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於3月7日列席「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分別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從相關報告中,筆者欣見人民法院善用資訊科技,率先出台人民法院在線訴訟、在線調解、在線運行等各有側重、又相互配合、有機銜接、三位一體的規則體系。國家互聯網司法發展,從技術領先邁向規則引領,是實務之舉,控制創新科技在司法應用上的潛在風險,是全國智慧法院建設應用成果的制度化昇華。
AI只能輔助 「機器代人」有風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在應用人工智能方面訂立了原則,明確地指出人工智能只能輔助之用,而不能代替法官裁判。筆者贊同報告訂立的原則,認為在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只可以處理案件前期重複性較高的工作,例如資料搜集、內容分類、數據分析等,但面對審判、調解等任務,仍力有不及,況且其中更涉及道德與倫理的深層次問題,風險不言而喻,所以「機器代人」的人工智能司法不能輕舉妄動。
無感情道德觀念 恐致誤審錯判
例如,早幾年內地互聯網商務出現大型銷售平台壟斷案件,被告大肆推行「大數據殺熟」、「二選一」等「店大欺客」行為,當年若由「機器法官」進行審判的話,恐怕被告便難以入罪,然而利用科技搜證卻可大派用場。
又例如,近期轟動全球華人社會的「蔡天鳳碎屍案」,案情複雜、疑點重重,牽涉倫理、私隱等各樣不尋常的細節,千絲萬縷,非簡簡單單地分析表面證據就可作出判斷,需要法官情、理並重,才能公平司法,但今天的人工智能技術是「冷若冰霜」的,只是一台無感情、無道德觀念的機器而已,如果用它來審判的話,恐怕蔡天鳳命案背後的真相未必能夠浮出水面,甚至會導致誤審錯判。現實中科技日新月異,同類型甚至變本加厲的各式罪案必然層出不窮,目前的人工智能技術只能輔助處理案件,而無法全面司法。
與此同時,人工智能的司法場景,讓筆者聯想起近期炙手可熱的ChatGPT人工智能系統。理論上,法官是可以利用ChatGPT撰寫判詞,但如此這般生成的人工智能內容(AI Generated Content,AIGC)必然不太可靠,原因是ChatGPT背後的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LLM),並沒有覆蓋每一個不同性質的案件,而且它沒有邏輯推理功能,難以在審判過程中為每一細節作出決定,顯然這些步驟是人工智能無法代替的。
北都試設「智慧法院」 處理灣區案件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人工智能應用制定原則,筆者認為是十分合理之舉措;正如教育界一樣,學校嚴格地規範學生使用ChatGPT,例如要求學生申報所寫論文是否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
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早於2019年便開始使用先進科技輔助司法,法院亦與時並進,緊貼創新科技發展,近年已廣泛使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反觀香港法院的數碼化進程卻發展得非常緩慢,遑論人工智能司法。因此,香港法院不妨向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學習,就此筆者建議,雙方可以「北部都會區」作為試點,創立一個「智慧法院」,以之為「沙盒」(sand box),集中處理一些與大灣區相關的案件。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