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提供基本工具,處理各種社經問題,法制中各種法典、獨特建制、思想及信念模式,以至培育人才方式,變化都極之緩慢。至於從來鮮見修改的法律範疇,例如法律程序,通常都難作改動。
因此,即使各地法律屢經演變,每一法制的基本策略和設定皆得以一直保存,對金融發展以至其他社經措施產生極大作用,可見法系淵源影響的深遠程度。
「兩制」矛盾的法制背景
中國內地幹部及學者,對香港人一直未能擁護「一國」既大感錯愕,亦深表震怒,原因在於「兩制」的安排以及香港人在回歸後可實行民主選舉的承諾,乃由全國人大頒布的《基本法》所賦予,這是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的150年期間所沒有的待遇。他們認為就連香港法官亦未能掌握《基本法》,對此大感失望。
有關香港狀況的觀感存在重大分歧,皆因未能明瞭本地社經生活所據的普通法傳統,有別於內地的民法傳統;兩大法制對如何安排社經生活,各具根深蒂固的信念。在普通法制度下,社會和經濟(在部份地區甚至延伸至政治生活層面),都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運作,民法制度則一概自上而下。普通法的詮釋認為凡是沒有被法例所禁,以及未經證實或未經定罪,概應視為合法和無罪,民法則不然。
以上各項聽似侃侃而談,但大大有助於思考箇中分歧。在來自民法傳統的人眼中,普通法社會中的生活狀似無政府狀態,而對於來自普通法傳統者,民法社會中的生活未免顯得事事皆由國家(事先)擺布。
從法系淵源的角度出發,就不難解釋為何澳門回歸內地過程較為順利,因為澳門人早已適應經由葡萄牙殖民統治引入的民法傳統;由此亦可見,不幸地港人對內地思想習慣及民法傳統的影響力完全不理解,而北京亦對香港人有誤解。
有朝一日,也許台灣終能認同內地的一套,因為台灣的民法傳統其實與內地傳統同屬德國法系,而德國法制則源於法國民法。值得注意的是,歷時半個世紀的日治時期未有對台灣造成重大影響,皆因日本的法制亦源於德國法系。
在對經濟和社會進行控制的同時,無論何種法制均須處理兩大問題:第一,社會秩序失衡或市場失效;第二,國家濫權。二者存在此消彼長的關係。國家愈銳意處理社會秩序失衡,國家濫權的程度會愈趨嚴重。
在尋求化解社會問題之道的過程中,法國民法制度較為關注的是社會秩序失衡,而非國家濫權。相反,英國普通法系卻側重處理國家濫權,而非社會秩序失衡。兩套法制都力求在社會秩序和國家濫權之間取得平衡,所不同者只在方法。普通法以支撐市場和調解紛爭為手段,而民法則加以約制,甚或以國家頒令凌駕一切。
當然,普通法並非必定對經濟或社會較為有利。在普通法未能維持市場穩定時,規管和國家操控措施可能會對恢復秩序相對奏效。在制訂戰爭或反恐策略方面,任何國家都會毫不猶豫地採用民法風格的策略。20世紀初的國家規管趨勢,亦可視為針對美國大企業顛覆司法制度所作所為的一種回應。
分權機制的歷史演變
關於英國普通法制度與法國民法制度(或某程度上與所有民法傳統)為何存有分歧的一貫解說,主要繫於17至19世紀歐洲的形勢發展。
根據此一論說,在17世紀的「光榮革命」中,英國律師與地主同處勝方,君主及皇家法官則淪為敗方。自此之後,英國法官受制於君主的程度大大降低,據1701年「王位繼承法」規定更獲終身任命。法官由是取得較大自主權,意味着法律制度中私有產權受到較大保障,尤其可免受君主侵佔。事實上,普通法法院更掌控覆核行政法權力,而遇有公共及私人代理人剝奪產權情況,類似原則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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