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1月15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前委員、民主黨創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應Roundtable Education之邀,出席「公民教師講座」,以「公民運動跌宕卅二年︰李柱銘想告訴什麼給下一代」為題發表演講,探索這一代的老師應傳承怎樣的價值觀予年輕人,並回答現場聽眾問題,以下為講話內容:
如何教育下一代?我相信學校教《基本法》,目的只有一個──教年青人愛國,讓他們升國旗時要流淚,很熱情地流淚,但我不明白為什麼要這樣做。
所以,你要是問我香港的學校該如何教學生《基本法》,讓他們更加愛國,我真的不知道要怎樣教。因為如果你讀過《基本法》原文,如果你知道《基本法》背後的歷史,你們就知道,《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內地官員今天所說「基本法」,根本是兩回事。
豈能撇開《中英聯合聲明》
現在我就談談《基本法》背後的歷史。要說《基本法》,就一定要看《中英聯合聲明》。現在內地官員不看《中英聯合聲明》,認為它已過時,沒有用,於是只看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根據另一條,內地可以制定及修改《基本法》,以規定中港關係。故此可以說,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沒有《基本法》。因為我們在一國之內,香港是直轄於中央的──《基本法》就是這樣寫的。
中國憲法及《基本法》的關係,《基本法》已很詳細地列明。問題來了,我們怎麼可以撇開《中英聯合聲明》不談呢?兩份重要文件,一份是國際協議,一份就是我們的憲法。《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有一個共通點──都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所以不能改變,即是我們可以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我們的生活方式、自由、所有領域,都五十年不變。這是基本方針政策。
鄧公盼內地跟上香港發展
在我兒子還很小時,他問我「爸爸,為什麼是五十年,你就夠,我就不夠。」這個問題我答不到。直至我進入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開始起草《基本法》。 1987年4月16日,當時的領導人鄧小平要接見正在人民大會堂起草《基本法》的我們。他跟我們說話,其中一句是說要是50年不夠,可以多給我們50年。(按:官方公布鄧小平的原話是「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到祖國以後五十年政策不變,包括我們寫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還要説,五十年以後更没有變的必要。」)我感到疑惑,我兒子問我為什麼是五十年,我已經無法作答,現在還說多給五十年,要是外面的記者問我,我也不知道要怎樣回答。於是我開玩笑,說領導人肯定是昨晚睡得很好,今天才說五十年不夠便多給五十年。我始終想不到為什麼領導人要這樣提議。
後來過了兩年,我終於想到原因了……鄧小平制定一國兩制,不只是為了香港、澳門和台灣,而是為了全中國。上世紀80年代初的時候,中國開放內地予外國投資者營商。那時候他已經不是閉着中國的大門,而是渴望開放的。不過這需要按部就班地進行。我相信鄧小平是很喜歡香港這個社會的,他希望全中國都能跟隨香港發展。因為你看,這是中國人的社會,安定、繁榮,自由、有法治,雖然沒有民主,但有民主的果實,即是我們的核心價值。我相信他想中國向這方面發展,所以才提出香港「五十年不變」。……他希望中國不要跟着蘇聯一直採用社會主義,而是實行資本主義。香港是個很好的榜樣,這才是他的目的。否則,他怎會希望香港五十年不變?他就是想中國在這五十年能一直進步,到可以跟香港比肩的水平。為什麼五十年不夠,還可以再延長五十年?因為假使過了五十年,中國還未達到香港的水平,他不想拉低香港的水平,便多給五十年,但香港千萬不能變,那才能多用五十年把內地的水平拉上來,所以他絕對不想我們的核心價值被破壞。
這件事,我後來覺得自己想清楚了,但直到2014年12月底才找到證據。為什麼是2014年呢?因為重要的英國文件要保密30年,所以1984年的文件,到2014年底才公開。這個文件紀錄了1984年12月29日在北京的一個會議,鄧小平及當年的英國代表、首相戴卓爾夫人在會議廳的談話。鄧小平跟戴卓爾夫人說:「你不用擔心這五十年。」他起初是說「我有些日本朋友問,為什麼五十年這麼短?五十年是我們的政策,我認為我們的政府需要五十年來趕上其他經濟發達的國家。五十年後又如何呢?您更加不需要擔心,因為到時候,我們會和其他經濟大國互相依存。」
港人治港要以信任作基礎
我們在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是相當開心的,當然我在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沒有再出席會議,但在「六四」之前大家還是很高興的。我記得我第一天走進去,是1985年7月初的一場晚宴,有認識的朋友跟我說︰「我們很希望《基本法》寫完的時候能比《中英聯合聲明》更受香港人支持,要是做不到就很失敗。」那時候大家都希望能完成這件事。現在回顧當年,《中英聯合聲明》很清楚地列明,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高度自治」,高得除了國防外交,其他領域都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這在《基本法》也列明了。
但今天如何呢?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重提2014年《一國兩制白皮書》上的那句話──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這一方面說全面管治權,另一方面,高度自治又如何呢?他又說,中央一定要行使全面管治權,但同時香港應該繼續擁有高度自治,不能夠變。兩種方針怎能放在一起呢?他說「有機結合」,即兩件事聽起來是相反的,但是結合之後,其中一方不會凌駕另一方。不久後,內地有人說這是「共管」,即一起管理。之後又有人解釋,說「我們中央管理很少很少的事情,特區則管理很多很多的事情。」很多人關心這句說話,背後的意思就是說中央只管理最重要的東西,於是管的事務很少,但我們香港則管理很多瑣碎的事務。
昨晚(1月14日)聽到中聯辦新的主任(王志民)說「中環」與「西環」「行埋一齊(走在一起)幾好」,他的說話嚇壞了我。他不知道廣東話「行埋一齊」是甚麼意思,還說以後要「多啲行埋」。將來我要跟我兒子和媳婦說「多啲行埋」──「普選」沒有了,希望可以「抱孫」吧!
現在有人直言不諱要一起管治香港,那高度自治哪裏去了?這完全是兩回事。雖然我們對此是早已明瞭的,只是這次被確實地說出來了。現在開門見山地談「共管」,當年鄧小平的初衷已失去蹤影。如果你不相信香港人,便不能實施港人治港。現在的中央就是不信任香港人。中央是從何時開始起疑心的呢?2003年7月1日。那時董建華未能完成23條立法,反而促使50萬人上街遊行……那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深圳看電視,他本應向中聯辦或特區政府詢問事態。如果他在7月1日出席了香港回歸六周年的紀念活動,會有多少人上街?他有來的話,最多5萬人──假如他帶來了好消息,那應該只有3萬人。但溫家寶很了不起,他(訪港後)不留在香港,也不回北京,而是留在深圳看電視。他知道大事不妙。
法治精神是香港核心價值
那時候,我們還未能看到中央有任何計劃,現在才得以一步一步看出來。問題是你如此管理香港,香港人會怎樣應對呢?即使我們完全聽命於中央,像澳門那麼乖巧,那樣中央政府又有甚麼益處?現在(習近平)倡議的「一帶一路」,連左派、親中、親共的政客,也說香港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法治精神。很多案件都選擇在香港審理…..要是你摧毀了香港的法治,以後還有誰會信任香港呢?……香港的法治精神,在整個中國內還有哪個地區可以代替呢?沒有。
中央政府想管治香港是很容易的,中央政府想破壞我們的法治也是很容易的。可是,其他人,例如佔中,能夠怎樣破壞法治呢?一位資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說:「破壞法治的永遠不是人民」。人民最多可以做什麼呢?最多只能犯法——殺人、放火、發起革命——要是不成功,就會被捉去審判、坐牢、甚至判死刑。……這能怎樣影響法治呢?法治依然是健全的。但假如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要破壞我們的法治,我們又能怎樣撐下去呢?
擔心一地兩檢變一國一制
對於「一地兩檢」……實施一地兩檢的總站裏面,所有香港的法律,包括普通法都被抽起了。香港在一些範疇內仍具法律管轄權,例如維修和保養鐵路──那是因為一但發生了保養不善的問題而需要賠償,屆時要賠錢的可是香港!一地兩檢實際上就是實行「一國一制」。怎麼在這五十年內,還未到2047年,香港便有一個地方實施一國一制?要是你在西九龍總站內和別人起衝突,有人打你、欺負你,發生口角,他推你、你又推他,然後他跌倒地上,撞到頭部,死了。那時將由內地公安把你抓起來,帶到內地調查,假若你被認為有罪,是要在內地法庭用內地的法律起訴的……
今天這個彷彿很小的地方,只有四層建築,可以實行一國一制,那麼,他日中央為何不能在香港境內其他地方也推行同樣的方針?他們現在都聲稱,只要不是整個香港、九龍和新界都採取這樣的安排,只要餘下的那些地方仍然實行一國兩制,中央就沒有違背《基本法》。這根本是本末倒置。
今天,大家好像還未察覺到事件的端倪,但原則上讓中央走了第一步,那下一步還能怎樣守下去呢?現在人大常委就一地兩檢作出了決定,這個決定說他們的做法是對的、合憲的——他們代替法官作出了這個判決。
昨天,有人引述《基本法》第19條,說這是「國家行為」。當初我們起草《基本法》時,有人問我香港法例有甚麼是不能審的。我回答說只有一項——普通法規定法庭是不能審判國家行為的。那甚麼是國家行為呢?我們來看看一些例子︰當國家宣布發動戰爭,市民不可以到法庭請法官禁止宣戰,因為這是國家決定的。又如簽訂《中英聯合聲明》,這就是國與國之間的事了。但現在發生在香港的這些事,難道也能稱作國家行為嗎?除非香港也是一個國家吧!但中央卻禁止市民宣揚港獨。現在這些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竟然變成了國家行為,根本不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經常陳述「中港關係」,要是現在中港關係的事情也成了國家行為,為什麼當初中央不清楚列明呢?要是早就把中港關係的相關決定列入國家行為,那相信現在大眾也不能有異議了。
為甚麼現在中央的管轄範圍彷彿不斷擴大?就是恃着中國的憲法——《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了!假如沒有《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基本法》還能夠存在嗎?香港特區又是甚麼?只能是香港島、九龍半島和新界。要是97年英國人沒有順從中國,不把香港和九龍的主權移交給中國,而是只把新界歸還,這個便只是租約,特區也只是新界特區,而香港和九龍便不會是特區的一部分。現在香港之所以成為特區,皆因當時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所以怎可以說《中英聯合聲明》已經無效呢?
我對自己見證過的歷史是清楚的。但當時所謂的國家行為,現在卻連政府的行為也包括在內,那怎樣才可以起訴政府呢?如果政府行為變成國家行為,那政府豈非可以為所欲為?香港法庭聽過雙方結案陳詞後,法官也不用寫判詞了,政府告訴你這是合法的,那案件便完結了,還告什麼?所以,現在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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