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港大教育系訪問香港青年協會西貢大網仔戶外訓練營
初期,港大教育系全日制的常規活動,還包括每周一次的小組導修課或機構訪問(分別隔周一次),每組八至十人,由教師帶領。導修課主要討論香港教育問題。訪問的機構包括政府部門以及各式各樣的教育、福利和康體機構,由系內同事統籌安排,目的在擴闊同學的教育視野。
有一次,我負責的小組獲安排到深水埗北九龍裁判司署聽審。疑犯是一個中年男子,被控販毒,代表律師是李柱銘。柱銘是我大學同級同學,但所修科目不同:他修英國文學,我讀地理。八年了,想不到在這裏遇見他,聽他窮追猛打的盤問證人。作證的警察最後經不起他的煎熬,無言以對,以致法官接受了辯方律師認為警察在「砌生豬肉」的指責。
自己打官司
不知是否他那滔滔雄辯的形象進入了我的潛意識,多年後我也做了一次類似的事情。事件發生於1989年初,那時我已轉職中大。有一晚,放學後我如常駕車經獅子山隧道回匡湖居。隧道時速限制是70公里,出口的支路是50公里,進入龍翔道之後回復70公里。我的車子在將近黃大仙的地方給截停了,警察說我超速,要抄牌。我問他當時的車速,他答68公里,並向我解釋,因修路關係(其實工程尚未開始),已改為50公里。
次日傍晚回家,我細心留意路標,發現兩米高的時速限制(70公里)標誌沒有覆蓋,十米後放着一個一米高的臨時時速限制(50公里)標誌。看到這情況,我決定不認罪,於是請了兩位同事第二天到現場視察和拍照。3月21日,開庭,不認罪,押後。5月22日,再開庭前,在門外遇到作證的警察,閒談間知道他叫羅國 X。他向我出示一叠印有事發日期的照片,其中一幀顯示時速限額(70公里)的標誌已經覆蓋,跟着勸我認罪。但我表示要「抗戰到底」。開庭時,法官看過雙方的照片,沉思一會之後,便退還照片,宣告押後審訊,原因是案情複雜,需時比預期多,當日沒有足夠時間。
5月30日,終於開審了。控方決定不把照片呈堂,因此,我盤問證人羅國 X 時,不斷追問他有關照片的問題和決定不呈堂的原因,把他迫至牆角。這時,法官說:既然他已決定不把照片呈堂,就不要再追問下去了。之後,控辯雙方的爭論就集中在我的照片上。跟着,法官又再決定把案件押後至6月26日宣判。
6月26日,我作了總結陳詞之後,法官很快便宣判了:罪名不成立!跟着問我有什麼要求。我想了一想便回說:沒有了。若論因出庭抗辯而招致的損失,政府的賠償非常有限,算了。說到證人妨礙司法公正的問題,他最後並沒有把可能「做過手腳」的照片呈堂,因此也不容易追究,所以還是算了。這是一次難忘的慘勝。
1969年,香港外展訓練學校成立時,我們第一時間安排前往參觀。此外,我又安排過多次全系旅行,到過元朗南生圍和西貢大網仔等地,燒烤和進行其他活動。可惜這類活動只辦了兩三年,其後就無以為繼了。
(封面圖片、插圖: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