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國安50年:23條立法的罩門〉(3-1)
〈國安50年:23條立法的數典忘洋祖〉(3-2)
建立國家安全體系,是為了長治久安,要高瞻遠矚,要擺脫一時一地的困擾,要排除一方一隅的影響,要經得起內外張力,要跟得上歷史發展。都是這樣希望,唯難矣!特別是非常事件後要緊急應變,往往採用最就手的權宜解決手段應對,難免埋伏更嚴重的隱憂!需要戰略眼光、大格局,唯難矣!
上兩篇分別點出有關法理問題以及第23條公眾諮詢文件一些建議的錯誤。結尾提到有關的建議囿於香港本位的小格局,未能從國家高位思考。
本篇着重談人員和組織的問題,先談兩次被動的經歷,包括中國國家安全部的成立和2003年23條立法失敗後的部署。要強調的是大變更時期或重大事件之後儘管怒不可遏,也要慎防反應式小格局應對,繼而以公眾諮詢文件第3章(D)3.10段:「非法操練罪」的建議為題,簡述該條例的來龍去脈,説明建議是錯誤的,並應趁機彌補港英年代留下來的類似錯誤,以昭示大格局。
國家安全部的成立
國家安全部的成立,可以說的是,當年最高層對當時的情報機構(中共中央調查部,文革前他管過)有所顧忌,不僅因其直接插手各方面事務,還因其組織安排有事二主之嫌(註1)。在台灣問題被該部門誤導後,旨意改革。上有所好,必有勇者,不惜拉攏、誤導老同志,匆匆滅掉中調部,併入新成立的國家安全部,還招攬高層親屬以套親近。權宜解決手段難免招來禍害,導致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情報災難,還耽誤了重大軍事技術的實施。
2003年23條立法失敗後的部署,可以說的是,高層震驚之餘,匆匆部署一二十個團隊來港收風,造成港人人人平白有了國內「關係」。費用龐大,收集到大量流料以外,還有攬權之嫌(負責人現在關在秦城)。然那些都算小事,最大破壞是不止一個團隊被香港社團用不同方法攻陷,後患無窮。
以上兩起都是反應式應對危機,都是災難收場,要警惕!
公眾諮詢文件第3章(D)3.10段「非法操練罪」(unlawful drilling)的建議很簡單:
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
(a)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包括就使用武器、進行 軍事練習及進行變陣演習的訓練或操練);
……
這應是香港最老的法律之一,英國佔領香港後實施英國法律時就引入,保留至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8條;條文「比照1819 c.1.s.1 UK」,即1819年英國法令第一章。
這就是1819年彼得盧大屠殺(Peterloo Massacre)後匆忙通過的六條惡法(Six Acts)之一,臭名昭著,在英國已經被廢除,合理部分撥歸其他法律。
1819年8月16日,英國曼徹斯特市郊外聖彼得操場,幾萬人和平聚會(「唯一武器就是良心」),爭取國會改革(當時大城市只有百分之二人口有資格當選民),被騎兵用刺刀鎮壓,18人死亡,幾百人受傷。騎兵曾在滑鐵盧打敗拿破侖,屠殺因而以「彼得+盧」命名。
這是封建鄉村士紳勢力和新興城市中產力量最激烈的一次較量。不到一代人,國會通過大改革法案,代表前者的太平紳士被削權,英國步入一個新世代,一時無兩。
在這翻天覆地乃至血腥的時刻,匆匆通過公認的惡法絲毫不奇怪。但撇開政治因素,純粹從法理角度分析該條例,其實有兩方面可取,精神可嘉,是港英當年以及公眾諮詢文件的建議都未能做到,應該補辦才能彰顯大格局。
萬事有期
雖然是風頭火勢、怒氣衝天的氣氛下通過的惡法,但1819年的條例居然限定追訴時效為6個月,超此則脫罪,氣宇非凡!
兩個原因,都突顯大格局。首先,任何罪行,無論任何原因,拖着掛着都是不穩定因素;為了長治久安、社會和諧,萬事都應有期,追訴時效長短按罪行而定,極少數罪行除外。
其二,這是為了提高執法系統的整體辦案水平的措施。追訴時效是其一,還包括因耽誤審判或辦案違法而無罪釋放等等。這看似反智,外行認為放了壞人,但卻是現代執法的核心概念。
應用於非法操練罪,是因為一批人操練了6個月還未查出,偵察水平也實在太低;沒有限期只會縱容、滋長辦案無能,壞處更大。
同年代的例子是大屠殺前20年,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就規定:「被告有權由……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起訴不審大概耽誤5年就要放人。
第23條立法若還是要保留這古舊的非法操練罪,應原汁原味,囘補起訴時效。同理,像「隱匿叛國」等非實質罪乃至其他罪行,都應設追訴時效。
文武相制
1819年的條例另一重要貢獻,是確定文武相制、文職治國,猶若內地的「黨指揮軍」。
第一條規定,操練不合法,除非有以下人員的合法授權,包括:國王、國王的代表、不同地區的兩名太平紳士。這分別代表國家或地區的管治權。
國王排頭可見重視程度。太平紳士當年未削權,能行使裁判權,雖也有兼職地方民兵(militia)但主要是文職地主,還要兩位相互牽制制衡。
發現、處理非法操練,最合適是用軍隊、民兵(當年英國還未創建現代的警察制度,常規軍也正在常規化),但批准權掌握在文職手裏。原因和處理「隱匿叛國」一樣:一是軍警中立的傳統正在形成;二是有威脅的叛亂多是由有軍事紀律訓練的人員或組織牽頭。當時猶記得英國大革命就是地方團練帶頭反對國王獨裁演變的。
200年的實踐也予以證明:所有穿制服有操練活動的組織都曾授以皇家憲章(Royal Charter)。半軍事化的團體當然如此,連童軍、紅十字會、聖約翰救護隊也是。
以聖約翰救護隊為例,各色救護隊古已有之,1888年維多利亞女王的兒子也參與,被授以皇家憲章,成立現代有組織的救護隊,成立後媽媽遂要求獲得勛章。(註2)
英國紅十字會也如此。在香港,連香港少年領袖團也能層層追溯到此前皇家憲章。相反,解放軍訓練營,若是解放軍辦的,毫無問題;若是特區辦的,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批准或警務處處長授權,可能非法,也不能僅僅成立個公司操辦了事。
目前香港的非法操練罪依然保持文職排頭:「未經總督或警務處處長准許……」公眾諮詢文件建議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批准,是錯誤的,是典型的反應式小格局,特別是在非常時期,紀律部隊曾公開頂撞文職領導並集會議政。只有行政長官牽頭才合適,排第二應是政務司司長或虛位的保安局局長。
結語
法理是明擺着的,歷史是改變不了的,成敗輸贏,事在人為,祝君好運!
註:
- 保釣各團的接待工作也由中調部負責。有人以為我有辨識中調人員的特異功能(其實是在各場合觀察他們的舉止以及穿的中山裝顔色,用大數據分析得來)。一次和一批中年幹部聚餐,不經意猜一位新相識是中調的,聽者有心,他遂未能當上最高層的秘書,還英年早逝,遺憾!
- Osborne
July 24, 1888Dearest Bertie,I want to ask you now to give me the Order of St. John and to make me a Dame Chevalier or “Lady of Justice,” –if it can be – , as I take so much interest in it all and should like to have it.Love to all,
Ever
your
devoted
Mama
V.R.I. (Queen Victoria)
從《基本法》23條說國家安全系列 3-3
延伸閱讀:
〈國安50年:23條立法的罩門〉(3-1)
〈國安50年:23條立法的數典忘洋祖〉(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