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英國退出歐盟,英國合格評定(UK Conformity Assessed,簡稱UKCA)標誌已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大多數以往受歐盟強制性CE (Conformité Européenne)標誌規管的貨品,以及須帶有「Э」標誌的氣霧劑產品,若擬在由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組成的大不列顛市場銷售,均須加貼UKCA標誌。
適用範圍及時間表
這項規定原擬於2022年1月1日開始強制執行,不過英國政府為給予企業充足時間進行調整,因此允許帶有歐盟CE標誌但沒有UKCA標誌的產品繼續在大不列顛銷售,直至2024年12月31日晚上11時為止(註:相關建議仍有待國會審議通過)。由於UKCA標誌在歐盟市場不獲認可,因此相關產品若要在歐盟市場銷售,便須繼續遵守歐盟CE標誌的要求。
有一些特別規例適用於醫療儀器、建築產品、海事設備、移動式壓力設備、無人機系統、索道和鐵路產品。例如醫療儀器製造商原先獲允許在投放於大不列顛市場的產品貼附UKCA或CE標誌,直至2023年6月30日為止。不過,從2023年7月1日起,醫療儀器必須貼有UKCA標誌,才可投放到大不列顛市場。然而根據2022年11月14日的公告,負責有關行業的政府部門正在制訂行業特定安排,因此目前尚未清楚這些行業(包括醫療器械)執行UKCA標誌的具體時間表將如何更新。
合格要求
根據英國商業、能源和產業策略部的指南,以銷售必須帶有CE或UKCA標誌的貨品來說,適用的技術要求(基本要求)與歐盟CE標誌大致相同,包括各項合格評定程序和合格證明標準。
企業須採用英國政府為取代歐盟協調標準而推出的「指定標準」,視乎產品的種類,通過自行聲明或第三方合格評定來證明產品合格。一般而言,企業只要遵循指定標準,就可推定產品合格,從而以自行聲明的方式使用UKCA標誌。
英國政府網站提供一份產品規例清單,允許及在某些情況下要求商家自行聲明產品合格。這方面的產品例子有玩具、電器以及某些類型的個人防護裝備。
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第三方合格評定,方能貼上歐盟CE標誌。同樣,在2024年12月31日後,新產品類型須經英國認可機構進行合格評定,才可貼上合格標誌。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於英國的指定機構(Notified Bodies)已自動成為大不列顛市場的英國認可機構(UK‑Approved Bodies),而為北愛爾蘭市場提供合格評定服務的英國指定機構則仍為指定機構,不論機構設在英國何處。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歐盟的指定機構繼續符合資格為北愛爾蘭市場(而非大不列顛市場)提供認證,但是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國的指定機構已不再具資格為歐盟市場提供認證。
為降低重新檢測和重新認證的成本,英國宣布將立法承認歐盟認可合格評定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在2024年12月31日前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製造商可用以證明現有產品類型符合UKCA標誌的要求。然而,在證書到期時,或自2027年12月31日起,產品便須由英國認可機構評定,期限以較早者為準。
加貼UKCA標誌及保存文件
根據英國商業、能源和產業策略部的指南,目前加貼UKCA標誌的規則與歐盟CE標誌相同,一般而言必須貼附在產品本身或包裝上。UKCA標誌的大小與CE標誌相若,必須至少有5毫米高,且字體與全尺寸標誌保持相同比例。
英國政府正計劃允許商家把UKCA標誌貼在標籤或隨附文件上,直到2027年12月31日為止,以便企業有更多時間適應UKCA標誌。過渡期適用於大多數產品,但某些特定物品除外,例如醫療儀器、建築產品和移動式壓力設備。在貨品加貼標誌的責任由製造商承擔,不過在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由製造商的授權代表承擔。
除加貼UKCA標誌外,大多數合法帶有UKCA標誌的產品必須備有一份英國合格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然後才能投放到大不列顛市場。上述要求與歐盟法例規定相似,後者訂明帶有CE標誌的產品須備有一份歐盟合格聲明。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英國合格聲明,即表示他們為確保產品符合適用的英國法例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英國政府網站,英國合格聲明所需資料與歐盟合格聲明大致相同。香港和中國內地企業對後者或已相當熟悉,不過要注意的是,英國合格聲明應列明英國的法例和指定標準,而非歐盟的法例和標準。因此,英國政府建議製造商除了擬備歐盟合格聲明外,也應另外擬備英國合格聲明。
此外,在產品投放到大不列顛市場後的10年內,產品製造商或是法例允許的授權代表必須保存相關文件,當中包括製造商或授權代表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產品和合格評定機構的資料。
在北愛爾蘭銷售產品
英國政府保證北愛爾蘭企業可以暢通無阻地進入整個英國市場,把貨品投放到英國各地,毋須取得額外批文。任何企業都可憑着在北愛爾蘭使用的合格標誌,將合資格的北愛爾蘭貨品投放到大不列顛市場。
不過,根據《北愛爾蘭特定規例指南》,UKCA標誌不能用於投放到北愛爾蘭市場的產品。任何在2021年1月1日後投放到北愛爾蘭市場的貨品,均受同日生效的《北愛爾蘭議定書》約束。就投放製成品到市場而言,只要該議定書仍然生效,北愛爾蘭的規定便會與歐盟相關規例保持一致。
在北愛爾蘭,商品可繼續使用歐盟合格標誌,以表明符合歐盟規例。對大多數製成品而言,合格標誌是指CE標誌,但一些特定產品也有其他適用標誌,例如舵輪標誌(wheel marking)或Pi(π)標誌。如果產品由英國合格評定機構進行強制性第三方合格評定,便要使用UKNI標誌。這個新合格標誌也稱UK(NI)標誌或UK(NI)標記,適用於2021年1月1日起投放到北愛爾蘭市場的產品。
最後要重申的是,UKCA和UKNI標誌均不獲歐盟認可。換言之,擬投放到歐盟市場的貨品必須符合歐盟要求,不能由英國的合格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同時帶有CE和UKCA標誌的產品,可以投放到歐盟市場,但是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產品必須帶有CE標誌,不能使用UKNI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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