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訂明,海港須作為香港市民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因而受到保護和保存。為此,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保護海港協會於2003年首次引用條例,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涉及的填海。高等法院於同年7月8日裁決任何建議進行的填海工程必須符合「有迫切性、具充理由及有即時需要」、「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小」這3項測試準則,才可推翻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
只有法例 可以保護海港?
自此以來,全沒有進行海港內填海工程。最近發展局局長表示為了發揮海港功能及讓市民享受海港相關設施,如在堅尼地城新海旁增設行人板道,及重新發展土瓜灣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等工程,受制於《保護海港條例》,未能推展,期望修訂《條例》,將16類小型工程列入可容許進行填海工程清單,及批准面積不逾3公頃,且為時不超過3年的臨時填海工程。
旋即引來三數張悲天憫人,憂心忡忡的面孔,再次呈現螢光幕前,反對修改條例,並指政府可以「今屆一套做法,下屆政府一套做法」,認為只有法例可以保護海港,一旦修例將非常危險。
其實,還海港於民並非空洞的口號,真正意義在於實際行動,令市民能夠接觸海港,享受海港帶來的樂趣及方便。在這個原則下,因應市民的不同時段不同要求,有需要容許彈性處理。從這個角度看來,持相反意見者實在捉錯用神,搔不着癢處,杞人憂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