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普通法與社會控制

香港現正陷入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水火不容的政治僵局,尤其今年夏季政改觸礁之後,短期之內不易找到出路。
近日圍繞「一國兩制」的一場論爭,有愈演愈烈之勢:北京官員高舉「一國」原則,香港論者則認為要捍衛「兩制」;雙方堅持己見這是由於中國實行民法制度,而香港則奉行普通法制度,雙方有不同的信念,各有所據。
 
兩種法制的差異,造成部份在政治文化、社會生活方式,以至經濟架構方面的差異,若不善加理解,這些特質即會引起誤解,但其實有些誤解是可以避免的,至於無可避免的,則需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去處理,頑抗對立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
 

政治分歧的法制根源

 
明白彼此之間所以存在重大分歧,乃由於兩地有所不同的法律制度,便能就展開政治對話,以致最終和解邁出第一步,由此化解紛爭,對各有關方面都有好處。
 
法律制度衍生出操持社經活動的不同方式;普通法制度採取的策略,以支援個人或市場帶動的活動為主;民法制度的控制策略,則是國家意願凌駕個人和市場,這種源於法國的法制,以「執行政策」為重點;至於源於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則「排難解紛」為目標。民法認同「具先設社會條件的私人契約活動」(socially-conditioned private contracting),普通法則支持「無先設社會條件的私人契约活動」(unconditioned private contracting)。
 
金融市場的發展極能反映出兩大法制的不同。英法兩國近二百年來同樣經歷現代化洗禮,但倫敦能夠成為一大國際金融中心,而巴黎望塵不及,足證英法兩國法制之間的差異。
 
透過法律制度驅動各類社會發展形式的概念來自「法系淵源論」(Legal Origins Theory),而此一學說則源於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 Andrei Shleifer 的先驅研究。學說主張法制影響深遠,並不限於金融方面,而是遍及當地的經濟生活、民間信仰以及政治層面。
 

法制移植的深遠效應

 
部份論者對此卻持異議,更提出法系淵源僅為某種文化或政治,甚或另類事物的表徵而已。但即使法制是在與本土文化及政治制度有別、且強行實施(例如被異國侵佔統治、或殖民地化),卻仍於施行後對當地社會民生產生延續性的影響,足證「法系淵源論」確實有充份理據。 
 
環顧法國的前殖民地,鮮有國際金融中心,反觀前英國殖民地之中,赫赫有名的金融重鎮,就有香港、新加坡、悉尼、紐約、多倫多(位於前英屬加拿大,而非前法屬加拿大)。
 
若把奉行普通法傳統的香港和新加坡與以民法傳統為依歸的台灣和南韓作對比;會發現台灣與南韓兩地實行民主政制,而香港與新加坡則不然,但香港和新加坡均是極為蓬勃的國際金融中心。由此可見法制的重大影響力。
 
各種法制所以對當地社會產生深遠影響,實由於受其控制方式所主導的,除制訂的具體法規以外,還涵蓋整個司法架構,以及與法制有關人員的培育制度。因此,普通法與民法制度移植至世界各地之後,傳遍各地的並不限於具體法規,亦有種種司法制度,尤其重要的是,是連處理新問題所應用的法律風格,都一併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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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于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