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投票權利 不應設置任何條件

香港市民有遷徙自由和選舉權利,不能因為有些人選擇遷徙到一國之內的其他地方居住,而另外一個基本權利被剝奪。技術性的安排以確保選舉公信力,可以從長計議,但基本權利原則不容討論。

選管會就港人「境外」投票問題,認為必須確保有合適的監察機制,這個大原則沒有任何人會有不同意見,但選管會對「境外」選民行使投票權的建議不置可否,則有違該會宣稱公共選舉均在公平情况下進行的原則,起碼對居住內地的港人不公平。香港市民有遷徙自由和選舉權利,不能因為有些人選擇遷徙到一國之內的其他地方居住,而另外一個基本權利被剝奪。技術性的安排以確保選舉公信力,可以從長計議,但基本權利原則不容討論。

擁外籍港人應否享雙重選舉權 才該討論

公民的自由遷徙權利在聯合國人權宣言中白紙黑字,毋須贅言,現在坊間討論的所謂「境外」投票問題,有點弔詭。自由遷徙當然包括移民他國的權利,由於香港沒有任何機制檢查擁有香港身分證的居民的國籍,而那些已經擁有他國國籍的香港居民,根據選舉條例,仍然擁有選舉權,如果討論「境外」投票問題,包括這部分選民,問題就複雜了。難道在入籍外國時已經宣誓效忠他國的香港人,也應該給予他們選舉香港立法會議員的權利嗎?其實,香港有過百萬的市民擁有外國國籍,他們是否應該享受雙重選舉權利,才是應該討論的問題。

至於那些留學外國的香港學生(持BNO者),他們在英國留學期間享有英國投票權,同樣是雙重選舉權問題;那些留學其他國家,或者短暫留居海外工作的香港人,情況可能不同,所以將所有暫時居住在海外的港人納入這個「境外」投票問題,問題複雜得多。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解決在內地居住港人的選舉權利問題,容易得多,雖然內地也算是香港的「境外」,但畢竟在一國之內,選擇享受在一國之內的遷徙自由問題,是理直氣壯的,況且居住內地港人既沒有內地選舉權,連報考公務員的資格也沒有。

選管會本月12 日發表的報告書表示,「理解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身處境外的選民行使投票權的問題」,研究方向就是錯誤的,這不是一個疫情導致的問題,而是遷徙自由與選舉權利的基本原則問題,如果疫情消失,就毋須研究了嗎?特區政府的數據顯示,去年底長居在廣東的港人達到53.8萬人,相當於人口的7%,這樣一個比重的港人基本權利問題,本來早就應該研究和解決,還想一旦疫情消失就放棄推進,是失職失責。

香港選舉條例對選民資格,要求選民必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如果選舉結果對選民沒有影響,在某種程度上是不應該賦予他們選舉權利的,但這個規定只影響那些擁有外國國籍或者在外國長期居住而仍然擁有香港身分證的所謂港人,立法會的決定不會給他們帶來任何影響,唯一例外是特區政府派錢是否應該包括他們的決定,但本來從法理上和道義上都不應該包括他們,除此以外,立法會還有什麼決定會對這些移居海外的港人帶來影響?

至於選擇移居內地的港人則不一樣,立法會的決定,有相當大的程度,會對這部分港人帶來深遠影響,比如領取生果金的年限、入息證明、平均一年居住香港的天數、醫療券的領取資格以及是否能夠在深圳港大醫院使用,除了普遍適用的政策是否能夠惠及居住在內地的港人外,工聯會建議特區政府租借珠海桂山島興建大量公屋供幾十萬港人居住,這樣重大的決定,必須立法會通過,選舉立法會議員,難道不應該給予居住在內地港人一個表達意見的機會嗎?

現在坊間討論的其中一個焦點是,居住內地港人究竟跟香港有多大的聯繫。什麼叫聯繫?多長時間回香港一次嗎?每隔多久跟香港親友電話聊天嗎?在香港工作納稅了大半輩子,現在居住內地的長期病患者需要定期覆診取藥算是聯繫嗎?

美國也沒有限制海外公民投票權

香港的所謂民主人士,以美國民主制度為圭臬,美國對於在海外居住的公民投票權,幾乎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非但不要求有通常居住的證明,只要聲明離開美國前居住的州份就可以成為該州選民,即使在海外出生,從來沒有在美國居住,只要父母曾經在某州份居住,大部分的州份都接納他們為選民。香港的民主人士,要求居住內地的香港選民證明他們跟香港有聯繫,他們在這個問題上不跟隨他們認為是「民主之母」的美國,是否有選擇性失憶之嫌?

選舉公平公正同樣是原則問題,沒有人會質疑。如何避免在內地投票會令人覺得破壞選舉公信力,大可以主張票站設在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選民登記、發放選票、點算選票等等工作由特區政府公務員負責,並且歡迎參選的政黨派員監票,這些技術性問題不難解決,關鍵是認清港人的基本權利,不應該由於他們選擇在內地居住而被剝削,而這個基本權利問題是不容討論的。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阮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