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規定

選舉法律把「候選人」定義為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不但無助於維護選舉公平,更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通訊事務管理局日前裁定,無綫電視在去年行政長官選舉期間播放的兩個有關選舉的新聞節目,因為沒有報道全部候選人的名字,違反了《選舉指引》內的公平及平等對待原則。節目漏報的那些「候選人」,其實從沒有獲得提名;只因為他們曾經公開表示有意參選,於是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便成為「候選人」了。

這項裁決,難免令傳媒譁然。任何選舉裏,誰都可以公開表示有意參選。尤其是行政長官選舉:明知自己沒有機會取得有效提名而成為正式候選人、卻出於各種不同目的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大有人在──自我宣傳者有之,譁眾取寵者有之,故意搞局者有之。對於最終並非真正參選的人,這宣布不用付出任何代價。規定傳媒每則選舉新聞都要提及所有這些人,跟維護選舉公平完全扯不上關係,只會令選舉新聞變成笑話。

規定造成不公平

事實上,選舉法律把「候選人」定義為包括「在提名期結束前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不但無助於維護選舉公平,更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例如,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就是犯法,可被判罰款或監禁;而「選舉開支」是指候選人「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為促使自己當選或阻礙另一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按這個法律定義,只有候選人或他的代理人才會招致選舉開支。現在假定甲乙兩人都決定參選,且兩人在選舉提名前同樣已積極地搞活動、做宣傳,抬高自已、打擊對手。甲一早公開了自己的參選意圖,他的所有宣傳經費就要算進他的選舉開支;乙則等到正式提名才宣布參選,他先前的開支便因為他仍未成為「候選人」而不用計算。這樣的規定,對兩人公平嗎?

你或會說,法律的規定大家都很清楚,誰叫你一早宣布參選?可是,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處境;有些人不用「公開表示」,全世界都知道他參選;有的人如果遲遲不說參選(是否「公開」,有時很難界定),可能失去參選的機會。當初制定有關條例的時候,或許很有理由;但實踐已讓人看到它的不合理後果,怎能不檢討、改善呢?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