的球員,是利物浦帥哥中場麥馬拿文(S. McManamen)。他於2003年以自由人身分,轉會皇家馬德里,成為一時佳話。
球員有了轉會市場這個靠山,身價又怎會不水漲船高呢? 時至今日,足球世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着電視轉播費年年破頂、運動相關的贊助費又「豬籠入水」,球員由昔日的吳下阿蒙,逐漸蛻變為今日的天之驕子。
加利仔(G Neville) 的老爸: 「為何只想了十五分鐘,便把兒子的七年青春賣給曼聯?因為曼聯不肯簽下十年!」
合約期:不在乎天長地久 只在乎曾經擁有
周薪以外,球員合同裏最重要的條款,可能是合約期。
與一般打工仔不一樣,球員的僱傭合約一般有個固定的年期,由三至七年不等。年期的長短又與球員的年紀大有關係,一般是年紀愈輕,球會要求愈長的合約期。相反,球員年紀愈大,球會就愈傾向簽短約。這剛好與球員的想法相反。年輕的球員,比較自負,一般會有騎牛搵馬的想法,都想也許明天會遇上皇馬巴塞、曼市雙雄、兵工車仔等豪門球會,故希望合約愈短愈好,以便日後走人。年紀大了,為了有個長期飯票,當然是合約愈長便愈有保障。故兩者之間不無衝突。加上所謂「道德矛盾」(Moral Hazard) 作祟:只有球員自己最清楚自己身體的情況,如有沒有腳傷腰痛,如有的話,那長期合約當然比較有利,至少醫療費有了保障。因此,合約期的談判,有時比周薪的更為複雜。
不過這表面上的文字及法律框架,在今天的商業操作之中,作用成疑。隨着球會與球員的角力白熱化,以及出現了一些案例,球員合同期的意義愈見模糊。現在,在合約期的法律框架內,衍生了幾個重要的方向,令合約期似有還無。其中最具爭議的,可能是俗稱「提早分手條款/分手費」(Release/Early Break-up Clause)。這條款的存在,讓球員可以設局扭計,把可能的新東家引來,只要出夠高的價錢,便可以觸發那分手條款。
無賴總會說:天下無不散之筵席
烏拉圭皇牌、喜歡在球場上咬人的前鋒球員蘇亞雷斯(L Suarez) ,可能是將「提早分手條款」演譯得比較淋漓盡致的球員。這位出名 「死纏難打」的前鋒,集天使與魔鬼於一身。他意氣風發的時候,入球有如神助,無論從那個角度,都可以射破世界鋼門的十指關。但與此同時,他愛「插水」,踢球時「手、口並用」,向敵人撩是鬥非 ,並且事後一於抵賴。毫無風度之餘,行徑幾近無賴。
2012年夏天,當時他尚在讓他揚名立萬的利物浦,五年的合約不過完成了兩年、即還不到一半。他以利物浦來季沒有資格参加歐洲賽事為由,大跳草裙舞,無視當年領隊名宿杜格利殊(K. Daliglish)在「艾夫那(P. Evra)事件」上百分百支持他,還悄悄向阿仙奴洩露那2010年的合約中,分手費為英鎊40,000,000,以至阿仙奴提出一般認為極為侮辱的收購價:英鎊40,000,001元。這「一元條款」一出, 觀眾大為嘩然,同時也識穿了蘇亞雷斯其實在鬧加工資,否則他不會讓兵工廠出那麼低的條款。蘇亞雷斯同年8月動筆與利物浦續約,這場鬧劇劃上句號。由此可見,球員如何被利用分手條款加人工。到了2014年,這傢伙又因嘴癢咬人,又再觸發提早分手條款,轉會巴塞羅拿。
同樣利用這條款、扭計加人工的著名例子,又有曼聯的朗尼(W. Rooney)。另外,利用這條款真正成功跳槽有由利物浦(又是利物浦!)轉會曼城的史達寧(R. Sterling)。其實,球員與教頭在這些著名的轉會中,個人意願可能不是很重要。大部分波牛,只要不是條件太糟糕,也許都情願「做生不如做熟」。但轉會市場利潤太過豐厚,對中間人及賣方,誘惑都非常大。我們身為觀眾,唯有將之當作茶餘飯後的點心消遣吧。
待續
(封面圖片:亞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