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於8月下旬公布《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當中包括以下三個亮點:
- 首次立法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擁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 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及
- 允許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的科技項目。
《新條例》的細節尚未正式出台,從簡介的陳述不難看出深圳市政府對推動創新及科技產業的積極性,為自己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鋪橋搭路。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定位,深圳將會在港、澳、穗、深四大中心城市之中「努力成為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創新創意之都」。《新條例》顯而易見是為了這目標而設,反映出深圳市政府對大灣區發展深謀遠慮,非常進取。
參考《科技管理入門》(Technology Management 101),創新政策中科技轉移(Technology Transfer)活動牽涉政府資助大學及研究中心(以下統稱大學)進行雙創(創新、創業),行動中三個主要持份者包括政府、大學及首席研究員(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以下簡稱研究員)。研究員以大學為基地向政府申請項目基金,來資助其創新科研。同時政府也重視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希望被妥善地及有價值地轉化為實際應用例如創業,如此這般政府所投資的創科基金才可用得其所,避免被人質疑浪費公帑。這個科技創新周期表面看來頗簡單,但在實施上卻困難重重。
賦予知識產權 保障研究員收益
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如何使知識產權流通化(IP Mobilization),而這問題的關鍵在於有關的知識產權誰屬。以香港為例,概括而言,雖然政府出錢,但資助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是賦予大學擁有的。之後大學便會根據內部既定法則,在所有權歸屬大學情況下,把知識產權的收益與項目首席研究員及其團隊因貢獻比例共享。若然學校與研究員在知識產權分配上於項目之前沒有共識的話,項目之後在科技轉移過程中便難免會導致爭拗甚至乎法律訴訟。
以香港中文大學為例,知識產權收益分配比例在一般情況之下校方佔75%,而研究員及其團隊佔25%。當然各間本地大學的知識產權政策有別,分配比例也有不同。然而,內地創科政策在這方面於《新條例》推出之前則沒有名確指引,深圳立法「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便是為了改善這情況。
同股不同權 刺激創業創新
知識產權分配是第一步,科技轉移的下一步是知識產權投資,在創科產業常見的行為是創業(Entrepreneurship)。而創業過程中最具爭議性的問題是股權分配,同股不同權有別其他企業主要是為促進創科公司而設的手段。何謂「同股不同權」呢?簡單而言,假設某公司發行100股,創辦人持有10%「特權股」而每股等於10票,如此這般他便合共擁有100票;其他股東合共擁有公司90%股份,但這些只是普通股,每股只有1票,故此其他股東合共只有90票而已。在這樣「10%特權+90%普通權」的股份安排之下,公司最終的決策權仍然由創辦人主導。這做法為從事研究人員製造誘因,激活他們創新創業的潛能和動力,對政府及大學推動創新及科技產業大有幫助。要進一步理解同股不同權,大家可以參考阿里巴巴於2013年被港交所拒絕在香港上市的案例。
允許港澳參與 吸納創科人才
《新條例》第三個亮點是深圳市政府大開門戶,吸引港澳科技人才參與當地項目,項目更可以伸延至大灣區各地。此舉可以促進深港融合,反映出深圳市政府對大灣區發展的積極性,銳意成為國際創新創意之都。
康奈爾大學商學院(INSEAD Business School, Cornell University)與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於9月2日聯合公報《2020年環球創新指數》(Global Innovation Index, GII2020)。香港的環球創新指數今年與去年(2019年)相比攀升了兩位,在全球131個經濟體中排第11位,也是亞洲排行榜的第三位,在新加坡及韓國之後。另外,香港4所大學在2021年QS世界大學排名榜上頭五十名之內,成績驕人。眼見為實,以香港中文大學為例,過去多年來在香港及內地市場中不乏由「中大人」所創辦的科技企業,例如筆者和團隊共創的慧科(Wisers)、湯曉鷗團隊創辦的商湯(SenseTime)、劉雲輝團隊創辦的未來機器人(VisionNav Robotics)等公司都很成功,創業過程中亦培育了不少年輕的科技人才。
深圳是個移民城市,一直以來在全國招兵買馬,今次也不例外,為了打造成為具世界有影響力的創新創意之都,瞄準香港科技人才出招,非常明智。再者,適逢中美貿戰,不少在香港畢業之內地研究生的歐、美簽證被拒,他們回流到深圳發展的機會必然大增。
魔鬼在細節 權利分配成關鍵
《新條例》目標明確,十分之進取。但「魔鬼在細節裏」,因條例細則還未公布,現階段去評估其成效和影響力仍言之過早。由於產權分配及股權劃分都與各方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如何維持公平分配,防止分權不均非常關鍵。這個問題包括大學和研究員共享知識產權,以及特權和普通股東在同股不同權的利弊。
知識產權分配予大學和研究員兩者的比例可以如何有效地制定呢?大學傳統的任務主要是在教育及基礎研究,對做生意方面大部分都是非常保守,因此它們不宜擁有太多知識產權。而研究員通常對創業較為積極,但有些卻資源不足(或不願意出),例如無錢支付專利申請。研究員雖然可以接受企業資助,但有時會因為不懂評估潛在價值而「賤賣」知識產權。由此可見,一方面大學可能過分保守,另一方面研究員可能過分衝動。
類似地,同股不同權衍生另一類分類不均問題。盡管這做法能保障創辦人(如大學/研究員)在科技公司的話事權,普通股東卻難以監察他們的行為,例如擁有特權股的股東,或有機會為了自身利益而犧牲持普通股股東的權益。理論上,創科公司在初創階段因為研發的科技還不斷在改良,公司商業模式難免要適當地改變來配合,因此當刻由創辦人去主導業務發展無可厚非。當公司業務上了軌道之後,創辦人仍然持續主導(控制)公司的話,難免會阻礙公司進步。
概括而言,本文集中分析《新條例》,看似是在解釋深圳創科發展政策,與香港風馬牛相及。非也!這並不是筆者的出發點,實際上筆者欲藉《新條例》讓業外人士了解香港在創科的「軟實力」。在創科治理及商務上,香港分別是知識產權分配及同股不同權的先行者;在創科人力資源方面,香港本地大學每年培養不少科技人才,內地及海外產、學、研界都求才若渴,對香港的人才垂涎欲滴。
然而,「捉到鹿必須懂得脫角」,香港政府應該好好利用這些優勢與深圳、廣州及其他城市協作,創造有利大灣區同時又惠及自己的創科經濟市場。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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