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代替」香港制定的「國安法」,如無意外的話即將於本月底通過。「國安法」在香港的實施意味着香港行之一個半世紀的「普通法」將會被撕裂出一個很大的缺口,它標誌着「一國兩制」的正式終結。在經濟領域,中共還會盡量保持「兩制」,因為這對它的經濟有莫大的好處,但政治上香港從此將徹底「一國化」。
一、「國安法」實質是要把中共的意識形態強加於香港
這個「國安法」從立法程序到具體內容(到本文截稿時我們只能憑新華社發布的「說明」來了解)都完全踐踏了香港行之百年的「普通法」。它將大陸的意識形態、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引入香港,成為香港必須無條件接受的法治秩序。
何謂輸入中共的意識形態?法例明言要懲處的四項罪行(分裂、顛覆、恐怖主義、勾結外國勢力),罪與非罪,純粹是按照中共的意識形態來決定而不容我們有根據「兩制」原則保持自己的看法。例如,中共實行「一黨專政」的制度,黨國一體,批判共產黨就等於顛覆國家政權。在任何一個正常的社會,批判執政黨、要求執政黨下台都不構成刑事罪行的。在「恐怖主義」方面,中共關押了100萬新疆維吾爾族人,藉口就是「反恐」,可見它是以「反恐」為名行鎮壓之實。在分裂罪方面,中共23年來屢屢因違背對香港的承諾,從而迫使年青人產生分離主義思潮,它不自行反思檢討,卻擬以更嚴酷的手段繩之以「法」。在「勾結」罪方面,它不反省為何弱勢的香港人能夠獲得國際社會的同情和支持,卻準備以「勾結外國勢力」以圖杜絕國際社會對香港的關注。從這種種情況看,這個「國安法」就是要把一切問題歸咎於香港人,要迫使香港人接受中共的意識形態而不容香港人保持自己反共反壓迫的意識形態。
二、由於該法具有凌駕性,它實質上廢除了香港原有保護人權的法律
香港在原來的「普通法」下有一套健全的保護人權,特別是保護被告人權利的法律體系(詳見附錄一),但由於「國安法」有凌駕地位,將來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這些保障實際上就是被廢除了。
根據中共的「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表面上看,將來的「國安法」都強調保護人權和其他各種權利。但是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換言之,「國安法」是凌駕香港現有法律的,這就實際上廢了它上面所述的保障人權原則。這麼一個重要的規定,卻悄悄地放在「附則」一句帶過,絕非光明正大的做法。
三、設立中央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這個機構,是中共在《基本法》規定以外新僭建的一個中央機構。雖然該機構表面上只是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四類罪行,但由於該法律(「國安法」)及該組織(國家安全公署)的凌駕性,公署將實質地成為香港國安問題上的最高決策機構。
由於法律和組織的凌駕性,這標誌着大陸的國家安全思維模式(如何想)及行為模式(如何做)將全面移植到香港。這就決定公署的工作將不會局限於四種罪行,而會遍及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事實上法例賦予公署的職責是全面的(見附錄二),絕不限於打擊四種罪行。既然職責是全面性的,則中共官員很自然就會把中共的「總體安全觀」的思維移植來港。什麼是「總體安全觀」?根據中共在2015年頒布的新版《國家安全法》,屬於國家安全的範疇合共18項(見附錄三)。按照中共固有的思維及行為模式,這些安全概念將會不知不覺中滲入香港的工作,變成被監控的物件和事宜就遠遠不止「四項罪行」了,而是包括種種社會經濟事項了。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為這個公署配備了執法的力量。「國安法」草案提到「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這個所謂「國家有關機關」相信就是「中國國家安全部」,而國家安全部是一個執行機構,配備有自己的「國安警察」,所以,中共把國安警察配備給公署,實際上就是賦予公署在香港執行法律的權力和力量。
四、設立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國安法」規定特區要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於「國安法」是凌駕香港現有法律,這種凌駕性將會使得這個委員會具有「超級內閣」的功能,這從它的構成可以看出。
這個委員會雖然由特首相容,但特首旁邊放了一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直接指派,其指導、監督、決策功能十分明顯(即廣東話所謂做「教車師傅」)。在大陸,各個武裝力量都配備一個「政治委員」,以保證這股力量牢牢地掌握在黨的手裏。筆者直覺覺得,這個顧問就是扮演「政治委員」的角色。
委員會由12人組成,他們是特首、中央派的顧問、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處長、警務處負責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國安法」規定律政司處要設立專門機構檢控國安罪,而警務處則要成立專門部門緝捕國安罪犯。
五、三權合作模式初步形成
「國安法」草稿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特首指定的人,相信不會是「黃絲法官」而肯定會偏向於「藍絲法官」,否則就不可能扭轉中共經常詬病的所謂「警察拉人、法官放人」這現象。所以這個規定,加上警察部門和律政部門將設立專門辦理國安法案件的規定,將使得香港的公、檢、法三家朝「合作」的方向發展,違背了香港社會一貫以來奉行的行政當局與審判當局職責和許可權分開的傳統,標誌着習近平在2008年提出的香港應該搞「三權合作」的設想開始落實,這對香港的司法獨立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威脅。
六、全面肅清香港公民社會力量
法案規定要對所有公職人員提出「愛國」的要求,「國安法」草案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馬昭之心:其目的就是要打擊任何泛民參與各級選舉。
與此同時,「國安法」草案說:「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言下之意它就是要對反修例運動以來湧現出來的香港公民社會的力量,包括學校、工會、社會團體、宗教組織以及各種維護人權的「非政府組織」(NGO)等機構將加強鎮壓。
附錄一、香港原有保護人權、維護被告人的法律和法例
-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保障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並免受任意拘禁。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訂明「(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以及「(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香港人權法案》並將其納入本地法律。
而在香港,高等法院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2A條,在「(一)(a)指稱申請所指名的人是無合法理由而被羈留;並且(b)要求就該人發出人身保護令狀」的情況下發出人身保護令。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關於被檢控人士的權利
- 《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保安局關於被調查人士享有的權利
(見香港人權委員會編輯:《香港市民可享有什麼公民權利?》Which kind of Civil Rights that people can enjoy in Hong Kong)
附錄二、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
- 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
- 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 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訊息;及
-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附錄三、中共的國家安全概念
根據中共2015年新版《國家安全法》列舉了18種國家安全概念如下(數目字是該法的條文數目):
- (13)政權安全
(保障四項堅持的安全;反對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竊取、洩露國家秘密;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以上這些安全觀念符合傳統的國家安全概念) - (14)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15)領土安全
- (16)國防安全
- (17)經濟安全
- (18)金融安全
- (19)糧食安全
(20)文化安全 - (21)民族安全
- (22)宗教安全
- (23)防範恐怖主義
- (24)社會安全
- (25)科技安全
- (26)網路訊息安全
- (27)生態環境安全
- (28)戰略物資安全
- (29)核安全
- (30)中國海外利益安全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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