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 月,「反修例」暴力事件仍不斷發生,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香港面對危害公安的情況,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緊急條例和禁蒙面法各有部分條文不符合《基本法》,特區政府上訴。今年4月上訴庭裁定政府部分上訴得直;與訟雙方各自上訴至終審法院。12 月21 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條例和禁蒙面法都符合《基本法》,特區政府「終極勝訴」。
對於原訟庭去年裁定緊急條例不符合《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表示「嚴重關切」。法工委發言人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發言人認為,原訟庭的判決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烈顯倫批評司法機關很有道理
數月前,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發表文章,認為香港的司法機關急需改革。他特別舉出高等法院法官對緊急條例和禁蒙面法的裁決為例,批評法官判案時擅自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
烈顯倫的批評很有道理。《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1997 年2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以上規定,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原有法律作出決定。按照這決定,緊急條例採用為特區法律。即是說,人大常委會已確認了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高等法院法官裁定緊急條例不符合《基本法》,等於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挑戰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這是為什麼烈顯倫批評法官「把自己抬高到全國人大的位置」。
終審法院的判詞肯定了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判詞也提及人大常委會1997 年2月的決定沒有認為緊急條例違反《基本法》;但是,終審法院並沒有直接指出原訟庭挑戰人大常委會決定是違憲的錯誤。烈顯倫的批評,未有獲得司法機關重視。
原刊於《香港仔》,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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