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盤攻擊、煽動抵制可成罪名?

本港目前並無專門針對網絡欺凌而設的處理指引或規管條例。大部分情況下,若網絡欺凌的行為涉及刑事罪行,則受刑事相關法例規管。

近年網絡欺凌風氣盛行,除了不少藝人或公眾人物會因個人言論和立場而遭受網絡謾罵外,一般人於網上亦可能基於種種原因備受批評,最終甚至演變成悲劇。令人不禁反思,網絡上發表言論是否真的「無成本」?

早前,無綫電視(TVB)報案指網民對旗下藝人和廣告客戶,進行無差別抵制及攻擊行為,屬網絡欺凌。網民行為已對藝人和廣告商們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而警方亦分別於本年7月和9月,先後拘捕3名呼籲抵制TVB的網民,當中更涉嫌干犯串謀刑事恐嚇等罪名。

什麼是網絡欺凌?

網絡欺凌一般在網上通訊平台上發生,例如社交媒體、討論區等。而欺凌者會刻意發送使受害者感到不快的資訊,當中或涉及侮辱、恐嚇和騷擾等內容,甚至會散播受害者的個人資料,例如電話、住址等。

常見的形式有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意「改圖」,散播流言和不實內容,以及「洗版式」留言咒罵等。方式可謂五花八門,但目的均是對受害人的心理造成傷害。科技日新月異使網絡欺凌的門檻並不高,任何擁有使用網絡能力的人均有機會成為網絡欺凌的欺凌者和受害者。

香港相關法例

雖然立法會不時就網絡欺凌的相關議題展開討論,希望藉此尋求方法以改善網路欺凌的問題,以及保障受害人,但本港目前並無專門針對網絡欺凌而設的處理指引或規管條例。大部分情況下,若網絡欺凌的行為涉及刑事罪行,則會受刑事相關法例規管。

而於本月8日,《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正式生效,使網絡欺凌中常見的「起底」行為正式刑事化。往後,若在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刻意披露其個人資料,導致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當中「指名傷害」包括,「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受害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受害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令受害人的財產受損」。

除此之外,《刑事罪行條例》中刑事損壞、刑事恐嚇等罪名均適用於網絡世界。例如,欺凌者入侵受害人的電腦或發送大量電郵導致受害人的電腦或電郵帳號故障或無法正常運作,亦屬於刑事損壞的範疇。總括而言,若欺凌行為若對受害者造成明顯的傷害,均有機會涉及法律責任。

蘇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