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建香港村是個歪主意

香港人在內地搞特殊化,內地人看在眼裏,是否會恨在心頭不說,如果要服從政治大局,他們還是會容忍的,但是否合適,值得商榷。

新疆伊犁察布查爾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地,名為錫伯族。這個民族原居在東北,清朝乾隆年間被徵召到新疆屯田。後來不知道是皇帝忘了把他們遷回原居地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人就一直留在當地,目前只剩下6萬多人。但按照國家的政策,還保留原來的民族地位,包括以這個民族命名的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其實,當地聚居的有25個民族,人口共19萬,錫伯族也不是主體,只是按政策保留名字而已。

民建聯和工聯會「不約而同」地正式提出建議,在廣東中山和惠州「租借」一些地方,建公屋和醫療等設施,吸引香港退休人士回去定居,名曰「香港村」。這個建議目前十畫沒有一撇,將這個建議跟錫伯族的遭遇做比喻,有點不倫不類;但在內地建香港村這個建議,似乎更加不倫不類。

香港房價高居不下,雖然剛公布的資料顯示28個月來第一次輕微下跌,未知前景如何,但香港覓地建屋確實是捉襟見肘,各種方案未免是病急亂投醫的「可選項」。在這種情況之下,對政策建議一向比較認真的兩個政團,提出要在內地建香港村,同樣會淪為治急病的亂藥。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香港人到內地定居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項。無論是到內地短期工作或者長期居住,抑或是退休以後回到原籍告老還鄉,還是選擇一個地方定居,畢竟香港人可以在一國之內「自由遷徙」。

香港人在內地的遷徙「自由」,分開兩個方面。如果工作,有稅制的問題,工聯會訪京團透露的信息,豁免港人對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某種法律義務的好消息即將頒布。所謂的自由,就是香港最高稅率是15%,內地是45%,國家再次額外開恩,給予港人某種稅務優惠,讓他們選擇在內地工作有更多的自由。詳情有待公布,一旦實施,香港人在稅務居民履行個人所得稅法的問題上,又變成「少數民族」,享受某種特殊的待遇。

搞特殊化 是否必要可行?

究竟這種只給香港人的特殊待遇,應該是天長地久還是暫時擁有,是一個不能擺上枱面的議題。如果說香港過去對內地有特殊貢獻,現在要討回一些好處也不為過,從江湖道義上講要還的,應該也會有「有效期」。如果說香港專業人士還有一些內地人目前還沒有的特長之處,要用稅務條件來吸引港人,確實無可厚非,但還是會有「有效期」。最差的一種情景是,香港目前政治問題很多,要用稅務條件來吸引更多人回內地工作,特別是年輕人,以消弭某些港人的反抗情緒,這個「有效期」愈長,情況愈糟糕。

至於退休人士回內地定居,香港的第二代移民或者第三代移民,鄉土觀念比較薄弱;相比之下,選擇一個生活條件更加適合的地方,比鄉土情更重要。從這個角度出發,如果中山或者惠州有公屋及港式醫院,還有茶餐廳,在當地建香港村,也不算什麼歪主意。問題是有沒有這個必要,以及是否可行。而討論必要與可行,似乎都是從香港的思維假設出發,而沒有顧及內地的實際情況。

從必要性的角度考慮,是假設港人不能融入內地的環境,非要集中「安置」不可。或者是從實施政策的方便角度看,建公屋和醫院,只供港人使用,所以必須集中在一個特定的地方,所以要建村。前者的假設是不成立的,因為既然選擇回內地定居,無論是告老還鄉還是選擇一個宜居的地方,都已經有心理準備,認為適合才會做出決定。況且內地目前的各種生活條件,跟香港的差異不大。如果是後者,或許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建公屋和醫院,必須有足夠的人口才能形成規模,以及便於管理。

至於可行性,中山與惠州的土地資源無論如何都比香港充足,澳門多番爭取在毗鄰的珠海橫琴要地建養老院,都被珠海回絕;最後找到中山南朗一處,才給了一小塊地。但人家有土地,就一定給出嗎?任何政府都會考慮一個問題:外來人口對本地經濟可以起到多大的貢獻。如果都是退休人口,消費能力有限,免費或者低價給出一塊地,長遠來說是得不償失的。或許,礙於中央的特殊照顧,要服從政治需要,劃出一塊地給香港建村,勉為其難,到頭來在具體的日常運作中,也不會十分暢順。

即使是具備必要和可行兩個條件,這樣做合適嗎?真的沒有替代方案嗎?香港人在內地搞特殊化,內地人看在眼裏,是否會恨在心頭不說,如果要服從政治大局,他們還是會容忍的,但是否合適,值得商榷。但有一個替代方案值得考慮。

如果香港通過立法會等種種政治難關,撥款在內地建公屋和醫院,所需的費用,用於放棄在香港申請公屋,和在使用醫療設施減輕香港的負擔,其實也未嘗不可。但這筆錢可以以現金劃歸到個人手裏,給予選擇到內地定居的居民作為補貼,讓他們在內地租房或者租用「經濟適用房」(類似香港的公屋),以及在內地醫院就醫時使用香港的醫療劵,從行政成本上,更加有效率。但為什麼非要建香港村不行呢?

有效使用資源,是一個重大的考慮點;更加值得考慮的是,香港在內地搞特殊化,關係到香港融入國家大局的大是大非問題。香港特殊的「有效期」究竟能有多長時間事小,搞不好可能真的會出現另一個錫伯族在新疆成為一個不倫不類的少數民族,才是事大。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阮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