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選舉主任之前認為4位民主派議員不符參選下屆立法會資格的判斷,決定他們因此喪失繼續擔任議員的資格。在政府和建制派眾口同聲熱烈支持的同時,一向被中央視為理性溫和、絕非反中亂港之流的香港律師會卻對此事表示關注。該會認為,政府有責任清晰回應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法律依據和影響,包括宣布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新程序的合法和正當性。這個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值得分析和討論。
純講法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屬至高無尚。它說一,香港法院不可說二,否則被釋法。這是一國兩制的政治現實,港人只能接受。不過,向中央負責、有限度管治香港的特首,卻有責任把中央某些決定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包括為未來相類情況定下較清晰和合理的安排。
人大有權備而不用勝過次次用盡
以今次DQ4位議員為例,一名在參選時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政府的議員是否等同他已違反其就任時按《基本法》第104條的效忠誓言,值得商榷。
無疑,人大常委會有權信賴選舉主任的判斷,並以此作為DQ決定的法律依據。但選舉主任是由中級公務員擔任,其職級與由中央委任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相距甚大,遑論與屬頂級的人大常委會相比。一名中級公務員的判斷就能把數十萬人選出來的議員間接掃地出門,未免有歪常理(岔開一筆,我一直認為,由公務員而不是政治委任的官員去DQ參選人,既不恰當,也有卸責之嫌)。即使人大常委會這次應特首要求破格信任選舉主任,這個做法也不宜繼續下去。政府已表示會為《基本法》第104條進一步立法,包括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後果等。
一個值得考慮的建議是將來政府認為一位現任立法會議員違反效忠誓言時,有關指控須由一名中央委任的主要官員(例如律政司長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作出,然後交由高等法院決定,包括容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另一個更簡單的DQ做法是按《基本法》第79(7)條,由立法會議員決定。人大有權備而不用勝過次次用盡。
其實有關效忠宣誓的立法範圍及後果,值得關注及極具爭議之處甚多,下回再談。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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